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11

文 | 毕英鸷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为落实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形成统一监管体系,补齐监管短板,治理金融乱象,重构合理的金融格局,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以及股东行为的政策,包括《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及即将落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等。随着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金融机构股权管理与规范基本实现全覆盖。

《规定》对证券公司股权结构、股东资质、行为规范等提出了“史上最严”监管要求,本所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规》进行了简单梳理和解读。

一、明确监管原则

《规定》开宗明义提出了“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这既是监管部门的监管原则,也是证券公司股东的行为准则。

二、细化股东分类

《规定》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的影响力将证券公司股东分为四类: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是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是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股比例不足50%但能够对证券公司股东(大)会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限定股东准入门槛

《规定》对股东资质优良设定了具体的标准:

(一)财务实力雄厚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亿元;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亿元,主业净利润占净利润比例不低于50%。

(二)业务范围匹配

《规定》要求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具备对证券公司的持续支持能力、资本补充能力、风险处置能力;具有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且与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匹配;在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公司战略等方面提供支持。

(三)特殊类型股东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不得达到5%;仅经备案的政府全资产业投资基金方可持有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公司制基金原则上不得入股;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1/3;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符合《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四、限定股东持股期限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股东秉承长期投资理念并明确股权锁定期:一是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权;二是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股东自持股日起48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权;三是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有证券公司股权;四是非经批准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

五、穿透监管股权

(一)穿透股权结构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股东应当股权结构清晰,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股权结构直至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存在通过隐瞒等方式规避监管部门监管;原则上禁止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成为证券公司股东。

(二)穿透资金来源

《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三)穿透关联关系

《规定》明确了关联方持股比例合计计算、实质重于形式的股东判断标准。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股东合计持有证券公司股权比例、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共同影响力达到相应标准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股东应当符合相应条件。

(四)确定“两参一控”标准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

六、实行责任人制度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证券公司股权办理事务的办事机构,董事长是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七、《规定》实施展望

《规定》对证券公司股东的要求提升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如政策按照《规定》落地,本所律师认为会给证券市场带来短期动荡、长期利好的效果。

短期动荡,主要是是因为按照《规定》的股东准入门槛,能达到控股股东标准的企业少之又少,基本被限定为国资背景的持牌金融机构。那么对于存量不符合规定的股东,以何种方式进行股权处置需要明确,即是否设定新老划断、是否设定过渡期、是否会导致突击转股影响股权结构稳定、存量不符合规定股东的权益如何保证等。

长期利好,一是规范民营金控平台,限制“资本大鳄”扰乱市场。从2015年的“宝万之争”,到2017年的“穿透安邦魔术”,“资本大鳄”收集各类金融牌照,打造金控平台,通过眼花缭乱的关联企业架设、频繁异常的关联交易等方式“空手套白狼”,进行金融扩张,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积累了大量金融风险。《新规》加强对股东身份的识别和监管,有助于对不规范金控平台的清理和规范,从源头上管控金融风险;二是强化中资对证券公司的控制权。央行行长易纲此前重磅宣布金融领域开放措施,其中将证券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根据《规定》,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基本被限定为国资背景的持牌金融机构,可以减轻外资进入对证券市场的冲击;三是利于证券公司长远发展,《规定》对控股股东、主要股东的高标准、严要求,促使股东着眼于公司战略的长远发展而非短期资本回报,有利于证券公司专业化经营,避免股东过多干涉公司经营从而引发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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