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的争议解决机制:合同执行、仲裁机构与挑战

发布时间:2025-11-11

文丨Elsie Ihedioha 王泊文 汇业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对外国投资者而言,尼日利亚蕴含巨大的市场潜力,但其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却令人担忧。多年来,尼日利亚的仲裁实践一直基于《1988年仲裁与调解法》(Arbitration and Conciliation Act, ACA)。[1]尽管该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仍可适用,但其程序拖延和法院干预的现象日益严重,削弱了仲裁本应具有的快速和公正解决争议的初衷。

2023年,尼日利亚颁布了新的《仲裁与调解法》(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Act, AMA),[2]正式取代1988年旧法,致力于将尼日利亚打造为一个具有前瞻性的仲裁中心。这一新法旨在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以公正高效地解决商业纠纷,并明确适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涵盖尼日利亚及其他缔约国所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3]

这项立法改革还得到了其他配套政策的有力支持,如政府于2024年推出的《国家仲裁与替代争议解决政策(2024–2028)》,[4]旨在推广仲裁机制并加强其与司法体系的协同整合。尼日利亚的仲裁机构设施也在不断完善。拉各斯商会国际仲裁中心(LACIAC)、拉各斯国际商业仲裁区域中心(RCICA)以及拉各斯仲裁法院(LCA)等知名仲裁机构,为现代化争议解决提供了专业的支持平台。这些发展清晰地展现出尼日利亚转型为非洲仲裁枢纽的坚定意图,其目标是与国际标准接轨,并为投资者提供高效、公正、可预期的争议解决路径。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重点介绍AMA中的若干重要规定,分析尼日利亚仲裁现状所面临的挑战,并探讨当前呈现出的新趋势。

二、现代商业争议解决的关键创新

尼日利亚司法体系的案件积压严重,商业诉讼往往拖延多年。在这种背景下,仲裁成为一种重要的替代途径。AMA在1988年旧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改进,为当事人提供了更高的效率、灵活性和确定性。新法的主要创新包括:

(i) 规范国家法院在发布、承认和执行临时措施方面的权限;

(ii) 设立仲裁裁决复审庭(Award Review Tribunal, ART);

(iii) 对平行法院诉讼设立强制性中止机制;

(iv) 对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Third-Party Funding, TPF)制度予以明确规范。

1. 紧急仲裁员机制(Emergency Arbitrator)

该机制用于在仲裁庭正式组成之前,处理一方提出的紧急救济请求(第16条第1款)。当事人可申请任命紧急仲裁员,相关机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任命(第16条第5款)。申请可提交给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若无约定,则由法院受理。申请可以在提交仲裁通知时或之后提出,但必须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紧急仲裁员可授权采取临时措施,其决定在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执行。但紧急仲裁员的决定不对后续仲裁庭产生约束力,仲裁庭有权全部或部分修改、撤销或维持该决定(见附表一第27条第10款)。

2. 仲裁裁决复审庭(Award Review Tribunal, ART)

复审机制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自愿选择设立仲裁裁决复审庭(第56条第1款)。该机构可对初次仲裁裁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复审,相当于上诉程序。复审的理由必须符合该法规定的法定事由(第55条第3款)。如仲裁协议有规定,当事人可向ART申请复审。ART须在成立之日起60天内完成程序并作出裁决(第56条第6款)。双方也可约定ART的组成和程序,如无约定,则其成员人数应与原仲裁庭相同。

若ART维持原仲裁庭裁决,异议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仅能基于争议不可仲裁或违反公共政策的理由撤销ART的决定(第56条第9款,第55条第3款(b)(i)&(ii))。若ART全部或部分撤销裁决,法院可在认为ART裁决依据不足时恢复初裁的效力(第56条第8款)。虽然引入了额外的程序步骤,但这一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程序控制权,也有助于实现结果的可预测性。

3. 第三方资助(Third-Party Funding, TPF)

新法明确承认并规范了第三方资助机制。该机制允许一方由并未直接参与争议的商业资助者(法人或自然人)资助其仲裁费用,资助方可在裁决有利时获得部分赔偿。通过确立这一法律制度,尼日利亚与其他在仲裁法律中明确承认TPF的国家接轨。

