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涉港民商事案件如何认可与执行
发布时间:2025-04-16
文 | 陈一杏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随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涉港民商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如何实现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间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笔者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内地涉港民商事案件的认可与执行进行阐述。
一、法律依据
目前,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方面有两个重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这两个安排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框架下,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制定的,为两地之间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二、可以在香港认可和执行的内地案件的范围
(一)正面清单
1.婚姻家庭民事案件
在内地包括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婚姻无效纠纷案件、撤销婚姻纠纷案件、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抚养纠纷案件(包括夫妻之间扶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案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等。
2.民商事案件(一般情况)
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其中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多种类型的案件,但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等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适用。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上述安排。
(二)负面清单
1.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
2.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
3.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除特殊情况外)。
4.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
5.破产(清盘)案件。
6.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7.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8.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案件到什么阶段可以去香港认可和执行
不论是婚姻家事案件还是民商事案件,都要求在法院有生效判决或裁定才能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在内地,对于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是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对于一般民商事案件,同样是指第二审判决,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上述判决。除此之外,内地案件的诉前保全裁定是不可以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的。
四、内地案件在申请承认与执行的主要程序
1.登记申请的提交
寻求判决执行的申请人,应当依据上述法律依据规定,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交申请,请求法庭对内地判决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予以登记。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要准备并提交申请书,同时附上经内地法院正式盖章的判决文本、内地法院出具的证明书以及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必要材料。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可能会作出登记令(Registration Orders)。
2.登记通知书的送达
原讼法庭发出登记令后,申请人有责任将登记通知书(Notice of Registration)及时送达所有已知的可能成为被登记判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送达地址一般为被执行人惯常居住地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送达方式必须严格遵循香港《高等法院规则》的相关规定,并且要根据送达地址位于香港特区或内地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送达途径。
3.作废登记的申请
被申请执行登记判决的一方,若对内地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存在异议,被执行人可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正式申请,请求法庭作废对该判决全部或部分内容的登记。被执行人必须在登记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4日内,或者在原讼法庭特别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作废登记的申请。《2019年互认安排》和《条例》详细列出了香港法院“应当”及“可以”不予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情形,这些情形将成为被执行人申请作废登记的重要法律依据。
4.强制执行的启动
在申请作废登记的法定期限届满后,或者相关的作废程序最终结束后,已被香港法院登记的内地判决,其法律效力等同于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登记当日作出的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判决。此时,若债务人未主动履行判决,就可以正式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判决的最终执行。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特区的强制执行程序并非法院职权主义模式,债权人需要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将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相应的执行令状,由执达官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五、内地案件在香港
被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救济程序
1.审查期间的救济
如果内地案件在香港被申请认可和执行,在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香港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香港法院也不予受理。判决未获得或者未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和执行,但可以就同一争议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
2.裁定后的救济
被请求方法院(香港法院)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据香港法律规定提出上诉。同时,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期间,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另一地(内地)法院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香港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有关诉讼应当中止,待就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命令后,再视情终止或者恢复诉讼。
结语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涉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方面有着详细的规定,明确相关的法律依据、案件范围、执行条件、申请程序和救济程序等内容,有助于保障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两地之间的经济交往和法治交流。
在实务操作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需要特别注意各个环节的细节要求。例如,在准备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交的材料时,务必确保内地法院盖章的判决文本、证明书等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任何细微的差错都可能导致申请的延误甚至被驳回。同时,在送达登记通知书环节,由于与大陆方式有根本的不同,涉及到不同的送达地址和严格的送达方式规定,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避免因送达不合规而影响整个执行程序。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如果想要提出作废登记的申请,需要深入研究《2019年互认安排》和相关条例中规定的不予承认与执行判决的情形,精准把握申请时机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此外,无论是内地还是香港的当事人,都应当关注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在整个涉港民商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积极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以确保自身权益在两地的法律框架下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总之,随着内地与香港之间经贸关系和人员往来的不断发展,深入理解和遵循涉港民商事案件判决认可与执行的相关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