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解读(二)

发布时间:2014-11-18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自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以来,于1993年2月22日、2001年10月27日经两次修正,《商标法》通过确立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繁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需求及国民商标意识的增强,现行《商标法》在实体法、程序法上均已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此次修正案在程序上,规定了商标审查、审理阶段的审限,修改了异议程序;在实体上,加强了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大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无效宣告制度。此次修正有利于国家、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在中国商标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本文对于此次修正案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详细阐述,以期能帮助商标权人正确适用《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一、明确驰名商标认定机构、认定程序,驰名商标禁止作为广告使用。

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新增)

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现行《商标法》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解读:现行《商标法》为2001年10月修正,当时我国为了适应WTO的要求,在商标法中首次明确对于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但是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认定程序及驰名商标应当如何使用在第二次修正案中并未体现。

第二次修正案施行至今的12年间,驰名商标的认定上,先是出现中级法院大量认定,造成驰名商标泛滥,消费者对于驰名商标商品的质量产生质疑,此后,驰名商标企业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荣誉使用于广告宣传的情况比比皆是。

此次修正案一方面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认定程序,同时明确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以避免造成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过度信任,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笔者建议驰名商标企业在新法施行前修改广告宣传及产品包装中关于“驰名商标”的宣传语句,驰名商标可以作为企业商标整体战略的一部分,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官方对于驰名商标作为企业荣誉进行宣传的行为一直是禁止的态度。

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只是商标权受到侵犯后的一种救济手段。驰名商标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商标法这次修改,一个核心就是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对于驰名商标方面的一些规定,堵住了市场上不法经营者不正当竞争之路。

二、明文禁止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并进行抢注的行为。

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新增)

解析: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为新增条款,该条在原十五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于存在合同等关系而知晓他人商标并抢注的行为的规范。实践中,申请人往往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知晓申请人商标而进行抢注,但是并不能证明存在代理人、代表人关系。新《商标法》加强了对于抢注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保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

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重视对于各类合同、邮件等经营管理文件的保密及保存。一方面,对于已经使用的企业商标应尽快申请注册保护,另一方面,对于业务往来合同信息、劳动合同等要妥善保存,以备日后可能侵权行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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