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学习心得(一)——见微知著

发布时间:2022-09-27

文 | 郭青红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备受关注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合规“2.0版本”尘埃落定,并将在2022年10月1日施行。

笔者认真学习《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发现有多处大小不一的修改,但内涵丰富,更符合实际,表述更准确,见微知著。

本文就其中部分修改,谈谈学习心得和体会。

一、关于合规管理对象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合规管理的对象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将合规管理的对象修改为:“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

学习心得:

经营管理行为归属于企业,而非员工。履职行为归属于员工,合规管理规制的是员工的履职行为,不包括员工的非履职行为。

二、关于首席合规官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将“合规管理负责人”修改为“首席合规官”。要求“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学习心得: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就《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国务院国资委法制局,2022年9月19日),在中央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是强化合规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1. 从国际大企业实践看,设立首席合规官是世界一流企业的普遍做法,首席合规官作为企业核心管理层成员,全面领导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印发的《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37301:2021)明确规定,应当指定一人对合规管理体系运行负有职责、享有权限。世界银行、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鼓励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并作为评估合规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2. 在中央企业设立首席合规官,既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合规管理职责、落实责任,统筹各方力量更好推动工作,也展现了中央企业对强化合规管理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态度,对推动各类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

三、关于业务及职能部门

1.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只有“业务部门”的提法。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将“业务部门”修改为“业务及职能部门”,涉及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 在顺序上,《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先规定业务及职能部门的合规管理主体职责(第十三条),然后规定合规管理部门的牵头职责(第十四条)。

3.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增加了业务及职能部门“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的要求。

学习心得:

1. 企业部门设置中,除业务部门外(如研发、采购、销售、生产、物流等),还包括职能管理部门(如综合事务、财务、人力资源、质量、环保安全等部门)。在企业集团总部,则主要由职能管理部门组成。这些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都属于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2. 在顺序上,先规定业务及职能部门的合规管理主体职责,然后规定合规管理部门的牵头职责,彰显业务及职能部门的第一道防线及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3. 企业是拟制人格。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合规义务的遵守,最终通过每个岗位来执行。“岗位”及“岗位员工”是合规管理的最核心、最基本单元。增加业务及职能部门“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的要求,彰显通过“组织措施”确保将合规要求落实到岗、具体到人以及将合规管理有效落地运行的重要性。

四、关于合规管理部门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将合规管理的部门名称确定为“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提供合规支持”(第十条)。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将合规管理的部门名称确定为“合规管理部门”,职责为“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学习心得:

1. “合规管理部门”的称谓更符合国内外合规管理实践以及国际组织文件、标准对负责合规管理的部门之通用名称。

2. 将“合规管理牵头部门”调整为“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维持了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的职责定位。 

五、关于合规审查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十条第(二)款,只明确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合规审查职责为:“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合规审查和风险应对”。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合规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

学习心得:

1.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对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审查规定不明晰,职责限于“参与”,范围限于“重大事项”,在实务中难以准确把握,更难有效落实。 

2.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审查职责是“负责”,范围包括“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直接明了,更具刚性约束,便于落实执行。

六、关于协同运作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2015年12月8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2021年10月17日)要求中央企业探索建立“法律、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协同运作机制。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要求中央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

学习心得:

1. 企业设“法务部门”,负责“法律事务管理”。

2.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2015年12月8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2021年10月17日)关于“法律管理”的称谓不符合企业实际。

3.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将“法律管理”修正为“法务管理”,符合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实质。

七、关于合规管理评价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合规管理评估,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重大或反复出现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深入查找根源,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强化过程管控,持续改进提升”。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学习心得:

“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价”更符合该构成要素的实质,也与相关国际组织文件、标准及国家部委的相关规章相一致。

八、关于违规举报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二十一条将“违规举报”规定为“强化违规问责”的内容之一,只做了简单规定。即:“畅通举报渠道,针对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中央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学习心得: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规定了完整的违规举报机制,包括:举报渠道、举报受理、举报调查、违规问责、举报保密、举报奖励和反打击报复,更具有操作性,也与国际组织的相关文件、标准相一致。

九、关于重点领域

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合规管理重点领域包括“市场交易、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务、知识产权、商业伙伴等“。并在第十六条中,对“强化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央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删减了“强化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的规定,只在第十八条第二款中要求中央企业“针对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

学习心得:

1.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重点领域的范围做了调整,突出了国家行政监管的重点,也与国际合规管理实践相衔接。

2. 删减“强化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的规定,由企业按照发改委等七部委《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执行。

3. 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提法值得探讨。防范中央企业管理员工受贿,属于“反贿赂”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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