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WEB3.0的法律影响

发布时间:2022-06-24

文 | 蒋虹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前言

继区块链、元宇宙之后,NFT,WEB3.0各种新概念接踵而来,我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IT技术和我们关系有多紧密,对我们、对法律工作者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下面简述之,抛砖引玉。

一、WEB3.0是什么,是怎么发展来的

1. WEB1.0

Berners-Lee在1990年早期在欧洲CERN做电脑相关的研究员时发明了互联网的雏型。在1990年10月,Berners-Lee写出了WEB网页的三大基础技术,包括我们经常使用的网页浏览页,即我们浏览网页时输入的www.(worldwideweb): HTML, URL or URI 和HTTP,以上三个技术的共同点皆为网页的读取。

随后Netscape浏览器的出现代表了技术和网页的合体,网民们可以即时读取到服务器上的信息,收取电子邮件。信息传递的方式彻底变化了,只需要数秒,跨越大西洋的信息传递就完成了。 

2. WEB2.0

不同于WEB1.0,WEB2.0用户能够自己创作内容并且被成千上万的用户浏览,冲浪不再是单向的静态浏览,变成了双向的互动。这一切的可能是基于智能手机连入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网络技术的产生,特别是iPhone和安卓设备这样的智能手机,为Airbnb, Facebook, Instagram, TikTok, Twitter, Uber, YouTube,微博,微信等App拓展了在线的互动功能。同时,这些应用后面的巨头公司相继浮出水面,直接导致了一个行业产生(gig economy)。这个行业让百万计的人们可以通过开车,出租他们的房屋,送快递这样全职或者兼职的方式来获得收入变得可能。同时给传统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比如零售,娱乐和媒体广告。

WEB2.0的发展在加密币和区块链技术出现的时候又前进了一大步。WEB3.0出现了。

3. WEB3.0的特点

WEB3.0代表的是去中心,开放和用户最大化。

(1)去中心:在网上发布言论时不需要任何的中央权力机构来审核允许,没有中央控制中枢,没有失败的节点,没有杀掉的节点。

(2)开放的开发:底部朝上的设计:不再是一群技术专家来写代码,控制代码,全民皆可以来开发,最大化的参与和实验。

(3)用户最大化:用户可以自己创作自己的数据,自己的互联网。

二、WEB3.0特点详细论述

对比2001年Berners-Lee 提出的Semantic Web,WEB3.0技术具有特点如下:

1. 去中心化

电脑使用HTTP形成独特的网页地址来获得信息,此信息存放在固定的地址,通常是在一个服务器上。在WEB3.0下,由于信息是通过内容来获得,它就可以同时存储在多个地址,即去中心化。直接就摆脱了数据巨头公司对市场的控制,比如Meta和google。所以WEB3.0可以说是区块链的WEB。

2. 开放

由于去中心和基于开源式的软件,WEB3.0是不需要认证(比如网络可以允许参与方不经过认证来互动)和许可(意味着每个人可以不通过管理者许可从而参与互动)。

3. 用户最大化

每个人可以完全控制自己的数据,拥有自己的互联网。在WEB3.0时代,通过电脑或者各种终端产生的数据,比如 手机,平板,应用,汽车和感应器都可以通过去中心的数据网络被用户所控制,所拥有,同时出售。元宇宙的产生使每个参与的人可以自己组织,建筑自己的世界,甚至自己。

三、WEB3.0 包含以下技术

1. Smart Contracts:智能合同;

2. Cryptocurrencies:网络币;

3. Blockchain:区块链;

4. Solana公链;

5. Machine learning:机器学习;

6.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人工智能;

7. Augmented reality:增强实景;

8. Virtual reality:虚拟现实;

9. Advanced Networking (e.g., 5G):高级网络(比如5G);

10. Edge Computing:边缘计算机;

11. Geolocation Services:地理服务;

12. Tokens:加密币。

WEB.3.0 水印版.jpg

WEB3.0经济的组成

四、WEB3.0下的法律问题

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法律天生具有滞后性。浅析之,目前WEB3.0存在以下法律问题:

WEB 3.0 法律问题 水印版.jpg

在WEB3.0下目前存在问题的汇总

1. 管辖问题

技术已经打破了地域边境的概念,一个服务器可能处于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操作这个服务器或者上传文件的人可能国籍不同,所处地理位置也会不同,甚至还有使用代理服务器的可能。考虑一个案件的管辖权,需要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管辖问题衍生的税收,协议对管辖权的约定。GDPR从多个维度规定自己的管辖,包括属人原则,属地原则和国际法原则。明确规定即使机构在欧盟没有设立办公室,并且付款环节也不涉及欧盟,只要是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欧盟国国民,欧盟即具有管辖权。

2. 技术的中立和法律法规的冲突

法律法规的建立必然是带有国家的概念,立法的起点也不是为了专门的约束某种特效的科学技术。通常情况下,技术反过来是帮助立法规范的。我们有善法和恶法,技术就难辩好的技术和坏的技术。因此在技术之下的法律应用需要更加谨慎的辨别。

3. 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去中心化自治机构的框架和追责规则

是为了解决区块链平台的合规性问题。由于区块链是完全自治,使得其和以往法律主体完全不一样。在定义操作者,合作伙伴,法律主体资格上都存在疑问。组织虽然是完全自治和独立的,但是对平台预先编程的人的追责,网络的操作者和参与者的追责是需要定义的。比如,操作平台的人如果对平台实施了修改,或者增加了对参与者的要求。

追责的机制后面需要文件记录作为支撑。对区块链的网络和交易的归责必然需要详细的评估和每个层面不同的参与者的详细记录来实现。

DAO框架下的税收,法律主体的形式,操作,映射为银行实体账户的开户,法律文件的签署,对成立成员的有限责任的限制都是待解决的问题。当然还有退出问题,这个和以往的企业退出完全不一样。

4. SAFT的安全性

SAFT在最初生成token的时候是安全的,但是在之后的交易过程中的保密性是如何保证和法律上确认的。SAFT的创立初衷是为了分离交易的时候不受最初建立者的控制,所以在后期交易的安全性是值得考虑的。

5. 个人数据和隐私

目前个人隐私法要求个人数据是时时跟新的和准确的,并且在个人提出要求的时候即时给予删除。以上特点是和区块链特点违背的。区块链去中心的特点导致一旦数据产生,不能轻易的删除或者改变。

进一步讨论,去中心的认证管理的缺失导致每个人都是完全匿名的,在匿名的情况下怎么保护自己的隐私呢?如何在大家都是虚拟并且不能被追踪的情况下同时还是匿名下,对名字,对自己的个人数据,对自己的创作实现知识产权保护。

在虚拟世界的财产权的定义也面临挑战,在内容由用户完全创造的元宇宙中,如何定义财产权。如何限制他人使用自己的财产权,如何使用争议解决的规则。

6. NFT(Non-fungible Token)下的知识产权和元宇宙

元宇宙metaverse下的虚拟世界,3D应用会涌现。用户将会能在元宇宙建立自己的空间并和外部空间世界交互。虚拟游戏和赌博也会成为WEB3.0的必要组成部分。在元宇宙里面,每个世界部件都会自己的cryptocurrency加密货币,虚拟世界的广告。

广告商会租用或者建立自己的领域使用NFT,基于虚拟的物品开始广告,用户基于自己的化身来参与。NFT下的知识产权在数字艺术界将来面临很多挑战,比如分层艺术,layered art,程序型艺术Programmable Art,生成型艺术Generative Art,合作型艺术Collaborative Art等。都不是传统的艺术类作品归类。

