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一年,婚姻变了吗?——2021年上海市离婚大数据报告(下)

发布时间:2022-03-02

文 | 王旭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第二部分 理性的思路——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一、离婚,仍没有想象中那样简单

虽然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唯一原因是感情破裂,但从近几年王旭律师团队的大数据报告中也不难看出,现实远非一句简单的感情破裂就能解决所有问题。离婚,抛开子女、财产,单纯讨论婚姻关系的解除这一点,就存在多种情况。这也是王旭律师团队整理发布离婚大数据的原因,从裁判规则一窥婚姻诉讼中的法律风险点,继而让所有感情破裂的夫妻能好聚好散。

1.【大数据问答】被告未出庭,可以离婚吗?——可判决离婚,但不处理财产。

【典型案例】(2021)沪0120民初7550号

【案情简介】2020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后撤回起诉。原告认为前案撤诉之后双方感情并未弥合,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其离婚意愿坚定,被告亦未参加庭审试图挽回婚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就夫妻财产,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也认为部分财产涉及案外人利益,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故对此双方可另行主张。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应诉答辩,应视为放弃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的权利,相应后果由其自负。

2.【大数据问答】分居满一年,能否判离?——《民法典》对该情况已经有了实践。

【典型案例】(2020)沪0115民初85215号

【案情简介】婚姻依靠夫妻感情予以维系。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且认为原告因照顾母亲而离家,并非分居,但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居住证明,本院可确认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分居至今,且在(2019)沪0115民初75967号民事判决生效之后已分居超一年。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3.【大数据问答】假结婚有没有效力?——只有假感情,没有假婚姻。假结婚有风险,别一不小心成了担保人。

【典型案例】(2021)沪0112民初17722号

【案情简介】婚姻关系的缔结应以男女双方存在感情为基础和前提,并且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出于购房目的与被告办理假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利用原告购房心切积极协助原告以达到向原告借款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双方均非出于感情登记结婚,登记结婚也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现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被告同意归还原告借款 20万元,但提出要求涤除其所涉相关贷款中的担保。对此,一方面,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被告有为原告贷款提供担保的证据;另一方面,即使被告所述属实,因涉及第三人的权利,本案不作处理。

4.【大数据问答】与他人的不恰当关系可以要求赔偿吗?——个别不恰当的关系不等于过错,可能会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2020)沪0115民初49747号

【案情简介】虽被告否认有婚外情行为,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微信群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告与他人存在不恰当的关系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本院对此予以严肃批评,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5.【大数据问答】只有照片视频,能主张对方家暴吗?——认定家暴光靠照片视频可不够,还要有报警记录、验伤报告等进行佐证。

【典型案例】(2021)沪0115民初6073号

【案情简介】关于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因夫妻一方存在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就过错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殴打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因此出具浦公(南码头)家暴告字[2020]10032号家暴告诫书,被告的家暴行为确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可。

6.【大数据问答】保证书、承诺书究竟有没有用?——为证明婚内过错(比如赌博等)的承诺书,是有机会被采纳的。

【典型案例】(2021)沪0112民初18976号

【案情简介】原告主张的离婚赔偿,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1确存在赌博的过错行为,该行为系为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结合并无在案证据显示原告存在过错,现原告作为非过错方要求被告就此过错行为向其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的具体金额,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10,000元。

7.【大数据问答】配偶与他人生了孩子,能否主张赔偿?——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属于重大过错,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典型案例】(2020)沪0115民初96370号

【案情简介】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婚后生育的女儿沈某2经鉴定与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后原告在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生育儿子袁某某。原告缺乏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视生儿育女如儿戏,对婚姻关系的破裂负有重大过错。根据本案情况,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院结合原告的过错程度,酌情支持40,000元。

二、孩子的抚养与探望,父母各有打算

抚养权的归属向来是夫妻离婚争议的焦点。需要明确的是抚养权和探望权是两种权利,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务中,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多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结合子女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身体状况、工作性质、陪伴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综合作出抚养权的判决。而探视权是给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赋予的权利。不抚养的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父母在子女抚养教育方面,需要明确自己争取的是抚养权还是探视权。

1.【大数据问答】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孩子能不能说了算?——八周岁以上,会征询孩子的意见。

【典型案例】(2021)沪0115民初6001号

【案情简介】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婚生女梁某2明确表示更想与父亲共同生活,本院认为,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父母离婚对孩子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从有利于保护孩子权益的角度出发,尊重孩子意见,其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

2.【大数据问答】探望权多久合适?——探望并不再限定于两周一次、一次一天,寒暑假集中探望也可以争取。

【典型案例】(2021)沪0115民初2368号

【案情简介】婚生女儿张某2随原告沈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张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张某218周岁止,每周探望张某2一次(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张1于每周周六9:00至沈某某处接走张某2、次日16:00送回沈某某处;在张某2上小学后的寒暑假期间,张1于寒假开始后的第三日至沈某某处接走张某2,第十八日送回沈某某处,暑假开始后的第三日至沈某某处接走张某2,第三十三日送回沈某某处),沈某某负有协助义务。

