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依企业会计准则解读瑞幸虚增22亿收入

发布时间:2020-11-12

文 | 胡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前言

本篇文章写于2020年4月浑水研究(MuddyWatersResearch)做空瑞幸(Luckin)报告刚发布不久,这几个月瑞幸经历了正式停牌、进行备案退市,今天我读完36氪公众号11月4日文章“彻底翻车后,瑞幸为什么还能撑到今天”,有点小感触,把这篇文章重读后更新下。

一点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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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图片是瑞幸做空报告出来前,我与同事玩的咖啡盲评,为增加可对比性,5个品牌的咖啡统一是不含糖拿铁口味,去掉包装后装一样的杯子中,9人盲评,结果出乎意料的,星巴克咖啡有5个人猜是瑞幸咖啡。

作为一名普通咖啡消费者,我期待瑞幸如36氪文章所讲,日后通过“精细化运营老老实实卖咖啡”,给消费者更好体验,成为星巴克的有力竞争者。

言归正传,下面是正文。

2020年4月初,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瑞幸(Luckin)自认虚增营业收入22亿人民币,等待瑞幸的将是美国证监会的调查和处罚以及股东集体诉讼。本文拟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以一个法律人的视角,对浑水研究(MuddyWatersResearch)报告中瑞幸虚增22亿营业收入的相关证据进行解读。

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造假行为,要求其承担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都需证明上市公司虚假、误导性陈述财务数据之事实的存在,而由于律师并不能拿到审计工作底稿,要直接证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并不容易。

因瑞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企业会计准则层面适用的是美国企业会计准则GAAP(一般公认企业会计准则);法律层面适用的是美国证券法。因此,本文仅作一般意义上的探讨,抛砖引玉,以思考律师在中国证券法下证券虚假陈述案中将如何向浑水报告那样收集与证券虚假陈述相关的证据。

(一)收入的确认时点

浑水报告证据一:所售咖啡杯数/每店/每天,虚增至少69%(2019年第三季度)、88%(2019年第四季度)

(Smoking Gun Evidence #1: Number of items per storeper day was inflated by at least 69% in 2019 3Q and 88% in 2019 4Q, supportedby 11,260 hours of store traffic video.)

证据二:所售咖啡杯数/每订单,从1.38(2019年第二季度)下降至1.14(2019年第三季度)(Smoking Gun Evidence #2: Luckin’s “Items per order” has declinedfrom 1.38 in 2019 2Q to 1.14 in 2019 4Q. )

所售咖啡杯数与财务报告中的“收入”科目直接相关。依据浑水报告第15页,“所售咖啡杯数/每店/每天”是基于“订单数”乘以“所售咖啡杯数/每订单”得到的所售咖啡杯总数而计算出来的。其中,“订单数”为“实体店客户人数”加“快递员手持的纸袋数”。

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本案例中指咖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浑水报告依照“实体店客户人数”加“快递员手持的纸袋数”来计算“订单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四条、第五条对于收入的确认规则。这是因为:就“实体店客户人数”,当客户从店员手中接过咖啡杯时,“咖啡控制权”已发生转移;就“快递员手持的纸袋数”,考虑到消费者拒收快递员纸袋的可能性很低,当快递员手持纸袋时,“咖啡控制权”已发生转移。此外,瑞幸与消费者之间的口头合同(实体店购买)和电子合同(手机购买),也满足第五条所列的所有条件。

实务注意点:

关注商业交易中合同条款关于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的约定。

(二)收入的计量--交易价格

浑水报告证据三:净售价/每杯虚增12.3%;扣除赠品,实际售价是列表价的46%,而非管理层所述55%

(Smoking Gun Evidence #3: We …. found that Luckininflated its net selling price per item by at least RMB 1.23 or 12.3% toartificially sustain the business model…. Excluding free products, actualselling price was 46% of listed price, instead of 55% claimed by management. )

浑水报告中关于价格提到了净售价、实际售价、列表价,其中,净售价和实际售价进行了虚增。净售价是实际售价扣除增值税、优惠券金额后的价格。

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因此,计入瑞幸财务报告收入科目的是“净售价”,而非“实际售价”或“列表价”。而瑞幸免费饮品券的饮品,其计入的收入应为零。

浑水报告第24页指出“瑞幸CFO声称瑞幸给消费者的免费杯数自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减少,而实际并未如此”。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十四条可知,促销力度直接影响到收入的计量;若促销越大,计入的收入就越少,反之则收入越多。瑞幸声称其自2019年第二季度促销力度开始减少,实则想说其交易价格增高,进而收入增多。

实务注意点:

企业按交易价格计量收入。除产品列表价外,还应关注产品的促销折扣、赠品等影响产品最终交易价格的因素。

(三)销售费用、广告费用的列示

浑水报告证据四:虚增150%广告费用(2019年第三季度),可能将虚增广告费用进行循环,以虚增收入和利润

(Smoking Gun Evidence #4: …. Luckin overstated its 2019 3Qadvertising expenses by over 150%, especially its spending on Focus Media. It’spossible that Luckin recycled its overstated advertising expense back toinflate revenue and store-level profit. )

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解读: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销售费用与净利润成反比。就吸引投资人而言,通常是净利润越大越好(若净亏损,净亏损越小越好)。那么,瑞幸为何要通过虚增广告费用来虚增销售费用?

