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跨境投资每周新规(2025)Vol.25

发布时间:2025-08-27

文 | 胡琰珽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汇业公司法和跨境投资委员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委员会为了保持对专委会相关专业和行业领域立法进展的关注,定期发布新法速递(Weekly update),供内部和外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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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商投资法相关发布

(一)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名称:《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发布日期:2025年6月30日

生效日期:2025年1月1日

【主要内容】

1 .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

2 .2025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投资不追溯享受以上优惠。

Source:

https://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5/art_7346cc8c60754b35b66b9ce7d28f7a73.html

(二)深圳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的通告》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的通告》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5年6月26日

生效日期:2025年6月26日

【主要内容】

1 .对在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Source:

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xgk/tzgg/202506/fca7f51eae1042acb1cc884174fa1a02.shtml

二. 公司法相关发布

(一)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名称:《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25年6月28日

生效日期:2025年6月28日

【主要内容】

1 .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先依次冲减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接受以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或以资本性投入方式弥补亏损。

2 .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应当指定公积金弥补亏损方案,形成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3 .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结余转为法定公积金管理使用,企业发展基金结余转为任意公积金管理使用。

4 .新《公司法》施行以来,以公积金弥补亏损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应予以调整。

Source: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06/content_7029837.htm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类型:法律

主管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年6月27日

生效日期:2025年10月15日

【主要内容】

1 .完善数字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明确平台监管责任。

2 .对侵害数据权益、恶意交易等不正当行为作出规定。

Source: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6/t20250627_446247.html

三. 争议解决相关发布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批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的决定

名称:关于批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的决定

类型:决定

主管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年6月27日

生效日期:2025年6月27日

【主要内容】

1. 对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作出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及世贸组织项下争端,将不提交国际调解院。

Source: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6/t20250627_446243.html

四. 医药行业相关发布

(一)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名称:《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类型:征求意见稿

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7月2日

征求意见截至:2025年8月2日

【主要内容】

1. 已在我国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

2 .未在我国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由生产企业作为申请人,申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I)。

3. 证明有效期与注册证或生产许可证一致。

Source:

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ylqx/20250702162139103.html

*作者:胡琰珽、夏欣萌*编辑:胡琰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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