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遗嘱纠纷大数据:六种遗嘱,如何选择?——2022年度上海法院审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研读报告

发布时间:2023-03-29

文 | 王旭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前言

上海的百岁老人越来越多,人均寿命的增长,是一个城市发达的标志之一。但也能看到,上海人口老龄化的加速,使得财产继承也成为一项越来越引起关注的社会问题。老一代如何在身后将财富传承给亲人,是他们密切关注的方向。

相比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已被公众所逐渐接受。但遗嘱这种“听起来”简单的传承方式,其实包含诸多法律方面的要求。遗嘱继承,是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方式。其中“合法有效”是构成遗嘱继承的必要条件之一。

一、群体画像:谁是财富拥有者?又将流向哪里?

(一)遗嘱涉主体基本情况:80岁以上为主,男性略多于女性

在2022年度公开的数据中,被继承人年龄主要在80周岁以上,涉遗嘱继承案件有94件,占比40.87%。被继承人年龄为50周岁以上的案件有6件,占比2.61%。被继承人年龄为60周岁以上的案件有27件,占比11.74%。被继承人年龄为70周岁以上的案件有53件,占比23.04%。被继承人年龄为90周岁以上的案件有50件,占比21.74%。

但这并不意味着“立遗嘱是老年人的事,我不必着急”的想法是正确的,遗嘱的订立要从需求和规划出发,而不是简单的以年龄切分。订立遗嘱,没有年龄未到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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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性别为男性的样本案件共120件,占比52%;立遗嘱人性别为女性的样本案件共103件,占比45%;立遗嘱人为夫妻双方的样本案件共7件,占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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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对象的基本情况:以子女为主

2022年度的样本数据中,遗嘱对象含子女的样本案件共176件,占比76.52%;遗嘱对象含配偶的样本案件共29件,占比12.61%;遗嘱对象含(外)孙子女的样本案件共12件,占比5.22%;遗嘱对象含兄弟姐妹的样本案件共8件,占比3.48%;遗嘱对象含父母的样本案件共1件,占比0.43%;遗嘱对象含外甥子女、侄子女等其他亲属的样本案件共4件,占比1.74%。

虽然继承人不单单指子女,但提到继承,许多人首先想到的仍然是把财产传给下一代。在统计的相关案件中,由于多数被继承人都是老年人,子女作为继承人的情况也是最多的。与此同时,子女的数量和发生继承纠纷的概率大致成正相关,即子女越多,越有可能产生继承纠纷。传统的“多子多福”观念未必带来的全都是福,也可能留下了身后兄弟阋墙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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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标的基本情况:以有形财产为主,矛盾聚焦于房产等大额财产

继承标的的价值,也可以通俗理解为遗产的数量,往往是继承案件中发生争议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多数案件中,遗产主要包括房产、存款、有价证券、公司股权等,其中大多数案件都涉及到房产的继承。

2022年度的样本数据中,涉不动产继承的样本案件共有222件,占87.06%;涉存款、公积金、养老金等现金类财产继承的样本案件共有26件,占10.2%;涉股权、股票、债权、保险、基金、拆迁补偿款等资产类财产继承的样本案件共有3件,占1.18%;涉汽车、首饰、家具、古董等贵重动产继承的样本案件共有4件,占1.57%。上海市的继承纠纷案件中,主要受到房产因素的影响,价值一般在100万以上。

在我们所采集的继承案例数据中,房产的性质大部分还是属于产权清晰的商品房,此类房产大部分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有明确的登记记录,包括:房产的来源、类型、权利人和共有方式等信息,发生继承后的变更登记相对容易。拆迁安置房和宅基地自建房在继承纠纷案例中仍然占有不小的比例,很多继承纠纷的案件的案由就是因为这两类房产在取得和传承中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权利不明,最终在权利人去世后继承人无法自行分割解决,而诉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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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遗嘱形式基本情况:以三类遗嘱形式为主,矛盾聚焦于自书遗嘱

在裁判大数据中,有遗嘱后会大大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有了遗嘱就能避免纠纷。归其原因,主要是所立遗嘱无效、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遗嘱未妥善保存,以及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这些原因都是遗嘱纠纷发生的原因。

2022年度的样本数据中,含公证遗嘱的案件共92件,占比39.48%;含自书遗嘱的案件共80件,占比34.33%;含代书遗嘱的案件共51件,占比21.89%。其他遗嘱形式而言,含录音录像遗嘱的案件共3件,占比1.29%;含打印遗嘱的案件共6件,占比2.58%;含口头遗嘱的案件1件,占比0.43%。可见在实践中主要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为主,录音录像遗嘱、打印遗嘱与口头遗嘱作为继承法规定的其他三种法定形式,在实践中较少被采用。

