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9号线“咸猪手”王某的两种思路

发布时间:2014-07-09

9号线“咸猪手”事件 | 7月8日,9号线"咸猪手"男子构成猥亵被行政拘留。"咸猪手"男子所在单位也发出告示,对涉事男子王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在其单位锦江国际的官网上,刊发了一条“集团下属企业党委依法依规对王其康作出严肃处理”,其全文内容为:

7月8日,王其康因在公共场所猥亵女性的违法行为,被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予以行政拘留。集团下属旅游事业部党委和旅游股份公司党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决定给予王其康开除党籍处分;旅游股份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企业员工手册》,决定与王其康解除劳动合同。

洪桂彬律师点评:

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媒体的迅速普及,极大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也给劳动者的“私生活、职业行为”产生深刻影响。比如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被披露于网络空间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劳动者的私生活行为也越加普遍地融入网络空间,无声息地与传统劳动关系领域的权利义务发生激烈碰撞,王其康案件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个人私生活的负面行为通过网络的迅速传播对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产生不可逆的严重负面影响。

回到劳动关系层面,王其康毕竟是非工作时间的个人行为,作为公司究竟该如何解雇,劳动法是否有适当的理论通路,笔者从理论视角浅析一二:

一、违纪解雇的路径:对劳动者的私生活行为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可适当扩充

 

从传统的劳动关系视角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劳动管理权(考勤、考核、奖惩等),但一般以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职务行为为界限。由于传统工业社会劳动者“工作时间与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非工作场所”、“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一般都有严格的区分,用人单位一般也不会干预劳动者个人私生活,且由于信息相对闭塞,除了犯罪等极端行为外,劳动者的私生活行为对劳动合同履行影响较小。

但在信息和网络化时代,劳动者私生活中的行为(通常是负面行为)通过信息的快速复制、传递以及公众的情绪、评论搅合在一起,在诱发社会事件的同时也极大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其基本原因是劳动者在私生活时间不能完全剥离作为特定公司员工的身份。

在王其康“咸猪手”事件中,被公众深度感知是其“作为锦江旅游股份公司的员工、工会主席、党办副主任”的职业身份,这种“职业标签”使得普遍意义上的个体行为高度“定位”便利于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如果单纯的一个无业游民笔者推测关注不会过高)。诚然,“职业标签”在加速传播的不可避免地对“劳动关系”产生致命影响,劳动者本人的社会评价急剧下降,对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有多个方面:

(1)锦江公司的商业信誉随同员工的信誉一同下降;

(2)劳动者负面行为如遭受治安处罚可能导致缺勤;

(3)锦江公司短期内的劳动关系秩序也不可避免的产生波动。

如果放任这种影响的发生,显然并不利于公司整体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甚至可能损害其他员工利益,此时赋予用人单位就上述可能影响劳动关系的私生活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便成为题中之义。

因此,依笔者看,对员工在私生活时间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纳入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是企业自主权的体现,符合劳动关系不断深化发展的现状。如果本例王其康事件中,锦江旅游公司员工手册对于违法社会公德的行为(如被治安拘留或给公司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列入严重违纪行为序列,笔者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太大障碍。

二、违约解雇路径:恪守社会公德是劳动者忠诚义务的内容之一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不是“一锤子买卖”,必须在相当成的一段时间内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且权利义务的标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比如劳动者的工资、岗位等都可能在实际履行中不断产生新的合意,这种关系型契约的特征决定了劳资双方的互信对保障整体劳动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

传统劳动法理论认为,为了维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对雇主忠诚(反之雇主应当对雇员承担保护义务),也即忠诚义务是劳动契约的本质要求,忠诚义务一般包括雇员不得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发表对公司不利的言论等。

但深入探究,劳动者良好的职业操守、秉承良好的社会公德也是保证劳资双方长期和谐稳定的前提,如果员工品格出现重大缺陷,劳资关系的信赖基础将难以为继。在因员工品格出现重大危机事件时,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更是无从谈起。因此从整个社会公共秩序、劳动秩序角度考量,要求劳动者恪守社会公德也是其履行对雇主忠诚义务的内涵之一。

在本案中,如果锦江旅游公司员工手册未提及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如何进行管理,那么公司公司以严重违“纪”解雇的理由将难以成立。但从劳动合同的默示义务——忠诚义务出发,以劳动者违反忠诚义务要求其承担合同责任(解除劳动合同),或许是一种现实的选择。上海高院2009年的《若干意见》中也曾有这样的表述“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首要遵循依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笔者认为,以上可作为解约路径。

以上,仅作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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