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从一起刑事案件看融资租赁项目尽职调查的边界

发布时间:2021-08-31

文丨毕英鸷 合伙人 刘晨靖 汇业律师事务所

融资租赁不仅是对传统金融的补充和延伸,更被资本市场视为重要的融资工具。融资租赁项目前期尽职调查是融资租赁公司确定放款以及风险控制的基础。2021年7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少见的“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二审裁定书(下简称“李澍案”),李澍作为国资租赁公司在英吉沙光伏电站融资项目上的负责人,在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后续答复风控部门、回应项目评审会,以及放款之后的跟踪管理中,均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被判“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本案也为融资租赁项目的合规尽调敲响了警钟,本文就出租企业角度而言,尽调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进行列举。

一、承租企业资料

1. 承租企业基本情况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审查承租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企业概况(比如历史沿革、机构设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等);各种证书(比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新近则是三证合一);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验资报告等(如果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简历、信誉情况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比如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书、签字样本等);股东持股情况、关联企业控股、参股关系;公司组织机构结构、公司人员结构情况(比如员工总数、人员职称结构、学历结构等)。

李澍案中,由于出租方未能有效核查承租方古瑞瓦特公司与供货商深圳市未来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新能源”)经股权穿透后系同一股东李剑群实际控制,以致后续李剑群非常轻易的将资金挪作他用。

2. 承租企业信用情况

承租企业主要信贷关系(比如开户情况、信用等级、征信报告等);贷款卡以及最新查询记录;主要资产质押/抵押情况(质押/抵押名称、权利人、原因、评估价值等)。

承租企业信用情况直接影响了承租企业能否按时按约支付租金,以及出租方能否及时回款的问题。

3. 承租企业经营情况

公司经营和销售情况(主营业务、产品结构、技术、市场竞争力等);本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经营计划以及重大投资计划)。

4. 承租企业财务情况

近三年度审计报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长期投资明细表(譬如对外投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股权占比、主要子公司经营情况等);银行借款明细表(贷款银行、金额、用途、期限等)。

即通过尽职调查,尤其是财务尽职调查,在价格谈判中使出租方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

二、项目和租赁资产资料

1. 项目情况

项目概况介绍;可行性报告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环评报告批复、用地报告批复;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所在区域市场分析、中长期盈利预测等。

李澍案中,古瑞瓦特公司并没有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对英吉沙20MW光伏电站项目的最终审批手续及相关部门的发电并网协议,由于出租方业务负责人员李澍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工作的严重疏忽和失误,使得未获得行政审批手续这一明显瑕疵都未被发现,为后续埋下祸根。

因此,在涉及需要政府前置许可、审批手续才能开展的项目上,出租方在前期尽调过程中必须审慎的审查承租方是否已经或者在可预期的将来即将获得相应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环评报告批复、用地报告批复。

2. 租赁资产情况

本项目拟租赁标的资产详细清单、意向用户购货协议(如厂商租赁销售);拟租赁标的资产权属证明(如售后回租);拟租赁资产初始购买合同和原始发票(如售后回租);承租人售后风险监控操作规范(如厂商租赁销售)。

3. 授权情况

承租企业董事会决议和授权(批准租赁方式融资并授权管理层);担保企业对本项目租赁标的资本提供担保责任的意向函;如果为国企,国资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承租人有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三、担保企业资料

1. 企业基本概况

企业概况(比如历史沿革、机构设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等);各种证书(比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新近则是三证合一);公司章程、出资协议、验资报告等(如果有);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简历、信誉情况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比如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书、签字样本等);股东持股情况、关联企业控股、参股关系。

李澍案中,在古瑞瓦特公司不能按时还款时,为担保古瑞瓦特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李剑群、常州未来能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北京国资租赁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同意为古瑞瓦特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作为李剑群的妻子,白宁娜就李剑群签署的上述《保证合同》也签署《确认函》,同意以夫妻名下共同财产承担《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百骏太阳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也分别与北京国资租赁公司签署《质押合同》,以各自手中持有的数家公司的股权,为古瑞瓦特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清偿承担担保责任。然而上述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剑群,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在风控部门提出风险初审意见后,“李澍隐瞒古瑞瓦特公司债权人与该融资租赁项目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剑群的事实”;也“未认真核实抵押物光伏电站的建设情况,就风险初审意见进行了答复”,在核查担保人及抵押物上存在严重疏失。

2. 信用情况

主要信贷关系(比如开户情况、信用等级、征信报告等);贷款卡以及最新查询记录;主要资产质押/抵押情况(质押/抵押名称、权利人、原因、评估价值等)。

3. 经营情况

公司经营和销售情况(主营业务、产品结构、技术、市场竞争力等);本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经营计划以及重大投资计划)。

4. 财务情况

近三年度审计报告、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和会计报表;银行借款明细表(如贷款银行、金额、用途、期限等)。

5. 授权情况

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以及授权(同意对本项目租赁标的资产提供担保并授权管理层)。

四、小结

李澍案中,李澍作为北京国资租赁公司在英吉沙光伏电站融资项目上的负责人,在这个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后续答复风控部门、回应项目评审会,以及放款之后的跟踪管理四个环节均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李澍“未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严重不负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的后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的行为“与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李澍案为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负责人敲响警钟,在前期尽调过程中应当尽到审慎义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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