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起案件看疏浚工程公司如何风控和维权

发布时间:2021-05-17

文 | 纪玉峰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我国进出口的快速增长,航运已经成为我国的最重要的行业之一,与此相关的行业如货代、港口、商检等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其中港口作为货物装船以及船舶的停靠地,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港口是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是实现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基础性支撑。我国沿海分布了众多港口,在世界港口中占据重要地位,其集装箱吞吐量已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成为世界上港口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最多,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

港口的重要标志是水深,该标志表明港口条件和可供船舶使用的基本界限,比如大型干货海轮停靠的码头水深一般要求10~15米,大型油轮码头一般要求水深10~20米,增大水深可接纳吃水更大的船舶,能够保证船舶行驶和停泊安全。我国存在部分天然深水良港,但也存在部分港口水深不够的问题,比如淤泥质港口,存在航道浅、淤积严重、拦门沙等问题,因此就需要疏浚工程公司进行疏浚,具体而言就是用人力或机械进行水下土石方开挖工程,将指定区域——特别是泊位、航道——挖深。同时,基于“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也在境外开工建设部分深水港,这也意味着我国的部分疏浚工程公司走出国门,参与境外港口的建设。

这样的疏浚工程公司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自己有挖泥船和驳船,直接施工;二是自己没有船,接到工程后租船施工。在实务中,拖欠施工费用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很多疏浚工程公司在日常不注意证据的收集,在涉诉后会遇到举证难的困境。

我们以两个案件为例。

案例一

2016年,某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与K公司签署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K公司分包南亚某国疏浚工程和疏浚船往返调遣中除半潜驳航运费的一切内容。K公司为此向X公司租船,由X公司实际施工。而实际的施工管理和费用结算一直是跟Z公司的子公司——某航务工程局二公司(以下简称Z2公司)进行。Z2公司还与K公司、X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承诺负责将施工船舶运回中国,Z2公司并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X公司当租金。

后因工程延误,导致发生船舶租金争议,因而涉诉。在诉讼中,K公司提交一张签证单的复印件,举证Z2公司曾确认工程款至少有1600万还没支付,希望让Z2公司从中直接支付给X公司。然而Z2公司否认了该签证单的真实性,并且声称不拖欠工程款,且自己不是施工合同当事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案例二

2012年,某公司H公司与S公司签订一份《临时围堰水下土方开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S公司对某码头区域进行疏浚。S公司租用两艘施工船、四艘驳船进行施工,完成了施工任务。施工完成后,S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找H公司的经办人提交工程结算单,但未获签收。

后因H公司一直不肯足额付款,S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在诉讼中,H公司在证据上设置障碍,否认收到过工程决算单,并认为S公司提供不出他们确认过的工程的土石方量,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这两个案子的具体案情不尽相同,但是面临同一个问题,即疏浚工程公司在实务中举证难。

以案例一为例,K公司的一个重要的理由是三方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Z2公司承诺会将未付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的X公司。然而这就需要证明Z2公司(在此先不讨论主体问题)确实有工程款未付。而本案中,K公司唯一能够举出的证据居然仅有一张签证单的复印件,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且该工程位于境外,想要实际去估算工程量也不现实。这样的证据直接将K公司置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无独有偶,案例二中的S公司连签证单都拿不出来,其计算的依据只有船舶的施工日志,而施工日志是施工船舶自己记录的,内容是记了一下每船土石方的比例,且未经过H公司的确认。最终的工程结算单是在宾馆交给对方的,连个收条都没打。无签证单,无H公司的确认,工程施工过去几年了才来起诉,开庭时H公司经办人员拒绝到庭,电话向法官表示没收到过。

这样的事例不仅仅存在于这两个案子,笔者遇到的多个客户均存在此等情况。具体表现为风险意识淡漠,证据意识没有,“讲感情多于讲条款”,事前轻信,事后跳脚。有的甚至在语言表达上都存在一定问题。如某客户向别人讨债时,其讨债的话是:“大哥,我苦死了,苦死了,你帮帮我,我苦死了”,对方回复:“大家一起想想办法,看看有什么业务。”说了半天,愣是看不出“讨债”的意思来。

