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清算的主要步骤及法律关注事项
发布时间:2025-11-11
文 | 吴雄雁 乐维 汇业律师事务所
私募基金[1]清算是在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或发生其他基金解散事由后,由基金清算人/清算组对基金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最终注销的法律程序,其作为基金募投管退的最后一个环节,不仅涉及多方的切身利益,也往往是各类问题和纠纷集中爆发的阶段。就此,基金清算责任主体在开展基金清算活动时,应遵循相关适用法律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在保障各方权益的同时,有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一、私募基金清算流程图

二、私募基金清算的主要流程及关注事项
(一)启动基金清算程序
在发生法定的或约定的基金解散事由后,基金的清算人/清算组应依法对基金启动清算程序。
1. 确认基金的解散事由
实务中,私募基金解散清算的原因主要包括:(1)基金存续期满且不展期;(2)基金展期协议期满,结束运作;(3)基金存续期间,所有投资者全部赎回;(4)基金触发合同约定清算条件(包括止损机制等),导致本基金提前终止;(5)依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6)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合伙会议通过,决定终止;(7)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8)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9)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10)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11)其他。
【法律关注事项1】:就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而言,其工商登记的营业期限与其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产品存续期限系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营业期限一般长于或等于产品存续期限。实务中,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应将营业期限届满和产品存续期限届满都作为基金的解散事由。
【法律关注事项2】:基金发生解散清算事由时,管理人应将其作为重大临时披露事项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同时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2. 确定基金的清算人/清算组
实务中,契约型基金的清算小组一般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组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清算人/清算组一般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由管理人担任。其中:
(1)就合伙型基金而言,在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清算人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就公司型基金而言,在基金合同没有约定或股东会决议未另选他人的情形下,清算组应由公司董事组成。
【法律关注事项3】: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确定清算人或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逾期不确定清算人/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确定清算人/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则基金的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或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就契约型基金而言,因其本身并不 存在工商载体,实务中其无法适用强制清算程序。
【法律关注事项4】: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清算人确定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在10日内将清算人/清算组成员、清算人/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3. AMBERS系统“清算开始”操作
如基金开始清算,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提交清算申请,进行“清算开始”操作,先行提交基金开始清算时的有关信息(包括基金清算承诺函和基金清算公告)。
【法律关注事项5】:根据基金业协会在其官网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清算业务办理”,如清算程序可在20个工作日内完结的,则无需走清算开始程序,只需在基金清算完成后直接通过AMBERS系统进行“清算结束”操作。
【法律关注事项6】:如管理人存在超过到期日3个月且未提交清算申请的基金,则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平台中对该管理人的公示信息进行特别提示,即提示该管理人“存在超过到期日3个月且未提交清算申请的私募基金”。
【法律关注事项7】: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基金清算操作指南》,管理人提交的“清算开始”申请,均由系统自动办理通过。一经通过无法修改,因此,管理人应谨慎填报。
(二)开展具体清算事务
基金清算人或清算组在基金清算期间应依法依约开展各项清算事务,主要包括:(1)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制订基金清算方案;(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基金未了结事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基金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基金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1. 制订基金清算方案
基金的清算人/清算组在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一般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其中,基金清算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基金的解散事由;(2)清算人或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人或清算组的职权;(4)清算人或清算组会议及其议事机制;(5)基金财产及其处置原则与安排;(6)基金清算费用及其支付安排;(7)基金债务及其清偿安排;(8)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安排;(9)合伙型/公司型基金工商注销安排。
【法律关注事项8】:就公司型基金而言:(1)清算组在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即基金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基金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清算组成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基金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就合伙型基金而言,其清算程序和清算人职权,依照《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就契约型基金而言,其清算方案是否需要征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法律关注事项9】:基金自行清算的,基金的清算期一般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如基金合同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基金的清算时间原则上并无具体的限制,实务中基金的清算时间将主要取决于基金财产的变现进度。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法律关注事项10】:如管理人存在提交清算开始后超过6个月未完成清算的基金,则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查询公示平台中对该管理人的公示信息进行特别提示,即提示该管理人“存在提交清算开始后超过6个月未完成清算的私募基金”。如基金管理人备案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 债权通知与申报
