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内卷”:他山基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面向
发布时间:2025-02-13
文 | 沈澄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24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提“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
2024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了2025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强调要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
2025年1月7日,《人民日报》时评:下大气力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开头的第一段就是: 部分新能源车企为抢占市场份额一味压价,“赔本赚吆喝”;储能行业装机量暴增,均价却接近“腰斩”;有光伏胶膜企业卖出产品后,款项回收周期长达8个月。以“新三样”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相关领域却也出现了不容忽视的“内卷式”竞争问题。[1]
政策发力的背后,是因为“内卷式竞争”俨然成为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键词之一。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到各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从电商平台“仅退款”政策调整到水泥、光伏行业的产能控制,“反内卷”已成为政策与企业共同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底层逻辑/理论基础再到市场规制法的实践应用来分析“反内卷”。
一、“反内卷”的他山基底:多学科理论透视
“反内卷”本质上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或者法学问题,而是一个宏大的政府治理问题、社会问题甚至是人类学问题,因此它的理论基底也不在法学,而在他山。
1. 哲学:存在主义、意义缺失与主体觉醒
丹麦存在主义哲学家克尔凯郭尔的“绝望危机”概念描述了现代人在社会中面临的一种存在主义困境,它带来了无尽的焦虑、孤独和绝望。现代社会中的个体不再有传统价值和规范的指导,需要自行选择自己的意义和目标。这种自由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和焦虑,使人感到迷茫和恐惧。
萨特也强调“存在先于本质”,认为人应通过自由选择定义自身价值。但在内卷化的社会规训中,个体被裹挟进单一的竞争轨道,形成了海德格尔批判的"常人"状态——按照他人制定的标准生活。反内卷意味着突破这种"沉沦",像加缪笔下的西西弗斯那样,在意识到荒诞性后依然选择自己的生存姿态,重新掌握定义成功的权利。
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则在个体的基础上描绘了群像:劳动者被异化为生产工具,丧失了对劳动成果的控制权。当代社会的“内卷”正是异化劳动的极端形态——人们陷入无意义的自我消耗,以牺牲生命质量为代价换取虚假的竞争力。反内卷本质上是对这种异化的反抗。
2. 经济学:囚徒困境与负外部性
内卷,如同囚徒困境一样,本质上是“非合作博弈”的典型表现。每个参与者无法形成联盟或进行合作,每个参与者都独立做出决策,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博弈环境下,参与者之间的策略选择是相互独立的,每个参与者都需要考虑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来制定自己的策略。
以光伏行业为例,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自发地扩产形成群体性的产能过剩与价格暴跌,最终产生负外部性效应,例如资源的浪费、环境的破坏、劳动者身心健康受损等,而这些成本并未在市场竞争的价格机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导致全行业受损。
再如,2024年风电行业因低价中标导致储能系统价格跌破0.5元/Wh,企业普遍陷入“增量不增收”困境。[2]内卷式竞争以价格战为核心,导致企业利润下滑、研发投入不足。
这种个体理性与集体非理性的矛盾,解决方案就是打破“独立性”,让囚徒走出困境,进行合作纠正负外部性。举例而言,就是通过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的形式来实现集体理性。
3. 社会学:结构功能主义失衡
社会学家帕森斯认为,系统需通过分化实现功能协调。社会结构中的资源分配不均是导致内卷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社会分层体系会加剧个体之间的竞争,使人们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和机会而陷入内卷。反内卷需要通过调整社会结构,促进资源的公平分配,减少因资源稀缺导致的过度竞争。[3]
例如,中国水泥行业因集中度低、小企业众多,无法形成协同创新,反而陷入价格混战,印证了结构失衡对功能的破坏。
4. 心理学:自我耗竭
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从低到高依次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与爱的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在这之中,长期低层次竞争(如温饱需求)会抑制高层次追求(如自我实现)。
例如,美团骑手反对强制休息,选择“多劳多得”,正是生理需求压制安全需求的体现。但是这样的需求长期来看会导致个体的自我耗竭。反内卷是对这种自我耗竭的抑制和对人的各项需求满足的尊重。
二、“反内卷”下的新机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践运转
1. 技术创新与法制缺位
“反内卷”在正的方面的表现是防止和反对一切形式的、不正当的、低价低效竞争,在反的方面则是要求经营者能够基于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差异化竞争,摆脱同质化竞争陷阱。