(1)瑞幸季度广告费用的计算

在讨论瑞幸为何要虚增广告费用之前,先谈谈浑水报告中广告费用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实践中,广告费用是容易人为操纵的会计科目之一。而且,在企业会计准则下,广告费用并不是必须要单独列示在利润表中的项目,因而,更容易被巧妙隐藏在被造假的财务报告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单独列示的项目是:“(一)营业收入;(二)营业成本;(三)营业税金及附加;(四)管理费用;(五)销售费用;(六)财务费用;(七)投资收益;(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九)资产减值损失;(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十一)所得税费用;(十二)净利润;(十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十四)综合收益总额。”

广告费用不是必须单独列示的项目,而是第(五)项“销售费用”下的子项目。  

但浑水报告仍根据瑞幸财务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计算出了瑞幸2019年第三季度广告费用。具体方法是:瑞幸财务报告中列示了“季度获得新客户的其他费用”(Other newcustomer acquisition costs) = “季度广告费用” + “季度其他销售与营销费用”,另外还列示了“季度获得新客户的其他费用/每新客户”(a项)、“季度获得新客户人数” (b项)以及“季度其他销售与营销费用” (c项)。通过a项乘以b项减去c项,算出瑞幸2019年第三季度的“季度广告费用”。

浑水报告第31页指出:经计算,瑞幸在2019年第三季度虚增广告费用336万元,与虚增的净收入397万元基本持平。

(2) 为何要虚增广告费用?

在回顾了浑水报告是如何计算出季度广告费用之后,再谈谈为何瑞幸要虚增广告费用?笔者推测,主要原因还是瑞幸在2019年第三、四季度虚增的收入实在太多了!瑞幸上市后发布的公司近三年利润表,显示公司自2017年起,每季度利润表上都是大幅度净亏损状态。由于瑞幸在2019年第三、四季度大幅度虚增收入,如果不通过虚增广告费用来虚增销售费用,将会造成陡然上升的利润曲线,这样更容易引起投资人怀疑其收入做假。

此外,虽然销售费用通过虚增广告费用有所虚增,但对比净收入的虚增幅度,销售费用仍是“相对减少”,这一点从瑞幸2020年1月7日的F-1表格第89页的表述得到了印证,第89页指出“虽然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运营费用(运营费用是销售费用的上一级科目)有所增加,但运营费用占净收入比例有所下降,从2018年同期353.%下降至161.7%”。

实务注意点:

(1) 对于实践中容易被人为操纵的会计科目,比如广告费用,即使财务报表中未作单独列示,仍应努力通过财务报表中其他信息来计算获得。

(2) 虽然虚增费用会导致财务报告列示的净利润减少,表面上看对财报编制人不利,但财报编制人仍存在虚增费用的动机,比如:虚增收入过多,需要虚增费用以此相匹配,来掩盖收入的虚增。

(四)商誉、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科目变动与被收购公司价值波动的关联性

除前述证据外,浑水报告还提及几个警惕事项。

浑水报告警惕事项三:通过收购北京宝沃公司(Borgward),瑞幸董事长陆正耀将1.37亿从神州优车公司(UCAR,838006 CH) 转移给其关联方王百因。而现今王百因在瑞幸咖啡总部隔壁新成立了一家咖啡机供应公司。

(Red Flag #3:Through acquisition of Borgward, Luckin’s Chairman Charles Zhengyao Lutransferred RMB 137 million from UCAR (838006 CH) to his related party, BaiyinWang. Now Baiyin Wang owns a recently founded coffee machine vendor locatednext door to Luckin’s Headquarter)

交易背景:2019年3月,瑞幸董事长陆正耀作为控股股东的“神州优车”(“UCAR” , 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8006),以41.1亿的价格从其关联方王百因作为实际控制人的“长盛兴业”公司收购“北京宝沃”公司67%股权。而该等67%股权,后者仅于2个月前从“北汽福田”(A股上市,股票代码600166)以39.7亿购得。

为何对同一67%股权标的,两笔交易前后间隔仅2个月,却价格相差1.37亿?从表面上看,是因为两笔股权收购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神州优车41.1亿的收购采用“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法”之收益法与市场法两者孰低值,而长盛兴业39.7亿的收购采用“净资产评估值法”。但收购估值方法的不同,并不能直接证明神州优车采用了不适当的收购估值方法,而需要究其本质,研究神州优车为何要采用不同的收购估值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下的解读:

但是,通过究其本质去分析神州优车的收购估值方式是否适当,并非易事。这是因为,企业会计准则对在哪种情形下应该使用“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法”、哪种情形下又应该使用“净资产评估值法”,并未做规定,而是由董事会来决定采用何种估值方法能最适当反映被收购公司价值。因此,收购估值方法的采用,属于董事会重大判断事项,存在一定主观性。这也加大了举证董事会未作适当判断、未尽勤勉责任的难度,是审计实务中的难点。

