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或转包存疑情形下工程款请求权的构建路径——以独立承诺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6-01-26

文 | 何俊洋 方彪 汇业律师事务所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转包等复杂法律关系常使工程款纠纷陷入"关系定性"迷局,在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方已经进行了工程款结算的情况下,是出借资质还是转包,直接影响被挂靠方是否具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如何穿透多层法律关系锁定有效请求权基础,成为破解此类纠纷的关键。

本文结合我们团队近期办理并胜诉的一起工程款纠纷案件,解析法院在面对“挂靠关系”/“转包关系”争议时,如何通过认定“独立承诺行为”,确认债务承担主体。

一、案件背景简介

2022年,我方当事人A经案外人B介绍,实际承接某建设项目的施工。在项目进场施工后,由于工程施工需要履行备案等手续,B联系了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C公司挂靠施工,且由B组织协调完合同签订、备案等工作。实际施工由A组织实施,工程产值核算、款项往来及项目管理等均由A报送给B之后,由B与C公司联络用印,以C公司的名义与总包方对接。

项目进入尾声后,C公司向实际施工人A出具了结算文件,确认工程总价款、已支付款及剩余未付工程款金额。同时,由于总包方要求A在项目未完工的情况下中途退场,A因尚有400余万工程款未结,不同意退场,C公司遂向A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载明将在约定期限前向A支付剩余工程款,并特别注明“本次付款与C公司与总承包单位的结算无关”。

实际施工人A据此《承诺书》如期撤场,但此后C公司未按期付款,A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C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诉讼过程中,C公司还就上述结算资料和承诺书的效力问题提起了反诉。

二、案件争议焦点及庭审交锋情况

(一)本案争议焦点概括为以下三点:

1.基础关系定性之争:本案到底是“转包关系”还是“挂靠关系”,C公司认为本案是挂靠关系,C公司不具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2.法律行为效力之争:《承诺书》是否构成独立债务,C公司认为案涉《承诺书》不是C公司真实意思的表达,是为了配合A完成和发包方的结算手续,C公司不需要履行《承诺书》。

3.证据攻防体系之争:《承诺书》盖章真实性如何认定,C公司认为《承诺书》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并申请了多个证人出庭作证。

(二)诉讼策略分野

1.针对以上争议焦点,被告方C主张“挂靠关系-合同无效-结算、承诺失基”进行抗辩。

2.我们代理当事人抓住案件核心,以《承诺书》为核心构建"独立之债"请求权,认为承诺书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应当予以遵守。

(三)庭审交锋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法官共组织了3次庭审。

1.C公司的主要抗辩及反诉意见

庭审过程中,在C公司的申请下,案外人B出庭作证称:案涉项目是由其与A合伙承接,双方协商借用C公司的资质施工,C公司仅出借资质,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C公司另一名负责公司公章管理的员工亦出庭出具证言表示:《承诺书》应该是A在提交的结算资料中夹带添加后私自加盖了C公司的公章形成的,他本人此前并未见过该文件。

C公司代理律师则主张:案涉工程为A挂靠C公司所实施,相关结算资料仅是C公司配合A办理结算手续所出具,并非C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挂靠行为违法,基于挂靠关系出具的《结算书》《承诺书》均属无效文件,A无权据此向C公司主张工程款;且C公司仅系出借资质,并未实际组织施工,不应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

2.我方主要质证及代理意见

针对C公司的抗辩及反诉,我们团队从证据效力、法律关系及交易秩序三个维度展开体系化论述:

(1)证据效力层面:针对《承诺书》盖章真实性问题,通过梳理案涉工程过往用印流程(所有材料均需经C公司与B审核后统一用印)、用印习惯(结算类文件需经C公司实控人审批)及交易惯例(已按《结算表》支付1300余万工程款),证明《承诺书》签署符合正常业务流程,不可能通过“夹带盖章”获得。其次,针对B主张的"合伙承接",通过举证A未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磋商等关键流程、且独立完成施工管理、资金投入及风险承担的全流程证据,论证A实际施工人身份的独立性。最后,针对C公司的证人证言,特别强调B因与C公司有多个项目在合作、公章管理人员系C公司员工,二位证人均与C公司及本案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故其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不足以推翻书面证据的法定效力。

(2)法律关系层面:①穿透"挂靠关系"抗辩:指出即便存在资质借用,C公司通过《承诺书》已构成独立债务加入。并且援引相关最高院判决要旨,强调民事主体对自身盖章文件的法律后果具有预见义务,不得以"内部管理失当"对抗善意相对人。②构建法律关系"双轨制"论证:一方面通过论述实际施工人A未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及合同磋商等关键流程,以及通过C公司提供的施工过程记录等材料,证明C公司存在实际管控行为,打破"纯挂靠"关系表象;另一方面立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主张《承诺书》作为独立单方允诺,其效力不受基础法律关系影响。

