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业反垄断指南》给车企客户的三个合规提示

发布时间:2017-07-20

文 | 潘志成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汽车业产业链非常长,涉及客户非常广泛,包括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制造厂商、总经销商、进口商)、汽车经销商(4S店经营者)、轮胎等配件供应商、维修商等等。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汽车业的执法活动也非常频繁,近年来的执法包括对品牌汽车制造商及配件制造商对经销商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执法,对新车经销商及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的执法。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目前正在就《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有望在近期正式公布实施。那么为什么要制定《指南》?车企客户应注意《指南》中的哪些要点?本文将为汽车业客户解答这些问题,并结合《指南》为车企客户总结三个合规提示。

为什么要制定《指南》

首先,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的条文规定还是过于原则,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有许多问题《反垄断法》条文无法直接给以答案。其次,汽车业又是一个比较有自身特点的行业,因此执法机关需要一部专门适用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当然,对于其他比较具有特殊性的行业或产业,执法机关也可能还会再制定适用于该行业或产业的《反垄断执法指南》。

《指南》的制定也具有多方面的意义:不仅可以在具体执法案件中给予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更为清晰的指引,例如告诉执法机关如何结合汽车行业的竞争特点进行违法行为判定、竞争效果评估;同时对于汽车业的众多厂商而言,《指南》也可以增加企业在预判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案件执法中的准确性;最后,《指南》也为企业在反垄断合规方面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指导。

车企应关注《指南》中的哪些要点

合规提示一:单一品牌汽车售后市场可被认定为独立相关市场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界定相关市场并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非常关键。一般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主要是根据商品的特征、用途、价格等因素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必要时进行供给替代分析。例如在国家工商总局查处的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利乐在中国地区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纸基无菌包装设备技术服务、纸基无菌包装材料三个市场拥有支配地位。

汽车业的相关市场界定与一般行业不同。根据《指南》,执法机关可以根据个案情况界定汽车批发市场、汽车零售市场;汽车售后市场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售后配件经销市场和售后维修保养市场;而且在汽车售后市场中,维修和配件提供需要基于特定品牌及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而完成,兼容性和锁定效应客观存在,《指南》特别指出,在新车销售市场上不具有支配地位的汽车供应商,在其品牌汽车售后市场上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支配地位。

《指南》中的这一指引对于品牌汽车厂商而言非常具有杀伤力,在以往发生的汽车最终用户、配件提供商诉品牌汽车厂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民事诉讼案件中,汽车最终用户、配件供应商往往难以证明品牌汽车厂商具有支配地位,《指南》正式公布之后,也行执法机关或法院的判断会发生变化。

合规提示二:效果分析不适用于垄断协议违法判定

如何判断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是否构成违法的垄断协议,一直存在很多争议,行政执法机关的认定与法院的判决意见也不统一。

根据《指南》,在判断限制竞争协议(包括品牌汽车厂商、经销商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以及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的纵向垄断协议)是否构成违法垄断协议时,反垄断执法机关将采用原则禁止+豁免(推定豁免或个案豁免)的判定方式,也就是说所有的限制竞争协议均被认定为违法垄断协议,仅有《反垄断法》第15条所列举的特定情形时该协议才会给以豁免,即不认定为违法。

《指南》还特别提出推定豁免(整体豁免)和个案豁免的两种方式:例如对于品牌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纵向垄断协议,如果品牌汽车厂商占有的市场份额不高(25%-30%以下),可以对品牌汽车厂商对经销商设定的销售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推定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予以豁免。

对于品牌汽车厂商之间或经销商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如果涉及到研究与开发合作(例如新能源汽车研发或生产过程中的合作协议)、专业化协议、技术标准化协议、联合生产协议、联合采购协议等,《指南》认为这些协议通常能够增进效率和促进竞争,有利于增加消费者福利,因而执法机关可以在个案中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予以豁免。

合规提示三:判断纵向限制的违法性时还需考虑累积效果和传导效应

一般而言,品牌汽车厂商与经销商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并不必然导致不利竞争的效果。例如上文提到到品牌汽车厂商对经销商销售地域的限制,可能会鼓励经销商有更多的投入提供售前和售后服务,因此对于品牌汽车内部虽然竞争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并未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可以促进该品牌汽车对于其他品牌汽车的竞争。

但是《指南》特别指出,虽然品牌汽车内部的限制可以促进不同品牌汽车厂商之间的竞争,如果整个汽车业的供应商对经销商均采用相同或类似的控制方式,会形成网格化的结构,并使得单个品牌内部纵向限制产生叠加和累积效果;当网格化结构覆盖整个市场时,品牌间的竞争也会被削弱,最终导致消费者福利受到损失。

另外《指南》还指出,品牌汽车厂商对于经销商的纵向垄断协条款可能具有传导效应:品牌汽车厂商会通过经销协议、保修条款、商务政策等,将其对经销商的控制力传导和延伸至对汽车零配件销售相关市场和汽车售后维修服务市场,破坏除汽车销售市场之外其他相关市场的竞争。

综上,车企客户应重视《指南》中的前述要点和提法,及时作出调整和合规应对。例如,品牌汽车厂商在分析和判断经销协议中限制性条款是否可能构成垄断协议时,不仅仅需要考虑单个品牌汽车厂商的市场占有率、对竞争的影响,还需要考虑其他品牌汽车厂商的商业模式、以及限制条款是否会导致对配件销售相关市场、售后维修市场产生不利竞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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