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企业面对新规需要哪些调整 ——暨对网贷管理新规(征求意见稿)的简析

发布时间:2015-12-29

文 | 汇业律师事务所  黄金鹏 合伙人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多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网贷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对个体间网络借贷(“P2P”)的法律监管即将进入一个有法可依的重要阶段。

正如广泛预测的一样,网贷管理征求意见稿继续突出强调了当前P2P企业广泛被要求遵循的”行业红线“——即P2P企业要明确信息中介平台性质, P2P企业不得自营,不得设置资金池,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P2P资金要存管。

根据我们对行业内P2P企业的长期服务和了解,现有运作较规范的P2P企业对“行业红线”把握和遵从的还是比较好的。面对新规(征求意见稿),众多从事P2P的企业应该准备做好哪些调整?汇业律师做了一部分简要分析和指引,供大家参考。

●要去做金融备案、企业名称要改

“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标志着对P2P企业进行金融类统一监管和明确了行业准入形式。备案制使得管理部门对P2P企业从形式规范层面得到监管变得可行。除了备案登记外,从业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备案制体现了对P2P企业设立基本放开的趋势,这也是普惠金融的重大体现。征求意见稿对P2P企业股东条件、注册资本金额度、是否在监管部门预留保证金都没有提及,意味着如果征求意见稿未来不做大的调整,对上述的这些方面几乎是不设限的,我们认为这是金融监管部门对普惠金融的贯彻和突破,从鼓励普惠金融角度是一种进步。但是,也对P2P企业跑路或出现问题后的偿付能力提出的挑战。

●得坚守网络(电子)平台,不得线下和受托“干私活儿”

线上和线下业务必须分离,P2P业务与众筹、理财等产品发售必须分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不得从事或受托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不得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这些对P2P企业做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和规范,特别是“物理场所”限制的提出,加上P2P借贷资金与企业自有资金必须分离,可以看出监管层对P2P机构在展业、资金混同或汇集后出现的“跑路”风险从多个角度给予综合性的控制。

●机构的审核责任加重,前台销售为重需向前后台平衡发展,风控要做好、做细

出借人与借款人必须实名制;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众多规定都要求P2P企业得要做好审核义务和规范运作的责任,企业中后台的工作和风险控制必须得到加强和重视。

我们能看出,监管部门要求P2P从业机构要向传统金融行业监管标准靠拢和学习,尽快摆脱野蛮生长和仅凭销售为王的初期模式,向规范性和稳健型的良好风控的机构发展。

●网贷业务核心信贷部分需要规范

网贷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不得错配和对募集期提出限制。提出了不得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这对现行P2P行业里基本以借款人的借款需求为核心,以出借人的配套为路径,八仙过海各显神通,配上就是好的这样的粗放模式进行了叫停。10个工作日募集期的提出,表面是对借贷关系成立提出了时间要求,实质上这对平台的信誉度、推广力度,出借人认可程度,其实是提出比较高的要求。

汇业律师认为,不得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对于项目融资较好把握,但是对于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很难达到实质的约束。

●网络借贷的本息必须和平台服务费分离

现行P2P业务中,很多企业为了招揽生意,提升亮点,平台宣传过程中声称保本保息,保本高息的做法比比皆是。新规明确平台不得承诺保本保息,网络借贷的本息和平台服务费必须分离,这对P2P平台在宣传、推介、运作过程中,资金本息和服务费的分离提出了要求。

●小额的定义不清,单笔借款上限和余额上限未明

网贷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这条可以看出是参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出台的一条规定,防止系统风险和过分集中化。但是,如果监管条文不明确具体额度和上限额度,此条在实践中将难以实际操作和执行。同时,受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不同影响,各地的小额和单笔借款及余额上限也较难一刀切。我们预计具体监管额度,可能要下放到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去把握和发布标准。

后续,我们将对网贷管理征求意见稿具体条款的细节进行展开和探讨,也将对新规提出我们的建议和意见,对比如P2P平台提供风险准备金是否构成增信等问题进行更深层面的探讨。

如对本文有任何意见、建议或需要咨询相关问题,请联系本所高级合伙人黄金鹏律师(huangjinpeng@huiy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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