(3)交易习惯层面:揭示C公司"双面获益"矛盾,C公司既主张《结算表》系配合总包方结算的真实文件(已据此收取工程款),又否定其对A的约束力,明显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其次,通过梳理付款记录与《承诺书》的时间关联性,论证A退场与C公司承诺支付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后,运用商事外观主义原理,强调结算文件与承诺书形成闭环证据链(进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部分款项→出具承诺→依约退场),符合正常商业惯例。特别指出C公司作为专业建筑企业,对盖章文件法律后果具有更高注意义务。

三、一审判决要旨

一审法院并未对双方是否构成“挂靠”法律关系作出评价,而是直接着眼于《承诺书》所形成的独立法律义务展开裁判,并围绕以下三点进行认定:

1.文件形成真实,签署行为明确:被告C公司虽辩称《承诺书》系实际施工人A“欺骗盖章”所致,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否定该文件的真实性。

2.承诺独立于基础合同法律关系:即便存在挂靠情形,只要《承诺书》构成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具备完整的合同要件,即可认定其有效成立。

3.付款义务不以总包方是否支付为前提:《承诺书》中明确约定C公司向实际施工人A付款不以其与总承包单位的结算及工程款到账为前提,C公司不得以总包未付款为由拒绝向A支付。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请求权基础并非基于“转包”或者“挂靠”的建设工程关系,C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合法有效,承诺义务不容否认。最终在本案受理后9个多月,并经3次庭审,判决C公司向实际施工人A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

四、二审裁判要点

(一)诉争未止,被告方继续上诉

一审判决后,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包括:

1.一审判决书存在对当事人名称的笔误,影响判决效力;

2.一审未厘清双方之间究竟是转包关系还是挂靠关系,导致案件基本事实及基础法律关系认定严重不清;

3.《承诺书》系在欺骗手段下加盖公章形成,即便不属欺骗,该文件产生于挂靠关系之下,并非C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定分止争,独立之债必予履行

对于上述上诉理由,我方在二审中进一步发表答辩意见:

1.形式错误不影响判决实质效力:判决书中个别当事人姓名的误写属于形式性瑕疵,不影响判决书实体内容的准确表达和法律效力;

2.“挂靠”争议不影响承诺书的独立性:上诉人试图借助“挂靠”、“转包”等复杂法律关系来否定《承诺书》的法律效力,实质上是企图逃避其在《承诺书》中明确承诺的付款义务。

3.文件形成流程完整,未见欺瞒行为:实际施工人A提交的所有结算及付款资料均有C公司盖章确认,且C公司在项目付款过程中也有相应的协助配合行为。现有证据表明《承诺书》的出具流程合法完整,C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所谓“欺骗盖章”的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判,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结果。

五、实务启示与总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一审及二审法院并未就双方之间“挂靠关系”、“转包关系”展开冗长的关系定性论证,而是选择以《承诺书》为切入点明确权利义务,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工程款纠纷。整个裁判过程体现出以下重要的司法考量:

1.关系定性认定不影响独立承诺之债效力

在合同纠纷中,法院更倾向于优先评判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如承诺书)的效力,而不纠结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标签化定性。只要该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作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依据,法院即可能据此作出裁判,而不必过多延伸讨论工程关系中的挂靠或转包问题。

2.实质解纷与契约稳定并重

本案中,实际施工人A与C公司之间未签署施工合同,但C公司出具的《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从实质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认可了这一承诺的效力,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也体现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和契约稳定性的价值取向,避免让“挂靠”标签干扰对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

3.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是突破关键

从结算确认到承诺书,再到后续部分付款及A按期撤场,本案形成了首尾呼应、闭环式的证据结构。正是这一系列有力证据的相互印证,让法院能够在错综的关系中抓住清晰的法律事实,从而作出正确的判决。在类似工程款纠纷中,应尤其注重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以提高主张特定法律关系和权利的成功率。

六、结语

回溯本案审理过程,其历经四次庭审程序,核心争议焦点始终围绕基础法律关系的定性展开。从表面看,《承诺书》的存在似乎构成当事人主张工程款的直接依据,但不容忽视的是,案涉近 400 万工程款的清偿责任,与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结果紧密挂钩。若法院深陷基础法律关系旋涡并采信对方关于 “挂靠关系” 的抗辩主张,则案涉《承诺书》存在因被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而归于无效的法律风险,这也成为团队在代理过程中面临的核心压力点。

为此,团队通过反复推敲打磨代理意见、多轮次与承办法官就案件核心争点进行专业沟通,最终成功将案件争议从复杂的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中剥离,引导裁判思路聚焦于承诺行为的独立性,为当事人成功追回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

作为专注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团队,本案的办理亦让我们深刻体会到:在复杂疑难建设工程案件的代理工作中,唯有锚定请求权基础,以精细化的事实梳理与严谨的法理论证为支撑,方能在多重法律关系的交织中寻得破局关键,在不确定性中为当事人筑牢权益保障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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