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引发的“双清包税”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2-02-24

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在“一罩难求”的国际供应链供需矛盾大背景下,大量中国私营企业主受疫情防控物资出口高额利润的驱动下,毅然全仓押注投入这一热点出口业务领域,不少卖家此前均未有任何从事防控物资出口的资质,乃至没有任何国际贸易的经验,自然这些“小白”们从事疫情防控物资出口也蕴含了巨大的商业风险。自2020年以来,汇业海关团队陆陆续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处理过各类以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为类型的进出口争议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便是“双清包税”。

众所周知,因为一般贸易方式下,货物出口需要往往经过两道海关关卡:起运国的出口报关和目的国的进口清关。本文提及的“双清包税空加派”操作模式,即接受订单的一方负责安排拖车、出口报关、飞机订舱、目的港清关,不用再交任何费用直接派送到收货人手中的一种运输渠道。自2020年四五月份以来,国外来自口罩的订单剧增,为了减少运输时间和海关查验延误,不少中国企业纷纷选择此种渠道出运口罩。但是在该种运送模式下很多出现了迟延送达、货物丢失等问题,国外客户取消订单据此,导致最后中国企业主落得货款两空的境地。

一、中国法院对于“双清包税”的不同认定及分析

由于“双清包税空加派”模式是新冠疫情下新引发的货物运送方式,对于此类模式下各方的法律关系乃至能否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等规定,目前各地法院对此作出的认定均有不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如我们团队代理的案件分析,在基本案情相同的情况下,奉贤法院支持了我们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请,而宝山法院则不予支持。两个案件均经历了二审,但是目前结局并不相同。奉贤法院审理的案件由于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对方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宝山法院审理的案件由于我方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宝山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已经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两个案件的诉讼事实与理由类似,以下内容摘抄于起诉状。

2020年4月初,原告委托被告通过空运双清包税的方式出口三批口罩到美国收货人仓库。双方协商,货物分为49箱、28箱、10箱进行打包运输,约定5月初送到收货人处。原告也因此支付了货运代理费用。但,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将涉案货物送至收货人指定仓库,原告多次询问情况,被告均予以推脱。上述货物中有51箱去向不明,有10箱因收货人因未能及时收到而向原告索赔,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财产损失。

在责任认定方面,两个案件认定均有差异:

奉贤法院以及二审的上海一中院认为: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不同,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其直接目的是运送货物,而货运代理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根据涉案合同的内容,原告的目的是将涉案口罩运送至其美国客户手中,故其找到了被告,委托被告进行运输。被告作为一家货运代理公司,接受了此笔代理业务,但此笔业务内容不是单一的代理原告进行保管,而是要将货物运送至美国客户手中,其中报关仅是此次运输需要经过的环节,是整个运输过程的一部分,且被告是按照每公斤85元收取的费用,故双方之间应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依约将原告托运的货物送至原告的客户处。现被告未能完成涉案口罩的运输任务,口罩退回了国内,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宝山法院认为:货运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事务的合同,合同双方从本质上构成委托法律关系。在有偿的委托法律关系中,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院认为,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在处理原告委托的货物运输事务时并不存在过错。

1. 在沟通磋商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表达了当时疫情情况下货物运输时间的不确定性和相关限制,并未约定明确的承诺送达时间,被告未违反双方约定。

2. 从受托人义务出发,被告作为受托人业已完成双方约定的双清、包税、空派等主要委托事项。

3. 根据交易习惯、当时疫情影响等因素考虑,一方面虽然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订立合同关系,并未对各自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细致的约定,但是可以明确双方形成的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并非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货运代理行业的交易习惯是明显区别于运输行业的,原告将承运人的义务苛责于被告,显属不妥,另一方面,从双方的微信聊天情况可知,原告在委托被告是对于当时疫情下货物清关、运输等事项的困难是具有一定预见性的,原告将当时疫情影响下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完全归咎于被告,亦有不妥。

分析:

从上述两个案件的分析来看,两个案件的法官分别将法律基础定性为运输合同关系与货运代理关系。一旦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定性,对应的权利义务则完全不同。

运输合同关系项下的责任承担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88条(《民法典》第809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合同法》第290条(《民法典》第811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货运代理关系项下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06条(《民法典》第929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有按约定期间运输的义务,否则需要承担责任。货运代理关系关系下,受托人只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无需承担责任。

附表:裁判文书网关于双清包税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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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类案检索,就“双清包税”相关纠纷得出的审判观点归纳

笔者通过检索发现,双清包税案例爆发于疫情期间,从公布的法院来看,主要集中在浙江法院。被告多为货运代理公司,其抗辩理由主要为:1. 双方之间成立的是货运代理关系;2. 被告承接了出运事项后随即转委托至下家货代公司或承运人处理;3. 被告完成了所代理的义务,货物的最终后果由原告自行负担;4. 对于送达时间未予以承诺,仅是预估时间。

