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如何对转移定价实施专项调查?

发布时间:2017-05-16

文 | 庄坚胜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间或会有企业向律师咨询这样的问题:企业会否受到税务机关针对转移定价的税务调查或稽查?调查的方式和程序会怎样?显然,转让定价的合规性已日益成为企业管理和财务人员关心的话题之一。在主要以价值而非数量为课税标准的现代税制下,课税对象的价格或估值金额是决定税负的关键要素之一,定价或估值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程度。 转让定价是发生在关联企业(诸如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的交易定价,人为的非市场因素极易发挥作用,以致扭曲定价或估值的市场属性和公允程度, 造成避税的结果。 在企业组织日趋集团化和国际化的今天,转移定价问题自然日益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转让定价立法的最新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总局”)近日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即“6号公告”)并从2017年5月1日开始生效和实施。公告涵盖了独立交易原则、无形资产交易、关联劳务交易、转让定价方法以及其它程序性事项等方面的适用指引。

事实上早在2008年,国税总局即开始实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第2号文,简称“2号文”),从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转让定价方法、和转让定价的调查和调整等方面入手,加强对转让定价的监测和公允性鉴别,防止不当避税。

近年来国税总局着手对2号文进行修改,于2015年9月发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作为实施修订后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落地规则之一,国税总局制定和实施6号公告。 

长期以来,2号文是中国反避税事项(包括规制转让定价)的综合指引,但时至今日2号文中所有转让定价相关的规则均已被新的相应规定所取代。国税总局先前的2016年第42号公告已经包含了关于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文档以及关联交易申报的适用规则,此次6号公告则取代了2号文第4章、第5章、第11章和第12章。同时,6号文还替代了先前国税总局发布的涉及转让定价的一系列单行规章,包括:国税函[2009]第188号文“关于转让定价调整跟踪管理程序”、国税函[2009]第363号文“关于单一功能亏损企业的同期资料要求”、国税总局公告[2014]第54号“关于自查调整补税管理”,和国税总局公告[2015]第16号“关于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服务费的规定”。

6号公告的发布和实施也有着相关国际背景。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近年来正全力推进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国际税改项目(包括修订《跨国企业和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并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6号公告充分考虑和吸收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BEPS方面已经成熟的国际共识和惯例。

二、转让定价调查和稽查的基本程序

税收机关通过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查与稽查保证转让定价法规的实施。调查和稽查程序包括以下基本环节:

1.税务机关重点选择以下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或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与境外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等。

2.税务机关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人员须2名以上;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现场调查可根据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和带走账簿资料、实地核查等取证方式;询问当事人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取和带走账簿资料时会填制和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3.税务机关还可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方式索取与保存与案件有关的资料;需要证人作证的,可要求证人提供签字或画押的证言材料。

4.税务机关还可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核实,要求企业填制《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税务机关在企业提供的关联申报和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完成《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和《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并要求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

5.税务机关还可用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对企业提供的申报信息和同期资料进行核实。

6.在获取上述事实信息的基础上,税务机关选用法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应当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可供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7.调查后确认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反之,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按拟定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方案。

8.根据初步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税企双方均指定主谈人,调查人员应做好《协商内容记录》,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企业对初步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

9.税务机关做出审议决定后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企业对初步调整通知书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可再次协商审议;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

10.税务机关确定最终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及利息。

11.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必须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

12.若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有企业故意通过转移定价达到避税目的,则可以启动稽查程序,由税务局稽查局组织实施反避税稽查。

13.税务稽查局检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记录案件事实,归集证据材料。检查结束前,稽查人员可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要求企业在期限内书面或口头说明。调查结束时,稽查检查人员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14.稽查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报告》后移交稽查审理部门核定和确认处理与处罚意见。稽查审理部门审核报告后,若认为报告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或者提出的处理和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审理部门会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和处罚意见。

三、结语

转让定价是征纳双方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客观上有一定的技术复杂性,尤其是在判定转让定价的公允性上难度较大。税务机关由于征税动机的驱动,在特定情形下较易以调整转让定价为手段达到加征或追征税收的目的。作为纳税人,企业应注重和善于使用内部信息资源和外部专业力量,方能有效维护自身的涉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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