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争议解决:虚拟治理成本法,环境定损“必杀技”?

发布时间:2021-11-01

文 | 张秀秀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人体健康、财产价值或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不利改变。由于环境损害难以估量,环境司法实践中,如何对环境损害进行量化,是环境司法普遍难题。实践中,环境司法鉴定早已成为环境司法案件中的黄金证据,法律依仗专业技术背书的依赖性强度极大。虚拟治理成本法解决了环境损害“难计算、难举证”的问题,几乎成了环境司法鉴定这一黄金证据的黄金方法。自2015年以来,虚拟治理成本法广泛运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据不完全统计,以“虚拟治理成本法”为关键词在威科信息系统检索全文公开的裁判文书,共有213份。其中民事判决书131份,刑事判决书73份(其中,江苏省32份,占比较大)[1]。与此同时,虚拟治理成本法的司法适用也存在一定认识误区,引发环境司法裁判新障碍,系环境司法适用疑难问题。

一、 “虚拟治理成本法”的概念

虚拟治理成本法是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之一。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包括直接市场价值法、揭示偏好法、效益转移法和陈述偏好法。虚拟治理成本法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的逻辑关系见下图1:

环境争议解决:虚拟治理成本法,环境定损“必杀技”

图1: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方法

虚拟治理成本是按照现行的治理技术和水平治理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所需要的支出。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于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或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情形。以公式表示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要素:单位治理成本X污染物排放量X系数。

二、 虚拟治理成本法的相关规范沿革

2011年5月25日,生态环境部(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 60 号)及其附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 I 版)》,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体系。推荐方法在“污染修复费用”中首次提出“如果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发生后,制定了详细完整的污染修复方案,以实际修复工程费用作为污染修复费用。如果无法得到实际修复工程费用,本《方法》推荐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和/或修复费用法计算。”

2014年10月24日,生态环境部(原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修订发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该技术规范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身、财产、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和其他事务性费用的鉴定评估,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适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技术规范》。

2017年,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致函生态环境部(原国家环境保护部)请示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问题(苏环办〔2017〕29号,2017年9月15日,生态环境部作出《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政法函〔2017〕1488号)[已失效],结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情况,编制形成《关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

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环节 第1部分:总纲》等六项标准,包括:

环境争议解决:虚拟治理成本法,环境定损“必杀技”

上述标准自2021年1月1日施行。司法实践中,虚拟治理成本法在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的适用最为常见。

三、 虚拟治理成本法在环境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虚拟治理成本法在司法判例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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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较多民事、刑事案件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虚拟治理成本法又因相关案件被确立为指导案例、公报案例,进一步强化了虚拟治理成本法的运用。

(二)“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困境

由于环境损害难以估量,环境司法实践中,如何对环境损害进行量化,是环境司法普遍难题。实践中,环境司法鉴定早已成为环境司法案件中的黄金证据,法律依仗专业技术背书的依赖性强度极大。虚拟治理成本法解决了环境损害“难计算、难举证”的问题,几乎成了环境司法鉴定这一黄金证据的黄金方法。从上述典型案例中,没有一例虚拟治理成本法不适用的情形。然而,虚拟治理成本法真的是环境定损方法中的“东方不败”吗?实践中,存在两种常见误区:

误区一:鉴定单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报告绝对权威。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损害赔偿鉴定工作,是处于实践摸索的过程,相关实践运用和成果总结处于变动状态。在鉴定评估机构推荐名录方面,生态环境部分别于2014年、2016年、2020年发布了3批次共42家鉴定机构,该些鉴定机构在全国地理与实际市场供需关系并不均衡,有些机构对于生态损害评估鉴定经验并不丰富。这就涉及到专业技术性判断结论的权威性问题。

误区二:委托单位系为维护公共利益损害,索赔金额不可调整。

实务中,律师遇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诉讼起诉人较为强势,存在公共利益起诉索赔金额不可调整的认识误区。环境司法是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建立并发展,同样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践中,常常存在的争议包括:虚拟治理成本法中单位治理成本的确立、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与确定、虚拟治理成本系数选择、应急处置费用是否抵扣等问题。

律师认为,为公平公正行使环境司法权,提高环境司法裁判文书说理性和公众可接受度,虚拟治理成本法的司法适用应当形成一定的司法审查标准,环境资源审判应当加强科技、环境工程领域相关证据的司法审查能力,强化环境司法审判说理。同样,律师在代理环境相关争议案件时,也应当对关键证据中的环境技术标准、相关规范有所研究,帮助法官查明环境损害事实及相应责任后果是否存在、存在多少形成更专业、更权威的判断,从而成功维护客户的最大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脚注:

[1] 检索时间: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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