这样的证据意识,必然导致疏浚工程公司在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即便胜诉,律师也要耗费极大的力气,凭白增添了风险。以案例二为例,笔者不得不通过其他证据来举证工程量,为此多次申请法官前往当地港口管理部门、码头所属业主调取该工程施工前后的测绘图,期间又遇到相关部门搬家,取证之难一言难尽,最终确认了前后测绘图纸,并据以计算出了工程的土石方量,结合施工日志、证人证言等,取得了胜诉。但如此计算,回淤部分(淤泥回流)的土石方量肯定就无法计算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顺便说一句,此案我们遇到了有耐心的法官,上海海事法院的法官接到我们的调取证据申请后一次次前往外地取证,毫无怨言。

其实,疏浚工程公司在日常施工中,只要增加风险和证据意识,就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后续的风险,降低维权难度。从目前来看,疏浚工程公司面临的常见风险包括:维权对象错误;工程量存在争议;施工过程中的证据保留不足;催款记录缺失;施工完毕后对方不给钱等等。除最后一点外,前几点其实可以通过日常的注意即可解决。

笔者对于疏浚工程公司的风控和维权提出以下几个简便可行的建议。

1. 注意签约主体和履约主体的异同。

在不同的情况下,很多工程的签约主体和实际履约主体可能存在不同。比如案例一中,与K公司签约的主体是Z公司,实际施工管理方是Z2公司,费用确认也是Z2公司,承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下家X公司作为租金的也是Z2公司,但最终付款方却是Z公司控股的上海某公司。这就导致最终施工方X公司起诉时连起诉谁都搞不清楚。

因此,疏浚工程公司在签约和履约过程中,一定要正确区分签约主体和履约主体,根据相对应的合同、补充合同、往来函件、工程单证文件等确认对方应承担的义务。一旦发生争议,应当首先追究合同上的签约主体的违约责任。至于履约主体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要结合相应文件予以确定。

这一点建议在实践操作中建议听取专业律师的建议。

2. 施工资料保留。

这里所说的施工资料的保留,包括合同,图纸,施工日志、船舶日志等资料的保留。如果是租船施工,要通知施工船舶对相应文件进行保留,方便调取。有的疏浚工程公司在工程完成后没有良好的文档整理和保存习惯,一旦涉诉后发现部分文件找不到了,甚至回到家里翻箱倒柜,这显然人为增加了取证难度和维权难度,增加了案件办理风险。

实际上,只要买一些文件夹,将每个项目的文件统一存放即可。

3. 签证单(工程进度单)的及时签字和保留。

从理论上讲,施工单位都会及时与上家就工程进度定期沟通,签署签证单或者工程进度单,作为后续结算的依据,这是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但是从实践来看,不这样做的疏浚工程公司居然也有不少。要么是讲感情多于讲规则,对方拍拍胸脯就不再要求了;要么签证单倒是签了,可是签完以后自己手里不留一份。本文所述案例一、案例二就是非常典型,由此导致的后果是在诉讼过程中,连基本的工程量、拖欠款项都难以举证。

因此,疏浚工程公司要秉持“感情归感情,业务归业务”的原则,一定要及时与上家签署签证单或者工程进度单,并且保留一份原件在自己手里。

4. 善用聊天工具如短信、微信,固定相应事实,不要轻易删除。

疏浚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不可避免地要利用社交软件即时传递消息,如短信、微信等,内容包括现场事件的报告、相关图片视频的传递、诉求的提出与回应、协商沟通等。

这就要求疏浚工程公司的经办人员善于利用相关工具固定事实及证据。比如拍摄视频传递时,要适当摄入标志性坐标,以确定视频拍摄位置;摄入完整过程,以证明发生的事情。切不可拍张照片就完事。有些客户提供的施工现场图片上只有茫茫的海面,这样是很难确定图片拍摄时间和地点的。又比如提出诉求要简洁明确,完整表达,要钱就是要钱,要求对账就是要求对账,切不可“怕伤感情”,模棱两可。

5. 施工过程中如要签订补充条款、补充合同、确认书等文件,务必找专业的法律人员跟进。

特别是在履约主体与签约主体不一致,或疏浚工程公司租船施工的情况下,相关文件影响的不仅仅是疏浚工程公司自身,还会影响到多方的权利义务设定。一旦行文不谨慎,产生歧义,就容易形成扯皮乃至新的争议。工程项目涉及金额巨大,一旦发生争议后果严重,故在日常与专业律师保持合作,可以有效降低乃至避免部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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