所以IP的许可和财产权将会是重之中重。在公共区块链上基于开源软件的创作就很难判断谁是最初的所有人,从而确定IP的授权和相关交易。

元宇宙的用户可以自己完全创建自己的内容(UGC)必然带来和用户名相关的人身权和著作权的变化。

7. 加密币Tokens的问题

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的滞后性,大部分国家和政府还在研究技术的特点和社会秩序带来的影响,但是我们需要关注加密的股东或者创始人的责任。

8. 争议解决的机构

这个问题和管辖权是有重叠部分,在各国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多大的自由范围内可以选择争议的机构。

9. 智能合同的问题

对于智能合同的法律约束,本身智能合同本身的定义就是有争议的。区块链下的在各个节点的行为的记录本身是不构成法律合同的,或者是自动执行的代码。多个这样的行为是可能组成具有约束的法律合同。

有的智能合同就是传统意义的合同,就会有管辖权的问题,争议的解决条款约定管辖的问题。同时,基于区块链,时间戳和加密技术,智能合同将会直接改变合同纠纷的审判思路。争议的焦点不再会有合同的真伪和时间点的对比,但是边缘设备的管理会是新的焦点。

10. 区块链

总的来说目前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在了解区块链,尝试摸清楚其的作用和影响,目前趋势是随科技的发展根据情况来看具体的解决方案。

五、中国区块链的现状

中国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在2019年1月10日公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内不少企业已经跟进,中国已经取得备案的企业可以在这里查询到:http://www.cac.gov.cn/index.htm

相对于律师,区块链对我们的影响颇大,工作更为便利,往日的难题也不再是难题。最高法院2022年5月2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提出在互联网端建设司法区块链验证平台,支持当事人等相关主体对调解数据、电子证据、诉讼文书等司法数据进行真伪核验,直接便利了档案的查阅,刑事律师需要手抄卷宗的日子早就一去不复返。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电子档案、司法统计报表、案件结案状态等司法数据上链存储,确保司法数据防篡改;使得法律工作者对案件的走向和预测更为准确。支持当事人和法官在线核验通过区块链存储的电子证据,直接给原图创作作者推入了一针强心针,侵权的取证易如反掌。推动执行案件信息、当事人信息、组织机构信息、执行通知、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案款收发、信用惩戒、执法取证、执行互动、案件报结、卷宗归档等数据和操作上链存证确保可靠无误,确确实实的落实了让每个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执行不再难,有效的判决不再是一句空话。支持在互联网端查验送达文书,保证送达全流程安全可靠,解决了送达不到就没有办法开庭,必须公告的拖延司法程序的老赖手段。科技,中国司法界的区块链让司法更加美好。

展望未来去中心化的法律和争议解决中心不是没有可能,智能合约可以说是去中心化法律争议中心的雏形。发现事实的真相,高效性,道德(公平公正)是中心的本质。建立在DAO框架下的区块链特点满足了以上特点。任何人都可以写代码,任何人都可以参与。保证了(1)决策的逻辑对大众公开;(2)同样的道理适用于证据;(3)决策的逻辑是稳定的 ;(4)大众可以预测案件走向;(5)通过不同的条件的学习和吸收,机构会发展出新的规则。

可是以上都是代码的科技,DAO的平台上是否有管理机制确保代码的创始人设计的目的为了符合法律意义,代码的修改者是否能遵循法律的意义?如何确保没有特性的机构或者参与人改写代码?大众的智慧能保证正确的答案?就像Wikipedia上也有错误答案一样。

持有希望,展望未来,谨慎行事,国强少年强。

参考文献

[1] 《A Legal Framework for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by y David Kerr (Principal, Cowrie LLC) and Miles Jennings (General Counsel, Crypto, Andreessen Horowitz).

[2] 《Protecting IP and Limiting Liability When Licensing IP for Digital Art and NFTs》By James Gatto

[3]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4] 《Concluding Remarks of the Seminar on Blockchain and Procedural Law: Blockchain and the Problem of Injustice》by Antoine Garapon

[5] 《When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 Meets Blockchain: The Birth of Decentralized Justice》Federico Ast, Bruno De

[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

[7] 中国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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