【典型案例】(2020)沪0112民初30577号

【案情简介】就探望权,双方之女现就读初中,学习压力相对较大,日常探望方式、时间以一周一次,一次一天为宜;被告另主张假期集中探望,本院认为,因被告平常出差较多,假期集中探望有利于增加父女感情,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集中探望时间不宜过长,以暑假集中探望十天较妥。

三、财产纠纷——婚姻战争的烽火

1.【大数据问答】父母出资购房,是借贷还是赠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谨慎选择。

【典型案例】(2020)沪0115民初70872号

【案情简介】关于共同财产分割:1.系争房屋的分割。被告辩解在购买系争房屋时,其中现金支付部分有2,060,000元系其父亲借给其和原告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分割系争房屋时需要扣除,扣除后有剩余就分,无剩余就不分,对此原告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因该2,060,000元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案外人的某某,故在本案中不宜作处理,原告及案外人可依法另行解决。被告另辩解系争房屋归其所有,剩余公积金贷款由其承担,原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对此原告没有异议,本院照准。原告主张从照顾子女和女方及无过错方角度,结合系争房屋目前市值、剩余贷款,并考虑被告父亲出资的情况,要求被告支付折价款710,000元。本院认为,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系争房屋目前市值为2,040,000元,至2020年11月止系争房屋上的剩余公积金贷款本金为559,422.64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折价款7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2.【大数据问答】同居期间购房后登记结婚,是不是共同财产?——若是共同出资,可视为共同财产。

【典型案例】(2021)沪0117民初6973号

【案情简介】关于涉案房产的处理。虽然涉案房屋购置于原、被告结婚登记之前,但是原、被告自2002年起即已经同居,而涉案房屋起初系以原告董某某名义购买、之后产权登记时登记在了被告名下,在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不久即登记结婚,双方还陈述归还过原告妹妹的借款,由此可见,涉案房屋的购买系原、被告共同购买。基于上述情况,购房的出资均应视为两人的共同出资。因购房引发的债务亦属两人的共同债务。现原、被告对于房屋的归属达成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相应折价款的一致意见,该意见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

3.【大数据问答】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能不能分?——家庭共同财产中孩子的份额有机会争取为三分之一。

【典型案例】(2020)沪0112民初30577号

【案情简介】就涉案两套房屋及涉案车辆分割,本院认定如下:首先,丰顺路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及双方之女刘2三人名下,应属于三人家庭共同财产。至于三人各自所占的份额,原、被告虽对贡献大小有争议,但双方陈述中均确认三人就江宁路房屋均享有部分动拆迁利益,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及刘2对丰顺路房屋的取得均有出资贡献。而被告主张丰顺路房屋的购房款除原、被告及女儿三人分得的动拆迁补偿款外,大部分来源于其父母对其个人赠与,进而主张其贡献较大,应占较多产权份额,被告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审理中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难以认定。即便丰顺路房屋的购房款中有部分来源于被告父母的赠与,该项赠与发生因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丰顺路房屋又登记在原、被告及双方之女三人名下,在被告未举证证明赠与对象系其个人的情况下,也理应认定为系对原、被告及双方之女三人的赠与,故原、被告及双方之女对丰顺路房屋的出资贡献大小无明显区分。由此,原告主张原、被告及女儿各占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具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认定。

4.【大数据问答】婚前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主张。

【典型案例】(2020)沪0115民初58626号

【案情简介】系争房屋由被告在婚前购买、产权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庭审中原告是以双方婚前共同出资首付、婚前共同还贷、原告婚前出资装修、婚后共同还贷以及双方系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买婚房为由,认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购房款大多来源于被告方,且原告即未能提供确凿证明原告母亲及原告在婚前的转账系用于购买房屋及归还房屋贷款之事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具有特殊原因导致其不能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与被告共同名义购买房屋之事实。况且,被告辩称原告母亲于双方结婚前转账给被告母亲的15万元系支付彩礼,较为符合常理。除此之外,原告母亲转账给被告的钱款及原告转账给被告的钱款均在双方准备结婚阶段,原告在未提供婚房的情况下,资助被告方购买系争房屋,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也合情合理,故系争房屋应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

【典型案例】(2020)沪0113民初25506号

【案情简介】依据审理查明"系争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该房屋购买价格为200万元"其中103万元系由被告的父亲沈建萍支付"以及原、被告出售原共有房屋所得售房款等。在(2020)沪0113民初28523号判决中已经驳回了沈建萍要求金某1、沈某某归还借款103万元 的诉请"该判决业已生效。虽然依照法律规定"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考虑到被告在购房中确实贡献较大"在处理该房屋产权份额时应考虑该因素酌情给予被告予以多分。故综合考虑原、被告对该房屋的贡献程度、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原被告对房屋归属的意见"本院酌情确认 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照评估价格支付被告房屋60%的折价款即240万元。

5.【大数据问答】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怎么分?——视为个人财产的部分,有机会在分割计算时提前扣除。