就目前法院的审判观点及我们代理案件的情况,就上述货代抗辩观点作如下法律分析:

(一)关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1. 双清包税空加派兼具运输和代理

从目前现有的法院判例来看,法官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具有不同的思路。少部分判例从合同目的来认定,原告的国外客户向原告订购口罩等防疫物资,因此原告需要委托被告运送至国外客户手中,其中包括货物运输至出口海关、出口报关、空运、进口国报关最后派送至客户手中。从目的来看,强调的行为效果是运送至国外客户处,应认定为运输关系。而是大部分法院判例从合同成立的形式来看,均将其认定为货运代理关系。在此方面,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认为,合同的性质需依照合同的内容来进行确定。由于双清包税服务事项存在着综合的服务事务,有运输也有其他例如报关、缴税等代理事项,也即合同内容包含了运输和代理等事宜。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只要能够厘清双方责任,落实责任承担,对于案件事实的解决。

2. 合同性质对应的责任

对于双清包税案件,无论是运输合同关系还是货运代理关系均不影响案件结果的的确定。无论是运输合同还是货运代理合同,由于出运的口罩具有即时性,通常在货运出运会约定时效,如果未在约定的时间到达,运输何用项下违反送达时效义务。而对于货运代理合同项下而言,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到达,货运代理需要举证证明系因自身货物原因,与货代无关才可以免责,存在着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所以,一般情况下,由于货代积压承运货物,货物运输线路方式混乱等原因,货代需要就未在约定的时间送达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若是货物自身的原因,无论是运输合同还是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均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以,从整个合同关系来看,需要厘清货物未在约定时间送达或者丢失的原因究竟为何,才能判断责任的承担。如果承运人、货运代理企业无法举证说明,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被告方的责任承担

我们从代理的案件以及检索的案件来看,被告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均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过错。

1. 未经同意擅自转委托

由于国外疫情爆发,口罩外贸价格飞涨。各种各样的货代公司均纷纷做口罩出口运输生意。但是,由于管控严格,口罩正常途径耗时甚至无法正常出口,只有剑走偏锋,走双清包税渠道。由于有些货代公司不具有双清包税的能力,于是采取接订单然后转委托给能具体操作事务的第三人。例如,上述这些案例中,原被告达成双清包税出运货物意思表示一致时,被告均系以其本公司名义与原告进行洽商,收取费用,也未告知原告涉案货物会经转委托出运,也未披露转委托第三人的存在。

当货物状态下落不明时,原告开始追查货物的下落。被告兜不住,建立的微信群进行三方沟通。通常,此时原告才会得知转委托第三人的存在。因此,被告未同意被原告将出运事务转委托给他人办理。是擅自转委托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民法典》明确对未经同意的转委托行为进行归责。

被告建立微信群聊,三方沟通的行为以及原告在群里直接与第三人对话追查货物状态、时间的行为不能视为原告对转委托的追认。

2. 未在约定的时间送达

如上所述,疫情导致的口罩紧缺具有一定的时间紧迫性,也即口罩的价格必然会随着市场的饱和而变低。时间对于出口口罩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原告们不一定会在意如何运送,但是必然会在意能不能准时到达。被告们抓住着一现状,收取高昂的运费,然后转给第三人。但是一旦货物交付给第三人后,被告们也即对口罩的时间约定失去了控制。即,原告催问被告时间,被告转而向第三人催问时间。由于能够承办双清包税货代业务积压或者航线等选择问题,最终货物未在约定的时间送达,甚至造成丢件。面对原告的各种催问,被告则可能编造货物的流转情况,进而稳住原告。原告随即将相应的信息告知国外客户,最终造成恶性循环,导致国外客户取消订单。

在未约定的时间送达,甚至丢件的情况下,被告自然需要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双清包税”案件引发的启示:

综上,通过笔者团队代理的案件以及裁判文书网络检索案例分析而言,我们认为,就法律关系而言,双清包税空加派同时包含报关、交税、运输等事项,应当兼具运输与代理的双重法律性质。就承运人、货代公司迟延送达货物,或者丢失货物而言,如果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则应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货代公司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的,不能以委托人向承运人、货代公司追问货物状态等行为,来认定委托人追认转委托,承运人、货代公司仍应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失负责。笔者团队也提示相关外贸公司及货代公司,在选择以采用何种模式出运货物时,尽可能对双方权利义务、出运时间以及货物运输情况作出详细约定,以减少法律风险的产生。此外,如果选择“双清包税”,试图逃避海关商检和税收监管,造成假冒伪劣疫情防控物资充斥市场流通环节,不仅影响国家税款征税和国境卫生安全监管,也无助于全球共同对抗新冠疫情大流行,由此造成的后果不仅仅只是单纯的货款两空,更有“逃避商检”乃至走私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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