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引

发布时间:2017-03-03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2015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年8月2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国资委将选择少量企业开展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员工持股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有着深远意义,旨在通过劳动者与所有者的有机结合,形成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创造力,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健康、稳定、长效发展。我国实行员工持股试点已有二十余年,笔者借鉴过去的试点经验,结合员工持股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所涉及若干重要事项,归纳如下具体操作指引:

1.关于持股员工范围和条件

《意见》明确,持股员工应当在公司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原则上应在公司连续工作2年以上且劳动合同有效存续。

实践中,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持股原则,试点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试点应当首先制定并明确公司岗位和层级,方能确定可持股员工范围并提交职代会审议,并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系仅限于公司关键岗位员工,并非全员持股,也非管理层持股;

2)持股员工应当与公司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与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原则上可以参与员工持股,即可以“下持上”,但“上持下”则受到限制;

3)政府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参与员工持股。员工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公司(包括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且均符合持股条件的,该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只能推举一人参与员工持股;

4)试点企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规定其他不能参与员工持股的情形。

2.关于员工持股平台及其交易结构

《意见》明确,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实践中,考虑到公司规模、员工人数、员工持股的稳定和持股交易成本及税负等因素,经综合比较,采用公司员工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不得从事与公司员工持股无关的任何经营和活动)作为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以实现员工持股目的。鉴于《合伙企业法》规定股东不得超过50名,公司可以根据持股员工人数设多个有限合伙企业, 持股员工作为该等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关于员工持股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意见》明确,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实践中,试点企业应当通过《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契约明确员工所持股权管理及员工持股平台议事规则,切实保障持股员工知情权、管理权等各项投资权利。持股员工大会是员工持股的最高权力机构,持股员工大会表决机制应当遵循“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原则,并应当约定明确相应的表决机制,可以采用“一人一票”制,也可以实行“一股一票”制的表决方式。持股员工大会还应当根据需要明确相应的执行机构,负责员工持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并不限于员工股份的分配、流转、预留股份认购等)。

4.关于预留股份的设置与认购

《意见》明确,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鉴于《意见》规定,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实践中,考虑到预留股份资金来源问题,试点企业设置员工持股预留股份可以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适用注册资本认缴制,采用员工持股平台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并于引进人才到岗、定位后再予实缴的方式。预留股份的认购应当遵循“程序公开”、“定价公平”、“操作公正”的原则,试点企业应当明确预留股份认购程序、认购期限、认购价格的具体计算方式以及认购完成之前权益归属等事项。

5.关于员工持股的股权流转

《意见》明确,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相比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员工所持股份的流通性较弱,员工锁定期满后减持或退出一般是通过公司内部转让实现。鉴于员工所持股份与员工身份、岗位关联,试点企业应当明确基于员工身份和岗位的变化而应在规定期限内转让股份,并应当明确持股员工在丧失持股资格或条件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让所持股份的强制退出或收购的情形。员工持股平台可以指定第三方实施强制收购,强制收购价格应兼顾公平原则,一般是按照持股员工初始认购时财产份额价格与持股员工初始认购时财产份额价格经加权实施强制收购时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账面净资产的增减值的孰高值确定。若员工持股平台因资金来源等原因无条件实施强制收购的,则该持股员工应继续享有除表决权外的其他权益。

附:本文所引用的政策法规包括并不限于如下方面: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

2.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14]33号)

3.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4.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5.上海市国资委《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试行)》(沪国资委改革[2016]26号)

6.上海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上海证监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沪国资委改革[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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