往深了说,在竞争法制中,需要对生产要素的创新配置有积极和正向的引导与安排。例如,随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与资本要素的结合显现出了极强的竞争效率。如超级平台在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技术加持下形成了一家独大或寡头结构的市场竞争格局。[4]
对此,需要避免的是在技术创新模式下可能造成的新的抑制动态竞争、损害科技创新效果的行为。例如,一方面,《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平衡数据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不同数据利益的分配。尤其是在DeepSeek等大模型开始轰动全球之际,我们更加会注意到AI三要素之一“数据”的重要性。但另一方面,数据赋权问题仍然难以解决,三年前我们就曾经撰文“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互联网平台数据使用争议的司法实务问题”提及,在以“权利”为法律本位的现实下,这已经成为制约数据法规则解决数据争议问题的根本障碍。这也是为什么在数据相关争议问题出现时,企业往往从相关数据处理行为是否正当角度出发,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行为法手段来实现救济。[5]
此外,对于技术创新中,利用算法垄断等技术措施建立市场壁垒的行为,超级平台借助算法优势实施自我优待行为以提高市场占有率,或进行拒绝交易或限定交易工具的行为,未来也有可能通过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是《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2. 长臂管辖
从外部环境看,全球产业链“拔河博弈”日益激烈,中国产业出海越来越成为“新常态”。
2024年12月25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发布并征求意见,其中第40条规定了反法的域外适用效力或称长臂管辖,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的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或者损害境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不禁让我们想到前两年看世界杯和欧洲杯的时候,某品牌在海外投放绝对化用语广告所造成的视觉冲击和竞争对手的抱怨。这样的事情,在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出来后,可能要有不同的结论了。[6]
长臂管辖的安排也是促使中国企业在出海后,避免陷入同样的损害竞争格局,避免在经营中出现失范行为,互相内卷。
3. 滥用优势地位和压迫行为的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第14条和第15条对压迫行为或者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的禁止,试图回应反内卷背景下,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禁止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压迫行为,如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对中小企业进行不合理的压价、拖欠货款、强迫交易、要求“二选一”等。
不过,新条款的入法依然有不小的理论和实践障碍,比如:
与《民法典》中合同效力、显示公平条款问题之间的龃龉不合。
引发新的“内卷”: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过度规制可能加重相对优势方负担,以致造成市场主体信心不足。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相对优势方将陷入两难境地,既不能在交易相对方没有充分、合理的选择时终止交易或提高交易条件,也不能在交易相对方有选择时与之进行讨价还价。
在相关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无法定义相对性的“大型企业”及“中小企业”的判定标准,也会造成实操中无法确定是否适用该条款,以及如何适用该条款对的情形。
4. 电商法仅退款规则
2021年,国内电商平台拼多多率先推出“特殊情况仅退款”机制,到2023年,各大电商平台(淘宝、京东、抖音等)均宣布跟进“仅退款“规则, “仅退款”已成为国内头部电商平台的标配。但由于专注利用“仅退款”规则的“羊毛党”兴起,针对仅退款规则所遭受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保护失衡的诟病,反内卷的变化已经开始:
一方面,平台“仅退款”规则开始退潮,例如淘宝于2024年8月9日率先针对仅退款规则展开了一系列的调整。
另一方面,电商平台也开始建立账号诚信体系,打击“薅羊毛”行为。
结语
反内卷并非否定竞争,而是推动竞争从“低水平重复”转向“高质量创新”。其哲学内核在于重新定义人的价值,经济学目标在于修复市场失灵,社会学意义在于重构系统平衡,为此,法学使命在于捍卫公平竞争的底线,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规范竞争秩序领域的重要法律也将在多个领域的规制中扮演促进和协调竞争、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角色。
脚注
[1] 人民时评:下大气力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人民日报》,2025年1月7日。
[2] 新京报:继光伏、风电之后,储能行业也开始“反内卷”,2024年12月9日。
[3] 王青: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青年内卷行为的社会学分析,《青少年学刊》2023年6期。
[4] 蒋悟真、王浩楠:《经济法回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理逻辑与制度优化》,《法学杂志》2024年第6期。
[5] 沈澄:《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互联网平台数据使用争议的司法实务问题》,知产力,2021年11月24日。
[6] 大橙子橙先生:《广告合规与内容安全:“难民们”给“小红书”泼的是冷水还是富贵?》,“给点儿说法”,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