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其在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后,应当在确定清算人或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基金清算人或清算组申报债权。
3. 处置变现基金财产
清算人/清算组在清理基金财产后,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等非现金财产进行处置变现。
【法律关注事项11】:清算人/清算组在对基金财产进行处置变现时,除应关注基金合同对基金财产处置设置的特殊决策机制(尤其涉及关联交易时)外,还应特别关注处置变现基金财产的时效性、公允性,避免因未及时处置基金财产或以不公允的价格处置基金财产而给基金造成损失,否则存在被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主体进行追责的潜在法律风险。
【法律关注事项12】:在基金底层交易端存在回购权等特殊权利安排时,清算人/清算组应及时代表基金并通过合适的方式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相关权利,避免因未及时或未适当主张相关权利而给基金造成损失,否则存在被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主体进行追责的潜在法律风险。
4. 清偿债务与缴纳税款
在基金清算期间,清算人/清算组可从基金财产中依法列支各项清算费用,对外清偿基金承担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未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同时,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等各项税款,避免税务违规风险。
5. 分配基金剩余财产
在基金清偿及支付完毕基金的各项债务、税费后,清算人/清算组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将基金的剩余财产分配给基金的投资者。
【法律关注事项13】:如基金合同约定可向投资者进行非现金分配,或投资者在基金清算阶段同意接受非现金分配的,则清算人/清算组可依法向投资者进行非现金分配。为了确保非现金分配方案的可操作性及顺利实施,清算人/清算组应就基金特定财产的非现金分配(尤其是上市公司股票的非现金分配),事先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法律关注事项14】:在基金清算期间,基金的清算人/清算组可以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次/多次清算,并向投资人进行多次分配。
6. 编制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清算结束后,基金的清算人/清算组应当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其中,基金清算报告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清算报告编制说明、基金的基本概况、基金财产的处置变现情况、基金清算费用及其支付情况、基金的债务及其清偿情况、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以及基金工商载体的注销安排等。
【法律关注事项15】: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基金的清算报告应当有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资者的签章。其中,就契约型基金而言,清算报告一般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签章。
【法律关注事项16】:现行相关适用法律并未对基金清算报告的审计作出强制性要求,基金的清算报告是否需要审计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7. 开展基金清算审计
对于基金合同明确要求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的,清算人/清算组在完成基金的清算工作后,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清算期间的财务状况、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事项进行审查,以确保清算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8. AMBERS系统“清算结束”操作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基金清算完成后,管理人需在AMBERS系统进行“清算结束”操作。其中,对于预计清算程序可在3个月内完结的,直接勾选“清算结束”选项(无需勾选“清算开始”选项),提交基金清算的相关文件。对于此前已勾选“清算开始”选项的基金(即预计清算程序无法在3个月内完结的基金),需在基金完成清算后,再次点击“基金清算”按钮,补充提交基金其他清算信息,包括基金清算承诺函、历次基金清算报告等。
9. 账户/税务/工商注销
(1)账户注销
基金清算人/清算组在完成基金清算后,应当及时办理基金募集监督账户、托管账户等银行账户的注销手续。
(2)税务注销
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文件。
(3)工商注销
就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清算人/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工商注销登记。
【法律关注事项17】:合伙型、公司型基金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其中,合伙型基金的清算报告应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公司型基金的清算报告应经股东会确认(强制清算时,清算报告应经人民法院确认)。实务中,如部分基金投资者失联或拒不配合签署清算报告时,则基金存在无法顺利办理工商注销的潜在风险。但就公司型基金而言,如存在股东失联或其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则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法律关注事项18】: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三) 保存基金资料
基金完成清算后,管理人、托管人、基金募集机构/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妥善保存基金的相关资料,且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其中:
(1)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2)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3)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
(4)管理人应当保存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除上述资料保存要求外,基金募集机构还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资料。其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信息资料、告知警示投资者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至少保存20年。
三、结语
基金清算作为基金募投管退的最后一个环节,不仅涉及多方的利益与责任,也往往是各类问题和纠纷集中爆发的阶段;因此,如何合法合规地开展各项清算工作,在有效保障各方权益的同时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后续我们将继续围绕“基金财产处置方式”“基金非现金分配”“基金强制清算”“怠于清算的责任”“基金清算与损失认定”等基金清算环节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大家做进一步探讨,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脚注
[1] 根据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私募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