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在家族企业中的实践

发布时间:2025-11-07

文丨王旭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一、从一则案例看海外家族信托的实践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富管理和传承的工具,在中国境内正逐渐被高净值家庭所接受和使用,其独特的法律架构、灵活的结构、隐私保护属性,使其成为代际传承中的优选方案,受到高净值人群的青睐。近些年随着高净值人士的增加,信托架构也逐步进入公众视野,比如龙湖地产吴亚军的家族信托,就是其中之一。

在吴亚军与蔡奎的统筹规划下,龙湖地产共计搭建了四项信托架构,具体包括:以吴亚军为委托人设立的吴氏家族信托,以蔡奎为委托人设立的蔡氏家族信托,此外还有两项由吴亚军作为委托人、分别面向高管与普通雇员的专项信托。从行业实践来看,这种多维度的信托布局属于较为规范的家族信托设计模式。

从信托的具体架构逻辑分析,吴氏家族信托与蔡氏家族信托的运作框架基本一致,可通过蔡氏信托的案例进一步拆解:2007 年 9 月,蔡奎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 Precious Full 公司,该公司当时直接持有龙湖地产 39.06% 的股权。在这一信托关系中,汇丰国际信托担任受托人,且汇丰方面另行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 Silver land Asset Limited。到了 2008 年 6 月,蔡奎将其持有的 Precious Full 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正式转让给 Silver land Asset Limited。经过这一系列股权调整后,Silver land Asset Limited 成为龙湖地产的直接控股股东,蔡奎个人则退出了龙湖地产控股股东的行列,但通过蔡氏家族信托,其家族仍持有龙湖地产超 30% 的股权。无独有偶,吴亚军所主导的信托架构,同样采用了这一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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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吴氏家族信托和蔡氏家族信托,龙湖地产还设置高管信托和员工信托,将上市公司大股东地位置于信托名下,并由专业信托机构或其子公司担任受托人,既实现了股权的功能性分离(控制权、收益权、管理权可以采取不同安排),又通过分层激励维持管理团队与核心员工稳定。在吴亚军和蔡奎夫妻离婚后,公司也没有发生控制权之争,运营也未受到任何影响。

二、中国法律框架下的股权信托

前文所述的信托,是目前流行的海外信托,也是目前高净值人士普遍选择的信托模式。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海外信托和境内信托有什么异同点,以及国内股权信托是否具有可行性就成为了关键。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同海外信托架构类似,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财产和受益人是信托的基本构成要素。

我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关系的基本要素(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财产、受益人),但长期以来股权类信托在国内发展较慢,原因集中在登记公示、受托人角色认定与税制衔接等方面。直到2025年4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才有所发展。

根据该通知,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依法将其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或者委托信托机构出资入股,由信托机构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对该股权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是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股权转移给信托机构或者委托信托机构出资入股,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或公司设立登记并对信托财产权利进行公示的行为。

该通知把“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以可操作的形式推进,明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凭信托文件办理公司股东登记并对外公示,从而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方面提供法律依据。该通知解决了股权置入信托的“非交易过户”路径,申请人可凭信托文件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无需伪造或虚假交易;允许在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信息中标注“本公司股东XXX(代表某某信托产品)”,提高对外可见性与法律对抗力。

但我们也要看到,股权信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基于该《通知》,未来可以将登记在工商的信托作为持股平台,其不参与实际的商业运营活动,也不能对外负债、融资与担保,同时,进一步通过法律架构与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股东协议、公司内部控制与内控管理制度等,对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设定,剥离信托公司作为信托持股主体在公司法上的义务和责任,如股东身份下的选举、决策的义务和责任。

三、海外vs境内,股权信托的未来选择

随着高净值人士对海外家族信托的尝试,可以看到股权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前景,目前只有少数信托机构开始尝试股权家族信托,为了拓展股权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需要从法律与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我国的家族信托产品,更加关注于收益,对于企业经营风险隔离存在一定的局限。《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的颁布,虽然让股权信托的设置更加合乎企业家族信托的配置,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家族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但试点区域的限制,短期内无法普遍施行。

