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合规管理探析(上)

发布时间:2019-02-02

文 | 郭青红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内各成员公司在行业分布、股权架构、公司治理、发展历史、企业文化、管理模式等方面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合规管理也更加复杂。

国际组织有关企业合规管理的标准、规则以及我国国内有关合规管理的标准、指引和办法,对企业集团合规管理的专门性规定(尤其是企业集团母公司如何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进行管控)并不多。

我国中央企业大多是大型甚至超大型企业集团,在不同时期已经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建立了完善的内控体系制度、内部审计体系、纪检监察系统和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培育了良好的企业文化,培养了大批经验丰富的财务、风控、内控、内审、法务、纪检监察和信息系统管理人才。所有这些,都为企业集团开展合规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企业集团

(一)何为企业集团?

根据工商总局1998年《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建立企业集团可以管控更多的资金、资产和更广泛的业务,通过集团化的经营管控和组织结构,聚集核心竞争力,强化扩张,实现不同行业的战略协同,最终实现类似于联合舰队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企业集团的特点

1、企业集团是多个独立企业法人群体的合集。大型企业集团可能是由数十家独立企业法人组建起来的联合舰队。

2、企业集团可能存在多层次的企业结构。除母公司外,下辖子集团(一级单位),子集团还有自己的子公司(二级单位)。

3、企业集团的股东结构复杂。企业集团母公司可能存在多家股东,包括国有控股股东、民营企业股东、自然人股东以及外资股东等。我国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一般由国资委作为控股股东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子集团、子公司的股东结构同样复杂。

4、企业集团子公司的公司形式复杂,可能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合资(包括中外合资)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合伙企业等多种形式。

5、企业集团各子公司普遍跨行业经营,可能包括军工、航空、汽车、石油、日化、纺织、物流、互联网等多个行业。

6、企业集团各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广泛,可能包括金融、投资、制造、零售、物流、代理、国际贸易等多个领域。

7、企业集团普遍跨地域经营,各子公司除了遍布国内各省市外,可能还在境外多国从事投资、生产和经营。

8、企业集团有多种管控模式,可以区分为:(1)财务投资型模式、战略管理型模式和运营管理型模式等;(2)垂直管理模式、矩阵管理模式和事业部制等;(3)垂直一体化的金字塔式模式和横向并列的围绕型模式等。

9、很多企业集团总部成为财务投资管理中心,集中对集团及其各成员公司的公司治理、战略规划、投资、风控、内控、内审、财务、法律以及纪检监察等职能,具体业务多分散在各子集团和子公司。

二、建立企业集团合规管理体系

1、我国一般企业集团

一般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各子公司一般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如开展合规管理,则应按照我国国家标准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十三大构成要素,即:合规方针,合规组织,合规风险管理,合规制度与流程,合规审查,合规审计,合规管理评估,合规考核与评价,违规举报、调查与问责,合规宣传与培训,合规计划与合规报告,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合规文化。

2、我国中央企业集团

按照我国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加快建立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的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因此,我国中央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及其各成员子公司,都应按照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3、我国地方国有企业集团

按照我国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二十九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因此,如果地方国有企业集团开展合规管理,其母公司及其各成员子公司也应按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4、我国商业银行

我国银监会2006年《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

5、我国保险集团公司

根据我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当建立集团整体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全集团合规管理的规划、领导和监督,提高集团整体合规管理水平。各成员公司应当贯彻落实集团整体合规管理要求,对自身合规管理负责。

6、我国证券公司集团

按照我国证监委2017年《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7、诚信合规与全面合规

国外企业合规管理的发展史呈现出两条清晰的脉络。一是以反腐败、反欺诈、反共谋等为主要内容的诚信合规,被众多欧美跨国企业集团所采纳。二是全面合规管理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全面合规管理,被众多金融机构所采纳。

中国企业合规管理起步较晚,但从金融企业合规管理开始,到国家标准ISO19600《企业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采纳的都是企业全面合规管理体系。

我国《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采纳了企业全面合规管理体系,但同时兼顾了诚信合规。其第十四条(合规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是诚信合规的内容,即:“企业应在合规行为准则的基础上,针对特定主题或特定风险领域制定具体的合规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礼品及招待、赞助及捐赠、利益冲突管理、举报管理和内部调查、人力资源管理、税务管理、商业伙伴合规管理等内容。企业还应针对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合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合规风险管理办法。例如金融业及有关行业的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政策,银行、通信、医疗等行业的数据和隐私保护政策等”。

我国国资委于2016年开始试点的五家中央企业中,中石油、中铁集团、招商局集团和东方电气集团采纳了企业全面合规管理体系与诚信合规管理并行的模式,这也是这些企业集团同时在国内经营和境外经营合规管理的需要。

三、企业集团总部对子公司合规管理的管控——基于国家标准、指引和办法

检索我国现有国家标准、指引和办法,企业集团母公司(以下称为“集团总部”)对子公司合规管理的管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一般企业集团

