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跨境投资每周新规(2025)Vol.18

发布时间:2025-06-03

文 | 张雯怡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汇业公司法和跨境投资委员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委员会为了保持对专委会相关专业和行业领域立法进展的关注,定期发布新法速递(Weekly update),供内部和外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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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商投资法相关发布

(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名称:《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年5月13日

生效日期:2025年5月14日

【主要内容】

1 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2 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Source: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05/t20250513_3963684.htm

(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改革优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名称:《关于<全面推广“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改革优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类型:征求意见稿

主管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5年5月13日

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5月21日

【主要内容】

1 进口收货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对进口货物进行‎‎“两步申报”,适用海关范围扩大到全国海关。‎

Source: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6509969/index.html

(三)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名称:《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5年5月9日

生效日期:2025年6月10日

【主要内容】

1 管理措施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商品,实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

2 四类措施商品从境外保税进口至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及区外加工贸易环节时,企业须通过金关二期系统设立专用账册实施管理,未纳入专用账册的商品不得享受保税政策。

3 “两头在外”的加工业务和保税物流业务不受影响。

Source: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505667/index.html

二. 公司法相关发布

(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名称:《关于<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类型:征求意见稿

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25年5月12日

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5月23日

【主要内容】

1 《办法》共46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登记代理人概念范围与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申请基本要求;建立登记代理人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登记代理行为,提出尽职要求并禁止虚假登记;明确登记代理人在代理业务中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特别要求;规定对登记代理人登记申请规范及反洗钱规定的监管措施。

Source: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5/art_4fc7055a1742437eb14055948037c135.html

三. 医药行业相关发布

(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

名称:《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2025年5月14日

生效日期:2025年5月14日

【主要内容】

1 《指南》确立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医疗广告的执法原则;明晰了违法医疗广告免罚、轻罚、重罚的情形边界;为制造容貌焦虑、面向未成年人的医疗美容广告及含绝对化用语广告,指明了法律适用路径;强调医疗广告违法时行刑衔接要点,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需履行的责任义务。

Source: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ggjgs/art/2025/art_cd56662cf13b4ad59eabfe31cb1122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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