但这并非意味着无其他证据可循,因为被收购公司价值的减少,最终会反映在股东财务报告中“商誉”、“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科目的减值。

(1) 企业会计准则下商誉、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科目

■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解释》明确说明“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通常企业并购中会有商誉产生,代表收购方因看好标的公司在未来给其带来的并购协同效应而在收购时同意支付的溢价款。根据神州优车2019年3月18日收购公告,神州优车为收购67%股权支付了41.1亿元,而当时宝沃汽车全部净资产仅19亿元,因收购产生的商誉高达28.37亿元(41.1-19*67%)。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神州优车收购宝沃汽车后,神州优车非合并资产负债表上资产类“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数值将增加41.1亿元,反映神州优车对宝沃汽车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

■ 在会计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指的是子公司股东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北汽福田持有33%宝沃汽车股权,宝沃汽车股东权益33%的部分记入北汽福田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东权益”科目。

从企业会计准则角度来讲,若宝沃汽车净资产减值,会反映在神州优车合并资产负债报表上“商誉”科目进行减值;若宝沃汽车净利润转净亏损或净亏损继续扩大,会反映在神州优车非合并资产负债表上“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北汽福田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少数股东权益”科目进行减值。

(2) 神州优车、北汽福田相关科目进行减值

神州优车在新三板挂牌,北汽福田在A股上市,我们可通过两家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来进行分析。因神州优车未能按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自2020年9月1日起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停牌,我们无法知晓神州优车“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是否在第三、四季度发生了减值,但我们仍可从北汽福田财务报告中看出倪端。

北汽福田2019年第二、三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少数股东权益”期末值分别是18万、-738万,可见北汽福田因其参股公司在第三季度的亏损使得其“少数股东权益”在第三季度骤降。另外,北汽福田2019年度报告显示其截至2019年12月31日“少数股东权益”负值低至-1558万。虽然“少数股东权益”项目是北汽福田所有参股公司的累计少数股东权益,但其2019年度报告第154页显示,北汽福田对宝沃汽车投资损失在2019年期间高达-9.25亿。由此推断,在神州优车收购宝沃汽车后的第三、四季度,宝沃汽车发生了大额亏损,其股权价值大幅下降。

(3) 从相关科目减值再回头看收购估值方法的适当性

北汽福田于2020年4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问询函,神州优车于2020年4月3日和4月10日二次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监管一部发送的问询函,问询函均涉及对67%宝沃公司股权收购事宜的问询。神州优车在回复第二次问询函中,对于其未采取“净资产评估值法”而采取“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法”的解释是:

“两次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同。前次评估由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天兴评报字(2018)第 1007号《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评估值为 592,915.84 万元。根据前次评估报告反映,由于彼时宝沃汽车发展前景不明朗,其股权出售时使用收益法并不能更准确的反映企业价值,因此选用资产基础法。而神州优车收购完成后,预计宝沃汽车将借助神州宝沃汽车新零售的整体优势,在业务开展模式和企业管理效率等方面开展改革,根据银信评估报告,考虑到宝沃汽车彼时制定了经营详细规划、未来整体盈利预期较强,此时使用收益法能更综合、恰当地反映企业价值。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后宝沃汽车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613,300.00万元。”

通过前述对北汽福田“少数股东权益”减值的分析,可看出神州优车的答复实属牵强,其在2019年3月收购当时对北京宝沃股权价值的判断与之后几个月该股权的实际价值大相径庭。虽然神州优车董事会对股权估值方法有依其主观判断进行选择的权利,但是,该判断与实际情况出现了重大偏差,若说神州优车董事会在收购之时作出适当商业判断、已尽忠慎义务,实在让人难以信服。

实务注意点:

对于董事会在收购股权采用的价值评估方法未作适当商业判断、董事会未尽忠慎义务,难以直接予以证明。但是,仍可从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中寻找证据,尤其当被收购股权价值在短期出现重大减值时。

(五)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可靠性、谨慎性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要求: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和可比性,以及次级质量要求: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瑞幸编制的财务报告显然未达到可靠性和谨慎性的质量要求。

小结

浑水报告后半段还从商业模式方面分析了瑞幸商业模式的诸多缺陷,比如瑞幸对中国人人均咖啡因摄入的预估错误、将瑞幸与星巴克盈利模式进行比较指出其盈利模式的不可持续性等等。这些可疑之处,都可进行研究作为证券虚假陈述的证据。但从法律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对瑞幸商业模式缺陷的认定,更多依赖于商业分析和推测,主观性较大,而本文中论述的瑞幸对财务报表中收入、费用等重要科目的虚假陈述,更有利于律师作为搜集瑞幸作出证券虚假陈述的证据,进而用于追究瑞幸相关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

1.浑水研究MuddyWaters Research报告:Luckin Coffee: Fraud + Fundamentally BrokenBusiness

2.瑞幸纳斯达克交易所提交的F-1表格

3.神州优车、北汽福田公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的财务报告、公告

4.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详解与实务,人民邮电出版社2020版

本文仅作讨论,不构成律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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