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诉讼要点解析

发布时间:2018-09-10

文 | 史骄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仅2017年著作权案件已高达137267件。与此同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就2015年至2017年各类文创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统计,文创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案件达7991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占比最大,达到62%。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著作权案件一直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有极大的比例,近年来更是大幅度增长。因此,笔者将根据己身诉讼经验对摄影作品类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诉讼要点进行解析

一、著作权权属认定

1.版权登记类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依据。同时,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若能提供经版权局认可的、真实有效的作品登记证书,该作品的权属可谓是毫无争议。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享有的权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进行版权登记,避免与他人产生权属争议或发生维权不能的情形。

2.未经版权登记类自然人的作品

摄影作品的权利人为自然人,其未经版权登记,也未经合法出版过的作品权属认定较为复杂。

第一、以佳能相机拍摄的照片为例。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原件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对于摄影作品,原图即为原件,但何种照片才能被称之为原图,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进行解释。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记载有相机型号、分辨率、拍摄日期、色彩模式、曝光时间、光圈数值、曝光补偿、像素尺寸等相机原始参数的JPG格式的照片即为原图,权利人可以提供该原图作为原件证明其享有著作权;但也有法院不认同上述观点,其认为CR2格式是未经处理、也未经压缩的格式,同时记录了数码相机传感器的原始信息,和相机拍摄所产生的一些原数据,其才能称之为原图;而JPG格式是相机对照片进行了图像处理和压缩后才形成的格式,已不再是最原始的照片,并且JPG格式的照片包括拍摄日期在内的部分相机属性是可任意修改的,因此其认为JPG格式的照片不属于原图。

第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权利人在作品上的署名也可以作为证明其是作者并享有著作权的依据。司法实践中,许多自然人权利人均未署真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在著作权案件审理中,通过互联网发表的作品,作者署非真名的,主张权利的当事人通过登录帐号等方式能够证明该署名与作者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的,可以推定其为作者,因此若能证明作品上的署名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便可推定该自然人权利人为作者,其依法享有著作权。

综上,摄影作品的原图能否作为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须因法院而论,若能以摄影作品上的署名予以证明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则需注意作品上的署名是否与作者之间存在真实对应关系。

二、赔偿金额主张的范围及依据

第一、根据《著作权法》第49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三、小结

随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数量骤增,特别是自然人为著作权权利人的案件越来越多,但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之时,把握重要的诉讼经验、了解法官的审判思路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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