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重点制度之生态修复责任专题研讨会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25-06-03
2025年5月29日,《生态环境法典》(草案)重点制度之生态修复责任专题研讨会在线上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与汇业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来自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海南大学、江西财经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以及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汇业律师事务所等高校、科研院所和实务部门的五十余位专家学者参会研讨。研讨会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郭延军教授主持。
本次研讨会首先由两位律师分享结合他们的律师实务工作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的生态修复内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秀秀律师以《生态环境法法典的面子与里子》为题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编纂手法平移、抓取、提炼的编纂手法做出了介绍,着重分析了、法律编纂与法律汇编的关系发表了看法,指出了当前《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存在碎片式的问题。同时,张律师结合当前实务中司法机关对于公益与私益法律条款存在混用的情况,并探讨了草案与《民法典》中中关于生态修复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同部门法责任的衔接等问题。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应国律师的发言围绕着生态修复责任法律制度的四大难点展开,他详细分析了生态修复责任主体认定、生态修复鉴定评估、生态修复实施与监管以及生态修复资金管理与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法典编纂应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应。
随后来自不同高校的五位学者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生态修复内容分享了自己的研究心得。
西北政法大学丁岩林副教授授指出,立法者需要进一步界定“生态修复”与同类概念的之间的区别概念,并与《民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相关规定相协调。丁教授介绍了当前草案中“生态修复”的概念主要来源于《矿产资源法》中的有关制度这一概念的来源,并指出其内涵与外延仍需进一步得到确定。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静教授主要就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探讨,指出了当前草案中相关规定的不足。她强调,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包括状态责任与行为责任,立法者需要对状态责任做细化规定。同时,关于修复义务的继受问题仍需得到进一步规定。
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秀卫教授指出,《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总则部分应当明确国家的生态环境修复职责,并界定生态环境修复的概念与性质,以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她对比指出了《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关于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的规定与《民法典》中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的区别,并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相关条款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再祥副教授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生态修复”这一章(第三编第七章)中法律条文规定的具体性、先后排序等问题发表了看法。他还介绍了欧盟自然恢复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紧急刹车”条款。同时,并着重分析了土壤污染防治相较于其他类型污染防治的独特性他也对土壤污染防治区别于其他类型污染防治的特殊性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陈幸欢副教授主要介绍了自然恢复为主原则。他指出,自然恢复为主原则是生态修复的重要原则,在生态修复中应起到引领作用。同时,他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总则编第三十二条以及生态保护编第七章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完善建议。
在与谈环节,复旦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张叶东博士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第三编第七章“生态修复”这一章法律条款的来源逐一做了详细的梳理和介绍,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郭延军教授对环境损害与法义务的对应关系、生态修复责任的属性等问题发表见解。张秀秀律师还对民法典与生态环境法典在生态修复责任衔接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最后,郭延军教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她指出,学界对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存在的各种问题存在着相似的意见和看法,这些问题该如何得到妥善解决仍需上升到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层面上进行反思。郭教授感谢了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和与会人员的积极讨论,并对下次研讨会表示期许,希望有更多的专家学者继续发表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