境内股权家族信托的优势在于,它们都是持牌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有较强的监管管控,风险可控。在产生纠纷时,相较于境外信托,面临的诉讼成本和法律程序也相对简单。与此同时,境内信托享有语言的便利操作角度较为便捷,无需将资产转移到境外。境内信托不涉及外汇管制问题,避免了因外汇管制带来的资产转移和跨境交易风险。

但劣势在于采用境内股权家族信托的上市公司占比较低,且多为间接持股。自由度不高,无法像海外信托受托人灵活配置,从而导致信托服务的竞争力和创造性有限。境内信托的资产类型较为单一,主要以现金资产为主,不动产和股权等资产的装入成本较高。在税务筹划方面的机制相对不成熟,可能无法像境外信托那样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尤其是信托税制方面的立法十分有限。海外的立案信托优势在于成熟的信托法律体系和税收优化,能为企业主提供一定的便利,但法律监管差异、服务机构风险,也可能使得信托存在一定风险。

任何一种资产配置策略,都是在确保资产总量稳健增长的同时降低风险,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都可以说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境内信托与境外信托各有优劣。在选择时,需要根据自身的资产状况、财富管理需求以及法律文化背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权衡。

简言之,如果资产已经在境外、家庭成员有海外身份或长期生活安排、未来可能移民或子女留学,优先选海外家族信托;若资产在境内、核心控制人不想失去境内身份,建议优先选境内股权信托,或先境内信托再叠加离岸架构做“双轨制”。在家族信托范畴内,尽管离岸信托常被境外上市企业视为搭建财富传承体系的优先选择,但对于国内家族企业而言,本土信托在操作便捷性与成本管控两方面,同样具备不可忽视的自身优势。

四、家族信托配置流程及各方角色的基本权利

(一)股权家族信托的设立需遵循清晰有序的步骤

首先是信托结构设计,需基于前期收集的客户基础信息,通过深度沟通,明确信托类型、结构、层级及各方当事人等关键要素,为后续落地奠定框架基础;其次进入信托结构设立环节,在此阶段需完成信托启动文件与各方当事人确认文件的制备,同时围绕整体信托设立文件开展起草、审阅与商议工作以确保内容合规完善,此外还需完成信托项下第一层公司的设立,搭建起信托运行的实体载体;最后是信托资产注入步骤,先提供资产注入文件初稿供客户参考,待文件审阅通过并完成签署后,推进转入操作,实现资产向信托的正式归集。

(二)不同主体享有的权利

作为信托发起方的委托人,有权在信托成立时指定受益人及第二层离岸公司董事,同时可就信托资产的管理投资方式、受益分配规则及资产最终处理方法表明意愿;在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可随时与受托人商讨信托架构有效性及受益人身份变更事宜,与受托人、投资顾问共同评估投资表现。

作为信托利益的享有者,受益人拥有多项保障自身权益的权利,包括就信托内容向受托人咨询、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供信托资产的财务报告等。

而承担信托管理职责的受托人,其权利围绕信托资产安全与合规运作展开,具体包括以自身名义持有资产,实现资产保密等目的;定期审查信托内部记录,确保信托运作符合法律要求;结合委托人意愿,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资产,同时处理各个主体关于信托运作的各类问题。因此,选择管理经验丰富、国际化程度较高以及信托服务经验丰富的受托人也至关重要。

五、结语

股权家族信托,它不仅为企业在代际交接的阵痛中守住控制权的核心,更能通过灵活的激励设计点燃团队活力,让家族基业在传承与创新的博弈中找到精准平衡点。然而,这份平衡的背后,是公司法的权责边界、信托法的信义义务、家事法的亲情羁绊与税法的优化空间相互交织的复杂网络,每一处细节的疏漏都可能为家族财富与企业发展埋下隐患。正因如此,结合企业的股权结构、经营模式与家族愿景,搭建起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的信托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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