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7-20

2015年7月18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对外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近年来如火如荼的互联网金融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在被明确监管的同时,正式进入合法合规运营和规范发展的时代。

是监管,更是肯定、鼓励和支持

《指导意见》的出台,正式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法治化和依法监管的轨道,这将使整个行业发展摆脱在《指导意见》出台前呈现的“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特征。

在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整体行业要进行监管的同时,标志着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特别是对民间互联网金融的承认和肯定,甚至是鼓励和支持。

纲领性的基本法、高度浓缩

与坊间预测的法规出台的节奏有所区别,在大家期待监管机构可能在年中对某些热点业务,如P2P(个体网络借贷),推出具体监管规则的时候,央行等十部委出台了《指导意见》。

可以说,《指导意见》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它从更宏观和全局的角度落实和明确了对应的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和分工,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指导意见》包含的三个部分、二十条内容更多的是纲领性的条文。《指导意见》对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作出了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其对“互联网金融”定义的高度浓缩,即包含了对目前行业的归纳和总结,也为未来创新业务和创新类产品的推出预留了空间。

是互联网企业,更强调了金融的本质属性

《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要接受工信部和网信办的内容监管,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属性得到了体现。

《指导意见》明确了“一行三会”的分工和职责,明确提出了“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 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十部委联合发布,意味深长

十个部委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指导意见》确立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实行了由央行牵头,各部门跟进协同配合,有分工有合作的监管态势。

客观来看,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核心部门是“一行三会”,以及工信部。其他多家监管机构的加入,我们认为政府还是从希望健康发展、统一协调、加强监管和控制风险的角度来考虑的。

P2P(“个体网络借贷”)合法性的首次正式提出

在全国性成文的监管规章的层面上,《指导意见》首次提出并肯定了P2P(“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形式的合法性,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可以实现直接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指导意见》强调了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可解读为P2P平台不得自营。《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与监管部门在之前多次强调的P2P业务运营中不能触及的“红线”的部分内容是一致的。

股权众筹融资

《指导意见》明确了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中国证券业协会已于2014年底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和监管要求。鉴于《指导意见》已正式出台,并将股权众筹融资作为一个类别,我们相信对股权众筹融资的正式管理办法可能会较快的出台。

第三方支付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客户资金存管的脱钩

第三方支付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机制灵活、响应速度快,少花钱、多办事”的重要作用。在《指导意见》发布之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市场实践中,第三方支付机构甚至担负起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角色。

对于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问题,这次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而言,意味着第三方支付机构需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客户资金存管进行脱钩。这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影响较大,目前银行的存管成本普遍高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管成本。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分离,也是继续贯彻和落实“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得搞资金池”的监管要求。

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基金销售的合规运作

《指导意见》支持保险、基金、信托、消费金融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同时也规定了该等业务必须遵守相关监管要求,加强风险管理,合法合规运作。

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与资本市场对接

《指导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

需要后续各业务种类的监管细则和要求尽快陆续出台

对于具体互联网金融业务,现阶段《指导意见》是相对比较原则和宽泛的。这为各监管部门在未来出台的监管措施、要求、条例和管理办法预留了空间。随着监管机构分工的明确,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要求,要尽快出台和配套监管规则和条例,让互联网金融企业有法可循,有章可依。

《指导意见》的发布意义重大。它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互联网金融目的是定位为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在法制层面上给予众多民营互联网金融企业一席之地,体现监管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意图和决心。

随着后续具体细则和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将会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互联网金融的春天是否到了,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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