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情形下,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2-03-02

文 | 沈澄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广泛存在于各国法律中。虽然各国法所称“不可抗力”在外延上略有不同,但一般将“战争”或“武装冲突”纳入其中。

不可抗力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中直接采用了“不可抗力”一词,经德国借鉴和发扬法国法的基础上,另造给付不能制度。英美法系一般有相应的合同落空制度。国际商事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上的相关规定也确立了不可抗力免责机制。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制度来源于大陆法系,相关条款自《合同法》沿用至《民法典》。

无论是法教义学意义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提及不可抗力事件均是用于描述此种法律事实将产生的一定法律效果(通常是指免责),故本文为行文便利概以“不可抗力”涵盖这一法律事实并其法律效果。

1. 乌克兰发生的相关事件是否属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

依《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通常认为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和特定的政府行为可以构成不可抗力。其中,战争、武装冲突、骚乱、暴动等社会突发事件是否一概构成“不可抗力”?

于三要件而言,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较好理解,主要应考察其是否“不能预见”。严格按照法律的文义解释,不可抗力应当是“不能预见”的事件。但对“不可预见”的解释应当合理,而不应过于严苛,否则所有“不可抗力”事件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当事各方所预见。例如武装冲突,经由媒体反复渲染,当事人便可以知晓,如此便不构成不可抗力吗?

具体就近期的乌克兰问题[1]而言,该地区局势的发展脉络,至少有以下时间节点:

(1)2022年2月2日,美国宣布向欧洲增派部队;

(2)2022年2月17日,乌东部地区发生了政府与民间武装之间的冲突;

(3)2022年2月18日,民间武装成立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

(4)2022年2月22日,俄罗斯承认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

无论缔约方身处上述哪个时间节点上,经由媒体渲染,对于乌克兰局势紧张能够有所了解甚至“预感”发生冲突,但并不能据此合理预见发生国家间的武装冲突或战争。有些事件、现象即便存在“想象空间”,但因其未能预见,不宜要求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具备过高的预见能力。

因此,从合理预见的角度出发,本文认为在乌克兰发生的相关事件属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

2. 当事方是否还有必要履行“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

依《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在成熟的商务合同中,一般会有更详细的不可抗力条款,笔者以日常合同起草中会用到“不可抗力”条款为例,其中第7.2款即为不可抗力通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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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疑问在于,现代通讯如此发达,诸如战争、洪水等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一经发生即全球全媒体传播,即便是普通人也将第一时间知晓该等情形,是否还有必要劳烦债务人向债权人通知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

我们认为仍有必要:

一来,同一事件在不同人眼里有不同的认识,“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二来,不同人对信息的甄别能力仍有不同,有时会出现“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当局者迷;

三来,不可抗力发生是否必然对系争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债务人是否有较为妥善的替代措施,应由债务人予以说明债权人始能明确,以免误了债务人“纵有狂风平地起,我亦乘风破万里”的美意。

其中关键的理论根基在于,“不可抗力”免责通知是一项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

就乌克兰问题而言,如债务人与债权人所订立的合同可能因2022年2月17日的乌东地区武装冲突而实际无法履行,而与普通人所知晓的2022年2月24日爆发的武装冲突起算时间不一致,将直接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的免责时间范围。申言之,如债务人未能于2月17日有效通知债权人,则其对于2月17日至2月24日之间的迟延履行或履行不能所享有的免责优待将丧失。

3. 结语

虽然我国目前直接受“乌克兰问题”影响较小,但长期来看武装冲突、战争以及相关国家的经济制裁,对我国涉欧涉俄国际贸易、航运等商务活动仍有可能带来波及。为帮助企业减少因该问题产生的不利影响,我们也建议企业尽早做好准备,尤其是梳理好目前已缔结正在履行中的涉欧涉俄的买卖、运输、建设工程、服务、金融类合同。

注释

[1]为求严谨,本文按照国务院网站2022年2月26日刊发的《王毅阐述中方对当前乌克兰问题的五点立场》中的措辞,将相关国际事件简称为“乌克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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