1、我国国家标准ISO19600《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

该指南对企业集团总部如何对子公司进行合规管理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第4条(领导作用)规定可以推论出,企业集团总部可以通过作为合规组织的子公司治理机构和子公司的最高管理者,参与和推动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包括:(1)确立企业的核心价值观;(2)确立子公司的合规方针与合规目标,并使之与子公司的价值观、目标和战略方向保持一致;(3)批准子公司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支持和监督其运行及持续改进。

2、我国发改委等七部委《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1)通过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参与和推动境外子公司的合规管理

根据该指引第十条(合规治理结构),企业在决策、管理和执行三个层级上划分相应的合规管理责任。因此,企业集团对境外投资的子公司,可以通过作为合规组织的子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参与和推动子公司的合规管理。

(2)可以选择将境外分支机构的合规考核标准融入总体绩效管理体系

根据该指引第十八条第二段的规定,境外经营相关部门和境外分支机构可以制定单独的合规绩效考核机制,也可将合规考核标准融入到总体的绩效管理体系中。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参加合规培训,严格执行合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和配合合规管理机构工作,及时汇报合规风险等。

(3)向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咨询和审核支持

根据该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境外经营相关部门和境外分支机构及其员工在履职过程中遇到合规风险事项,应及时主动寻求合规咨询或审核支持。

(二)我国中央企业集团

根据我国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我国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对子公司合规管理的管控包括:

1、参与履行子公司治理机构作为合规组织的合规管理职责

指引第五条:通过向子公司董事会委派的董事,参与行使子公司董事会作为合规组织的职责,包括:(1)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2)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3)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免;(4)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设置和职能;(5)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6)按照权限决定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指引第六条:通过向子公司委派的监事,参与行使子公司监事会作为合规组织的职责,包括:(1)监督子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与流程是否合规;(2)监督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3)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4)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子公司合规管理负责人的建议。

指引第七条:如果企业集团总部按照子公司的股东协议和/或章程的规定向子公司派遣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集团总部还可以通过向子公司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行使子公司经理层作为合规组织的职责,包括:(1)根据董事会决定,建立健全子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2)批准子公司合规管理具体制度规定;(3)批准子公司合规管理计划,采取措施确保子公司合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4)明确子公司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子公司的合规要求融入业务领域;(5)及时制止并纠正子公司不合规的经营行为,按照权限对子公司的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提出处理建议;(6)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2、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指引第十条: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指导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中央企业集团的企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应对各子公司(各所属单位)的合规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3、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进行考核评价

指引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集团应对各子公司(各所属单位)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4、强化对企业集团海外投资业务的合规风险管理

指引第十六条:企业集团总部应强化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定期排查梳理海外投资经营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关注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规风险,妥善处理、及时报告,防止扩大蔓延。

(三)我国地方国有企业集团

按照我国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二十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指引,积极推进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因此,如果地方国有企业集团开展合规管理,地方国企集团总部应按指引的要求对其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进行管控。

(四)我国保险集团公司

按照我国保监会2007年颁布、2016年修订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保险集团的控股母公司对子公司合规管理实施严密管控,包括:

1、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保险集团总部按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参与履行子公司治理机构作为合规组织的合规管理职责,推动子公司的合规管理。

2、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建立有效的合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各分支机构及其人员的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并追究违法违规事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3、按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团总部向下级机构提出合规管理要求。

4、通过保险公司集团总部的合规管理部门,对子公司进行合规管理:

(1)领导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段);

(2) 组织协调分支机构制订、修订公司合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第十六条)。

(3)向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分支机构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办法第二十二条);

(备注:办法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五)我国证券公司集团

按照我国证监委2017年《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团总部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实施严密管控,包括:

1、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证劵公司集团总部按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治理机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履行子公司治理机构作为合规组织的合规管理职责,推动子公司的合规管理。

2、按照办法第十条,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3、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证劵公司集团总部合规负责人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下属各单位实施。

4、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证劵公司集团总部合规负责人对下属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

5、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证劵公司集团总部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集团总部报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集团总部的要求。从事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等活动的子公司,应当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选派人员作为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管理工作,并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和管理。

6、按照办法第三十条,各层级子公司应当将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向集团总部报告,由集团总部纳入年度合规报告。

(六)小结

1、我国有关企业合规管理的国家标准、指引和办法,都要求金融企业集团(保险公司集团、银行集团和证券公司集团)制定和健全集团的整体的合规管理体系,并在合规管理方面对各层级子公司(又称下属各单位或各分支机构)采取集权式的管控,包括合规组织、合规制度、合规考核评价、合规报告等。

2、我国国家标准ISO19600《企业合规管理体系 指南》规定了一般企业集团总部可以从公司治理机制角度,通过子公司的治理机构作为合规组织参与和推动子公司的合规管理。

3、按照我国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有企业集团(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只包括:(1)通过子公司的治理机构作为合规组织参与和推动子公司的合规管理;(2)由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指导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3)对子公司进行合规管理考核评价;(4)海外投资业务的合规风险管理。

对于我国一般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集团(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如何对其各子公司的合规管理进行管控,仍有较大的研究和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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