为保障仲裁程序的独立性与公正性,AMA规定了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义务。当事人必须披露资助协议的存在,以及资助方的姓名和地址(第62条第1款),并在仲裁启动时或签署资助协议后立即进行(第62条第2款)。此类信息公开有助于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确保各方了解案件背后的财务安排。此外,仲裁庭有权在最终裁决中判定与第三方资助相关的费用(第50条第1款(g))。

4. 其他程序性改进

除以上重点机制外,新法还在多个层面完善了仲裁程序。该法扩大了临时措施的适用范围,使仲裁庭和法院均可授予临时救济,并明确法院有义务执行仲裁庭授予的措施。此外,AMA还新增了合并仲裁程序、追加当事人、承认电子仲裁协议等制度。这些规定共同构建了一个更加完整、现代化的仲裁制度框架。

三、执行与实效的挑战

尽管《2023年仲裁与调解法》进行了渐进改革,尼日利亚的仲裁机制仍面临一些深层次的挑战。首要问题是仲裁裁决的执行。虽然新法在程序上做出了简化安排,但其实际效果仍受多种因素制约:法院态度的不一致、与旧有涉外判决法律规范的潜在冲突,以及法院过度干预或审理拖延的历史惯性。这些立法与制度层面的瓶颈不仅制造了不确定性,也削弱了仲裁本应具有的终局性与效率。除了法院因素外,整个仲裁生态系统的基础能力仍显不足。尼日利亚的仲裁机构体系尚处于发展阶段,专业仲裁中心数量有限,经验丰富的仲裁员也相对稀缺,尤其是在金融科技、可再生能源等新兴行业。此外,仲裁中仍可能出现偏袒行为和腐败问题,影响程序的公正性与透明度。

总体而言,这些相互关联的问题——包括执行难、机构能力不足与专业水平不均——共同削弱了仲裁在尼日利亚的可靠性和成本效益。

四、新兴趋势与制度发展

尽管挑战依然存在,近年来尼日利亚仲裁机制迅速扩张。与此同时,仲裁从业者、仲裁员以及司法系统在国际仲裁领域的专业化程度显著提高。尼日利亚法院在执行仲裁协议与裁决方面的态度也愈发积极,形成了更为“仲裁友好”的司法环境。一个典型案例是NNPC v. Fung Tai Engineering Co Ltd。[5]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明确裁定,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时不得重新审理案件实体,只能专注于执行本身。

同时,数字化技术在仲裁听证中的应用日益普及,显著提升了办案效率与可及性。第三方资助(TPF)制度也在实践中逐步推广,扩大了仲裁的可及性。

从行业分布看,尼日利亚仲裁案件主要集中在海事与航运、石油与天然气、电力、投资、建筑及电信等领域。其中,能源和建筑行业的仲裁案件数量最多,涉案金额也最大。过去十年间,石油与天然气相关仲裁频繁出现。随着电力及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扩张,预计这两个领域的仲裁活动将上升。此外,医疗、旅游、体育及数字产业(包括金融科技与电子商务)也在因外资增加与跨境合作扩展而呈现仲裁需求增长的趋势。

五、结语

2023年《仲裁与调解法》的颁布标志着其法律体系的一次关键性转变,决定性地推动了该国仲裁法律框架的现代化,显示出尼日利亚成为非洲领先仲裁中心的决心。但司法拖延的可能性,在专业领域中的能力不足,以及对持续职业培训的需求,依然是当前不可忽视的挑战。

因此,外国投资者依然需要以谨慎乐观的态度看待尼日利亚的仲裁体系。高效且公正的争端解决工具已基本齐备,而投资者面临的关键任务是如何有效运用这些工具。这要求他们在合同中制定周密的仲裁条款纳入AMA中的各项创新机制,同时精心挑选具备经验的仲裁员与信誉良好的仲裁机构,并密切关注相关司法实践的变化。通过上述做法,投资者可以把握尼日利亚市场中的机遇,依托日益成熟的仲裁体系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Arbitration and Conciliation Act 1988 (Laws of the Federation of Nigeria 2004 Cap A18).

[2]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Act, 2023.

[3] Explanatory Memorandum of the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Act, 2023.

[4] National Policy on Arbitration and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2024–2028.

[5] NNPC v. Fung Tai Engineering Co Ltd, (2023) 15 NWLR (Pt. 1906)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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