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规:企业排污许可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

发布时间:2021-05-31

文 | 王羽 张秀秀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加强加频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应用,属于近期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管内容之一。

一、常见排污许可证法律风险

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申领、持证生产及持证后管理环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刑事处罚的风险。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排污单位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两类。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018年1月18日,盐城市环监局执法人员发现某热电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建成,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两次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因该公司存在拒不改正的情况,被按日连续处罚款150万元。

2021年3月8日,唐山某焦化公司焦炉烟囱脱硝烟尘和氮氧化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公司的超标排污行为罚款80万元。

2021年3月11日,某钢铁公司因未遵守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中转炉产量不大于22炉/天的要求,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100万元。

自2021年3月以来,排污许可证监管案例逐渐增多,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培训,强化薄弱的管理环节及人员岗位培训。

二、常见违规行为及罚则

除了罚款之外,往往伴随着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之后果,如企业违法行为涉及无证排污、逃避监管之情节严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吊违法企业的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

三、企业排污许可证合规要点

排污许可证既是企业“自证守法”式环境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主管部门“一证式监管”的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监管要求,通过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企业内部的设备管理、运维管理、监控管理衔接起来,企业管理不合规,不再仅仅是内部事务,即使没有造成超标排放或环境污染事件,也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因此,排污许可证应当与企业环保制度深度融合。以下是排污许可合规管理的三大要点:

1.及时办理手续。无证排污与不按证排污属于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之一是企业没有及时办理排污许可的领证、登记、变更、延续和重新办理。提醒三个小点:一是排污许可证是先领证后排污的,而非先验收再领证的。二是超期未及时延续领证,也属于无证排污,考虑到延续领证并非直接换证这么简单,所以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三是发生变更时一定要及时办证,其中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发生新改扩建项目或者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的,还需要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2.内部管理融合。排污许可证记载了十一大类的信息,提醒三个小点,一是重视证书管理,包括有效期延续管理,证书及时变更和重新办理管理;二是项目变更管理,建设新改扩项目,变更产排污环节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变更排放口位置、数量、排放方式、去向,以及由于原辅料变化等原因导致排污情况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或者重新领证。三是按证管理,包括生产设施与污染防治设施在内的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必须严格按证管理,这里强调提醒各类台账、记录、报告和公开的信息质量管理,如果存在记录错误等问题,存在“按次处罚”的风险。

3.异常报告管理。企业发现自行监测数据超标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如实报告。这里提醒三个小点:一是自行监测数据可以成为主管部门认定企业超标排污的证据,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二是一旦发现数据超标,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三是企业发现数据偏高时,不应当隐瞒不报,或者在未作整改和调查情况下,通过多次测试挑选数据报告,如果这样的话可能涉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更加严重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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