【典型案例】(2020)沪0112民初28451号

【案情简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明确在本案中仅分割共有的春申路房屋,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父母均有向原、被告转账资助购房的款项,但房屋权利均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故上述钱款均不影响上述房产应属原、被告婚后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之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本案中应视为原告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30万元,被告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90万元。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无明确约定或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本案中原被告父母在原被告婚后无论是以装修、还贷亦或以生活补助等名义转账的钱款均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春申路房屋双方合意以584万元计,至2020年12月,贷款剩余1,468,321.11元,故该房屋至2020年12月底净值为4,371,678.89元。考虑到双方对房屋的分割意见、房屋现居住情况,房屋可归被告所有。折价款考虑到双方父母在二人婚前的出资金额、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依法照顾女方权益等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折价款188万元。

6.【大数据问答】宅基地离婚分不分?——若涉及案外人,不予处理。

【典型案例】(2020)沪0120民初15294号

【案情简介】关于双方购置的两处房产,因该房产涉及到女儿刘某2之权益,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可另行协商或另案主张。

7.【大数据问答】去向不明的财产怎么分?——隐匿方需解释,解释不合理的要分割。

【典型案例】(2020)沪0115民初58626号

【案情简介】原告对被告在浦发银行尾号为5435(暨尾号3075)取现及消费213,000元去向不予认可的部分,除2019年11月23日消费的18,000元,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用于购买澳洲白珍珠外,其余均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为此,本院鉴于被告购买的珍珠尚在被告处、被告确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日常所需的费用,本院酌定上述取现的10万元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而被告购买的珍珠归在被告所有,酌定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9,000元。

原告对被告名下民生银行尾号1696的账户,庭审中,被告虽对原告就该账户内转账、取现去向不认可的金额作了解释,也提供了相应的凭证,但该证据仅能证明部分款项确实用于支付律师费、购买服饰、首饰等之事实,并不能证明被告母亲取现的钱款均用于被告与父母生活期间需要支付生活费等。即使如被告陈述需要支付父母生活费,一般情况下,也应该按月给付,被告母亲5个月内取现254,000元不符合常理。被告认可其购买在被告或被告父母处的物品,原告要求按照购买价格进行分割。为此,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被告认可其购买在被告或被告父母处的物品价值及日常合理消费,本院酌定被告取现、消费或转账不合理的金额为430,000元,该费用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

8.【大数据问答】未取得产证的房屋能分割吗?——有机会分割。

【典型案例】(2020)沪0110民初18262号

【案情简介】对于系争房屋的分割,因尚未办理产证,故本院处理的为购买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权利而非房屋产权。虽然《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婚前签订,但原、被告在购房时签订的《购房出资协议》对产权份额进行了约定,此后原告向被告转账了购房款并承担了交房后的装修款,故原、被告对系争房屋均享有权利。考虑到系争房屋现由原告实际居住,被告在监狱服刑,本院确定系争房 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权利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相应的折价款2,270,000元。

9.【大数据问答】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及贷款,另一方能否主张?——根据实际贡献,综合评估。

【典型案例】(2020)沪0115民初69657号

【案情简介】2016年1月,原、被告购买了本市浦东新区唐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266.77平方米),总价1,250万元,首付388万元基本由被告父母出资,另原、被告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商业贷款计862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同年9月、12月原、被告又购买了上述房屋小区的地下车库(车位号为170号、233号),合计价款73万元,车库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之后由原、被告用工资和公积金每月还贷约5万元,其中原告公积金还贷计212,043元,被告公积金还贷计216,328元。截至2017年10月,上述房屋的贷款提前一次性还清,一次性还贷资金基本由被告父母出资。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评估,结论为目前市值1,488.3万元。

本院认为,关于房屋及车库分割,考虑到原、被告自结婚到购房仅一年半时间,购房款及还贷资金主要由被告父母出资,故系争房屋及车库产权归被告所有较妥,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折价款。考虑到原告实际还贷及交付被告工资的情况,本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及车库相应折价款300万元。

四、其他关系的处理

1.【大数据问答】离婚会影响户口吗?——户口不处理。

【典型案例】(2020)沪0117民初16878号

【案情简介】关于被告所持的要求原告迁出户口的辩称意见,因户口非法院处理范围,故本案亦不予处理。

2.【大数据问答】限制人身关系的约定,真的有效吗?——存在有效的可能。

【典型案例】(2021)沪0115民初2358号

【案情简介】关于昆山市花桥镇棕榈湾花园XXX号楼204室房屋中原告1%产权的问题。现已查明,上述房屋系被告婚前财产,双方结婚登记后变更产权份额,即其中1%的产权归原告所有。但双方签订了《房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如感情破裂结婚登记变更,乙方将不再享有该房屋1%的所有权。”本院认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故上述房屋产权仍全部归被告所有,原告应配合被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结语

2022年,疫情尚未结束,《民法典》继续施行,社会依然在稳步向前发展。我们以“肉眼可见”的改变发现,全民对法律的关注上升了,这是好事,也是我们出具大数据报告的信心。用最简单却又最可靠的裁判文书告诉对婚姻法律关系感兴趣的读者,在上海乃至全国,如果要离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该如何着手准备。当然,若您真的面对婚姻风险手足无措,也可以联系我们。毕竟,医生和律师,是不可缺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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