首先,公证遗嘱数量最多的原因并不是因为遗嘱要件产生的纠纷,而是继承人对遗嘱内容发生了分歧。口头遗嘱数量最低,这是因为以口头形式订立遗嘱的形式本身数量不多。

尽管公证遗嘱的纠纷较多,但为了避免继承纠纷的发生,最好提前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最优的选择。另外,由于口头遗嘱特别容易被篡改和伪造,所以应尽量避免以此种形式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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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遗嘱数量基本情况:以单份遗嘱为主

2022年度的样本数据中,留有单份遗嘱的案件共205件,占89%;留有多份遗嘱的案件共19件,占8%;留有夫妻共同遗嘱的案件共6件,占3%。大多数遗嘱案件中,一般的被继承人都只留有一份遗嘱。而两份遗嘱和三份遗嘱的案例也存在,除了遗嘱要件的问题以外,还有不同遗嘱之间效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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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遗嘱效力基本情况:以有效遗嘱为主

2022年度的样本数据中,经过法院审判,遗嘱有效的案件共214件,占比93%;遗嘱部分无效的案件共3件,占比1%,遗嘱无效的案件共13件,占比6%,可以看到大多数遗嘱最终都会认定为有效。在拟好遗嘱后,只要立遗嘱人死亡,遗嘱即刻发生效力,不存在期限问题。中途修改遗嘱也没有期限的限制。另外,遗嘱人写好遗嘱后,如果有需要,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并且也不受期限限制。

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原因包含:1.立遗嘱人不享有遗嘱所涉财产处分权。在样本案例中因此事由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案件共1件,占案件总数的0.43%;2.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在样本中因此事由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案件共 14件,占案件总数的6.09%;3. 其他无效的原因(事先打印,为见证到遗嘱人陈述表达;代书时已不能言语表达)。在样本案例中因此事由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案件为1件,占案件总数的0.43%。

避免遗嘱无效,应该从遗嘱形式、遗嘱内容以及遗嘱数量上进行多方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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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规则:六种遗嘱,该如何选择?

《民法典》为我们规定了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录像、公证、打印六种立遗嘱的方式。遗嘱的法定形式是从程序上保证遗嘱真实有效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地防止伪造、篡改遗嘱情形的发生,是确保遗嘱人意志真实的保障。如何规避遗嘱无效的风险,司法裁判规则的参考是有效途径。

(一)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见证人全程见证是关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关于打印遗嘱的见证,具有时空一致性的要求,见证人应某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既应见证在相关设备上书写遗嘱的过程,也应见证遗嘱完成打印的过程。

【典型案例】案号:(2022)沪02民终4866号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系争打印遗嘱由继承人蔡某1事先打印,见证人既未见证遗嘱人设立遗嘱内容的过程,也未见证该遗嘱的打印过程,鉴于系争打印遗嘱缺失见证过程要件事实,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陈某1上诉所持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陈某1所称对系争打印遗嘱的录音录像属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记录的是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鉴于涉案该份录音录像中,被继承人蔡某3并未完整表述遗嘱内容,一审判决据此认定无效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口头遗嘱生效条件严格,需要多方位举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我们建议,非紧急情况,不建议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的形成过程,需要各证人陈述的时间、地点、内容一致。

【典型案例】案号:(2021)沪0101民初6110号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若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照遗嘱或协议处理。本案中,对于被继承人蓝某2是否留有遗嘱,原、被告存有争议。被告主张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口头遗嘱。首先,就口头遗嘱的形成过程,各证人陈述的时间、地点、内容均不一致。其次,被继承人蓝某2虽患有疾病,但在持续接受治疗,期间多次往返于医院与家中,并不存在确需以口头形式订立遗嘱的“危急情况”。再次,根据被告及证人的陈述,口头遗嘱订立时并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所谓的录音遗嘱仅是被告的一段谈话录音,并非被继承人的口述。综上,无论从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来看,被告所称的口头遗嘱及录音遗嘱均不成立。因此对被继承人蓝某2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三)见证代书遗嘱,需注意细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时,被继承人的意思不能受到干扰,需要确保见证过程的公正性。同时,作为见证人,需要保证代书遗嘱全程遗嘱订立及见证过程保持时空一致性要求,确认该份遗嘱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典型案例】案号:(2021)沪0110民初17221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供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首先,该份遗嘱形式上属代书遗嘱,根据李红岩的证言,订立遗嘱时,除被继承人外,原告亦在场,其余在场的均是与原告有关的人员,不能排除被继承人的意思受到干扰,也无法确保见证过程的公正性。其次,根据李红岩的证言,其系原告现任妻子的朋友,当天去被继承人家只是购买衣服,被继承人在与其并不熟悉的情况下,委托其代书遗嘱,明显不合常理。第三,根据李红岩的证言,涉案遗嘱系由被继承人口述,由其记录后修改。被继承人文化程度较低,但遗嘱用辞较为规范,且被继承人使用上海方言,而李红岩对上海方言并不熟悉,因此不能确保其代书的遗嘱内容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第四,就订立遗嘱的多处细节,代书人李红岩均表示记不清了,而另一名见证人吴某重审中未到庭作证,法院无法对其开展交叉询问,仅凭李红岩一人的证言不能反映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过程。第五、被继承人于2014年死亡,2019年原、被告曾某就系争房屋的继承进行协商,在长达将近六年的时间里,原告始终未出示涉案遗嘱,却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突然提出,亦存在可疑之处。综上,原告提供的代书遗嘱缺乏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不能作为本案继承的依据。

