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当月工资究竟要不要按日期折算

发布时间:2021-09-23

文 | 王梓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问题提出

实践中被咨询到的一个问题是劳动者退休当月的工资如何发放,是否无论劳动者实际工作几天,均需要全额发放?

其实刚被咨询到这个问题时,笔者是很奇怪的,直到在检索上海地区案例时发现了如下的裁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特654号裁定书

工人退休的时候,退休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停发工资,改由社保部门发放退休费...员工退休当月取得当月全部工资,是否还需要提供劳动,企业可与员工进行协商处理。

问题缘由

笔者十分奇怪于这一非常不符合“按劳分配”常识的规定,于是仔细检索了法律渊源。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于1978年发布《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其后,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管理局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与《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合称“退休处理意见”),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干部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恰因为上述的退休处理意见截至目前并未有明确的失效通知,这就导致了无论是人事部门在进行员工退休操作时抑或是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时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笔者意见

笔者认为上述退休处理意见并不能继续适用于现今的劳动争议。通读上述两个退休处理意见以及其基于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下合称“退休暂行办法”),可以看出无论是退休处理意见还是暂行办法均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与目前已经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现今并非同一个时代,相应的退休处理意见并不应当继续遵照执行。

此外2001年开始国家已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不再享有国家机关干部的行政级别待遇。至此打破了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显然在该规定出台后,原来退休暂行办法以及相关退休处理意见中基于行政级别对员工的身份划分还能否适用于现今社会背景下的“工人与干部”也十分值得商榷。

最后,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严格解释上述退休处理意见的话,也不能得出退休当月的工资应该全额发放的理解。退休处理意见中用词为“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按照员工退休当月实际工作时间来发放工资依然可以视为“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京民申4594号裁定书中在员工援引了退休处理意见的情况下,法院基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未再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事实,判决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退休当月的全额工资。进一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亦有关于该争议焦点的答复:退休当月工资可以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工资。

操作建议

鉴于目前相应的退休处理意见并未被明确废止,虽有前述大量分析,但为保险起见,还是建议用人单位在涉及发放劳动者退休当月工资时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当月是否继续提供劳动等事项。或者于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退休当月工资发放标准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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