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状况下,艺人该如何维权——从艺人高以翔猝死事件说起

发布时间:2019-11-28

文 | 杨小青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昨日(27日)凌晨,娱乐圈被一重磅消息震惊。台湾演员高以翔在宁波参加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录制过程中突发不适,甚至晕倒在地心跳骤停,最后救治无效死亡。随后,节目组发声明称,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哀悼痛心之余,此事引发了舆论关于艺人过劳死的讨论,进而延展到艺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保护。

提起艺人,大众脑海里面首先浮现的应该是镁光灯下的光彩夺目,鲜少人知道他们背后的辛酸。欲带皇冠,必承其重。超乎寻常的工作强度,不断增强的挑战难度,不仅在日渐蚕食他们的身体健康,更有甚者夺去了他们年轻鲜活的生命。

——小绵羊张艺兴在16年的时候,曾经在仁川机场昏倒,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赵丽颖在拍摄《宫锁沉香》的时候,曾因马匹受惊而衰落受伤,后仍坚持拍摄。因为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背部留下了疤痕。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高以翔不是第一个倒在节目现场的人,但我们真心希望他是最后一个!那么问题来了,艺人该如何应对过劳问题,如何保护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今天我们就从法律角度为大家梳理一下。

一、何谓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人格权】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健康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权利。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作为生命的载体,自然人的身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身体包括头颈、躯干、四肢、器官以及毛发指甲等。民法总则首次规定身体权作为民事权利。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甚至剥夺自然人的生命。

二、艺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

艺人在成长到一定阶段(知名度足够高,可以自立门户)之前,一般都要依附于专业的经纪公司帮助他们包装、宣传、拓展资源,日常的工作安排、内容接洽也是由经纪公司帮他们完成。一方面是因为他们初出茅庐没有资源没有知名度,另一方面他们也要专注自身的演艺事业无暇顾及。总的来说,艺人的日常工作内容对内是和经纪公司之间的内部合作,对外是和节目方、制片方等的外部合作。下面我们就从对内对外两个角度来阐述艺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

(一)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的保障措施

1. 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经纪合同时最好能明确约定一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大家知道,实践中很多演艺经纪合同兼具代理关系、劳动关系纪关系等,也就是说更类似于一种综合性合同。之所以让艺人在经纪合同中明确一下自己的劳动关系,是因为如果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国家的工伤赔偿政策。工伤赔偿是对劳动者健康权的最大保障,相较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说,劳动者不用承担太多的举证责任。当然这条建议主要是适用于刚出道的艺人。

2. 艺人在同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时,要注意排除一些霸王条款。

这些霸王条款主要包括艺人不得对经纪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提出异议。要尽量争取艺人本身的自由支配权,对工作内容安排的异议权,这样才能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进行工作调节,也不至于身体不适还要被合同束缚,强行工作最后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该条适用于比较成熟的的艺人,他们在签订合同时拥有一定程度的话语权。当然刚出道的艺人虽然在合同签订时没有多少话语权,无法事前预防,但是也可以事后维权,向法院主张这些霸王条款无效。

3. 艺人和经纪公司签约时,最好要求经纪公司为自己购买人身健康险、人身意外险等保险。

不管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购买保险都不失为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优良举措。

(二)艺人和外部合作公司之间的保障措施?

1. 艺人签订对外合作合同时要约定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违约赔偿责。

当然即使没有约定,活动的组织方或者场地的提供方也有安全保障义务。只是没有约定,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容易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赔偿金额等内容进行扯皮。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有明确细致的约定,维权会更方便一些。

2. 艺人签订对外合作合同时要明确艺人单方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履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这样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调整工作进度而不至于有违约的后顾之忧。当然人的身体健康情况本身就是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只是如果约定的话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有可操控性。

3. 艺人签订对外合作合同时要明确合作方购买保险的义务。

这点在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保障措施中已经有论述过,在此不多赘述。有的人可能会问?如果经纪公司买过了,还有必要要求对外合作方也买吗?当然有必要,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它不像其他实务支出例如医疗费、误工费等不能重复主张。多买一些保险,将来拿到的赔偿就会多一些。

4. 艺人在履行对外合作合同时,除了要求合作方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外,自身也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在刘剑伟诉浙江左氏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刘剑伟出演左氏公司投资拍摄的《见义勇为》微电影过程中受伤事实清楚,左氏公司在拍摄过程中未根据需要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辅助垫材,增加了拍摄过程中的危险性,且对演员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教育义务,对刘剑伟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刘剑伟作为长期从事影视表演工作的演员,在明知拍摄道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明显过错,一审确定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并酌定由左氏公司对刘剑伟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三、艺人维权时应当注意哪些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类似于《追我吧》节目组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阐述。在梁某诉北京沐城苑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对节目组织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论述。结合法院陈述,实践中认定节目组织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节目组织方是否在签订合同之前告知艺人活动或者节目的危险性;

第二,节目组织方是否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参加节目的艺人的身体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发现艺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合参加活动应当及时告知;

第三,节目组织方是否为艺人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

第四,节目组织方应当针对艺人可能发生的伤亡风险制定全面的应急预案或者医疗方案。

当艺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参考以上四点进行自查,确定诉讼法方案,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高以翔走了,留给我们的是无尽的哀痛与反思。真诚地希望广大的艺人能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好自己的身体,给我们带来更多优秀的节目,给观众带来更多的欢乐!让镁光灯下之不再有阴影,让明珠之上不再沾染鲜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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