案号:(2021)沪0106民初36034号

本案中,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安某的法定继承人。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的6,478,086.51元为被继承人安某的遗产,已由本院(2020)沪0106民初54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关于被告王某2、被告王某4、被告王某5提供的代书遗嘱,内容言明安某名下的房屋及其他财产由被告王某2、王某4、王某5均等继承。关于安某所立代书遗嘱是否有效,本院认为:根据证人陈述,遗嘱继承人王某5到律师事务所委托见证人代书遗嘱;是被继承人安某在住院期间,见证人侯某2、叶某到医院听取被继承人安某的陈述意见后,由侯某2做了笔录草稿,王某5在病房门外等候。之后,侯某2、叶某离开医院,回到律师事务所制作了谈话笔录和遗嘱,并将谈话笔录和遗嘱打印成文字,再回到医院宣读给被继承人安某听。宣读时,病房内再无其他证人能够证明侯某2和叶某宣读遗嘱的过程及内容与侯某2所作的草稿是一致的,证人也不能证明宣读时被告王某5是否不在现场。被告王某2、王某4、王某5不能提供侯某2、叶某订立遗嘱时的笔录草稿,不能提供录音、录像等其他证据以证明此份代书遗嘱确系被继承人安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代书人代书的内容是被继承人安某口述的内容。整个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违背了立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及见证人见证的时空一致性要求。更何况,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为立遗嘱人签名。本案中的遗嘱除了侯某2与叶某的亲笔签名外,安某的字样为打印文字,未有安某的亲笔签名。被告王某2、王某4、王某5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安某有捺印、盖章的习惯。按照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代书遗嘱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本案所涉遗嘱仅有打印的年、月、日,未见代书人及见证人亲笔注明年、月、日。综上,被告王某2、王某4、王某5所提供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订立及见证过程缺乏时空一致性要求,无法确认该份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安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王某2、王某4、王某5提供的遗嘱,于法有悖,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应按法定继承继承。

案号:(2021)沪02民再86号

再审认为:我国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有严格的规定,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代书的具体日期,并由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须有符合资格的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本案中,余XX、王XX遗嘱上注明的代书人系徐XX,见证人系黄XX、陈XX。代书人并非见证人,而陈XX又非余XX方出具的《聘请律师合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上的人员。此外,代书遗嘱的内容并非代书人徐XX在立遗嘱人口述时当场记录,而系其返回律师事务所后根据记忆整理而成,且无立遗嘱人口述时的笔录、录音录像等资料供参考佐证,无法证实该遗嘱原原本本反映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至于余XX方提供的《聘请律师合同》、《上海市律师劳动报酬统一收据》、余XX的摘抄记录等证据,真实性存疑,摘抄记录也不完整,无法佐证代书遗嘱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故难以采信。本案之前的行政确权行为及相关诉讼结果也未对遗嘱效力做出直接认定。综上,原审以余XX、王XX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认定为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原审诉请,将系争房屋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维持。余XX方的再审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四)自书遗嘱易操作,但需要保存完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书写需要完整,签字也要清晰明确。

【典型案例】案号:(2022)沪02民终1462号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孙某在先后立下的两份遗嘱中均表示其名下财产由张某2继承,两份遗嘱中孙某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均符合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上诉人张某1以孙某不具有遗嘱能力等为由提出遗嘱无效,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在本案第一份遗嘱中,被继承人张某6没有书写遗嘱全文,签名也是模糊不清,此份遗嘱有关张某6的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一审认定张某6的遗嘱有效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对上诉人张某1的相关上诉请求予以采信。综上,张某6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孙某的遗产按遗嘱继承。

结语:妥善规划财富,规避继承风险

法定继承虽是目前我国最常见的、最主要的继承方式,但它其实只是遗嘱继承的补充,任何一个继承程序开始后,首先适用的应该是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法定继承。但目前国内的继承依然以法定继承为主,遗嘱继承为辅,背后的原因无外乎教育背景、文化传统的差异,不同民族对遗嘱的态度大不相同。除了遗嘱绝对数量的不足,有效遗嘱的数量就更少了。

从前文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到,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从《民法典》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对“有利害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遗嘱无效的核心风险是遗嘱缺乏形式要件,导致无效。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证据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为避免纠纷,遗嘱订立时,确定财产清单和遗嘱执行人,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公证遗嘱。

随着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们自然会有财富的积累,而这种财富增长与法律观念滞后所产生的矛盾也在日益显现,可以预见,未来关于遗产的纠纷将会越来越多。因此,有意识地尽早立下遗嘱,不仅能保障个人财富得到良性传承,也能及早的定纷止争,让家族成员和谐团结,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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