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跨境投资每周新规(2025)Vol.29

发布时间:2025-08-27

文 | 胡琰珽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汇业公司法和跨境投资委员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委员会为了保持对专委会相关专业和行业领域立法进展的关注,定期发布新法速递(Weekly update),供内部和外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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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商投资法相关发布

(一)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5年7月31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1日

【主要内容】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Source: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2127/content.html

(二)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名称:《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类型:征求意见稿

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7月25日

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8月24日

【主要内容】

1. 将原在北京、广东试点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推广至全国。

2. 满足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选择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的企业资金,包括开展外债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Source:

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79/3941920/5791563/index.html

(三)海南省政府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名称:《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项下海南自产货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类型:地方政府规章

主管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5年7月25日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18日

【主要内容】

海南自产货物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种植的植物(产品)、出生或饲养的动物(产品)等,包括其衍生物生产、加工获得的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Source: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bgtwj/202507/34db38ab60e9494296ff974330cf0297.shtml

(四)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监管暂行办法》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5年7月29日

生效日期:商务合作区先行启动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预计2025年底)

【主要内容】

1. 商务合作区与境外、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人员及货物由海关进行特殊监管。

2. 对区内涉及保税、免税货物监管的其他事项,本办法未明确的,按照综合保税区相关规定执行。

Source: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6648416/index.html

二. 公司法相关发布

(一)市监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将试点委托转为正式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公告》

名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将试点委托转为正式委托开展部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公告》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5年7月31日

生效日期:2025年8月1日

【主要内容】

市监总局可以将部分符合“相关区域”条件的适用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的案件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等省(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查。

Source: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zfes/art/2025/art_2f4b37b836f449438c8d9e3d24b730ca.html

三. 医药行业相关发布

(一)上海药监局发布《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名称:《上海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7月29日

生效日期:2025年9月1日

【主要内容】

1. 对于列入国家或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的、针对罕见病、老年人和儿童的且国内无同品种的,实施优先审批程序。

2. 优先审批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Source: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50729/490b64be279c4bf98a5fcf95dc1a0e5d.html

(二)药监局发布《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名称:《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类型:征求意见稿

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7月31日

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8月30日

【主要内容】

1. 应在首页或者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编号。

2. 应指定至少一名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的管理人员负责合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合规性评价。

3. 自行终止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应提前30日在其首页或者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取消备案。

Source:

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ylqx/20250731154819162.html

*作者:胡琰珽、夏欣萌*编辑:胡琰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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