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战中,企业如何用好“不可抗力”条款阻却违约风险?

发布时间:2025-04-16

文 | 沈澄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广泛存在于各国法律中。虽然各国法所称“不可抗力”在外延上略有不同,但一般将“特定的政府行为”纳入其中。

不可抗力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中直接采用了“不可抗力”一词,经德国借鉴和发扬法国法的基础上,另造给付不能制度。英美法系一般有相应的合同落空制度。国际商事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上的相关规定也确立了不可抗力免责机制。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制度来源于大陆法系,相关条款自《合同法》沿用至《民法典》。

无论是法教义学意义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提及不可抗力事件均是用于描述此种法律事实将产生的一定法律效果(通常是指免责),故本文为行文便利概以“不可抗力”涵盖这一法律事实并其法律效果。

1. 猛加关税是否属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

依《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通常认为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和特定的政府行为可以构成不可抗力。其中,突然的关税暴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于三要件而言,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较好理解,主要应考察其是否“不能预见”。严格按照法律的文义解释,不可抗力应当是“不能预见”的事件。但对“不可预见”的解释应当合理,而不应过于严苛,否则所有“不可抗力”事件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当事各方所预见。例如关税暴涨,经由媒体反复渲染,当事人便可以知晓,如此便不构成不可抗力吗?

具体就近期的中美关税暴涨问题而言,从事态的发展脉络,至少有以下时间节点[ 1 ]:

(1)2018-2020年:贸易战初期‌

‌2018年7月‌:对34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25%关税,涵盖工业机械、电子设备等,中方同步反制‌。

‌2018年9月‌:对200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10%关税,2019年5月上调至25%,覆盖家具、纺织品等消费品‌。

‌2019年8月‌:对剩余3000亿美元中国商品加征10%关税,分两批实施‌。

(2)2021-2024年:政策延续与技术领域升级‌

‌拜登政府时期‌:维持25%对华关税,但豁免部分消费品(如自行车、家电)以缓解通胀‌。

‌2024年5月‌:基于“301条款”复审,对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电池等战略行业加征25%-30%关税‌。‌

(3)2025年:关税范围扩大与“对等化”升级‌

‌2025年2月1日‌:特朗普签署行政令,对华5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关税,并取消800美元以下包裹免税政策(T86清关)‌。

‌2025年3月3日‌:以“芬太尼问题”为由,将中国输美商品额外关税从10%上调至20%,部分商品综合税率超40%‌。

‌2025年4月2日‌:宣布“对等关税”新政:‌基准关税‌:对所有贸易伙伴设立10%最低税率,4月5日生效‌。

‌差异化税率‌:中国34%(叠加此前累计达54%)、越南46%、欧盟20%、日本24%、印度26%等,4月9日生效‌。

‌汽车及零部件‌:单独加征25%关税,涉及锂电池、芯片等。

中国对美84%,美国对中最高到125%。

‌2025年4月10日‌:美国宣布暂停征收关税90天‌。

2025年4月11日:中国对美最高加到125%。

缔约方如果身处上述第(3)阶段的节点上,经由媒体渲染,对于关税政策的感知能够有所了解甚至“预感”发生冲突,但仔细看这轮“关税大战”中,突然的扩大化与政治人物和政府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偶发性,2025年4月份以来的“暴涨”情形不属于可以据此合理预见会发生的情形。有些事件、现象即便存在“想象空间”,但因其未能预见,不宜要求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具备过高的预见能力。但是对于2025年4月之后,这种可预见性出现了一定的正曲线回归。

因此,从合理预见的角度出发,本文认为在2025年4月初发生的关税暴涨有被解释为“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的可能性。

2. 当事方是否还有必要履行“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

依《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在成熟的商务合同中,一般会有更详细的不可抗力条款,笔者以日常合同起草中会用到“不可抗力”条款为例,其中第7.2款即为不可抗力通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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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疑问在于,现代通讯如此发达,诸如战争、洪水等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一经发生即全球全媒体传播,即便是普通人也将第一时间知晓该等情形,是否还有必要劳烦债务人向债权人通知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

我们认为仍有必要:

一来,同一事件在不同人眼里有不同的认识,“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二来,不同人对信息的甄别能力仍有不同,有时会出现“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当局者迷;

三来,不可抗力发生是否必然对系争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债务人是否有较为妥善的替代措施,应由债务人予以说明债权人始能明确,以免误了债务人“纵有狂风平地起,我亦乘风破万里”的美意。

其中关键的理论根基在于,“不可抗力”免责通知是一项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

就关税暴涨而言,如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特朗普政府上台前所订立的合同可能因2025年4月初的大幅调整、且没有办法解决因此导致的价格上涨因素而导致履行严重困难,直接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的免责时间范围。申言之,如债务人未能于4月的合理期间有效通知债权人,则其对于该调整期间的迟延履行或履行不能所享有的免责优待将丧失。

结语

长期来看贸易冲突、关税大棒及相关国家的经济制裁,对中美两国企业在国际贸易、航运等商务活动仍有可能带来较大的影响和波及。为帮助企业减少因该问题产生的不利影响,我们也建议企业尽早做好准备,尤其是以下梳理好目前已缔结正在履行中的涉外交易中与买卖、运输、建设工程、服务、金融类服务相关的合同条款。

脚注

[1]  参考百度AI梳理,数据来源www.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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