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跨境投资每周新规(2026)Vol.1
发布时间:2026-01-27

一.外商投资法相关发布
(一)央行、外管局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6日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26日
【主要内容】
1.跨国公司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
2.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跨国公司需满足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
Source:
https://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3581332/2025122617445735623/index.html
(二)上海发改委、上海商务委发布《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
名称:《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若干措施》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年1月6日
生效日期:2026年1月6日
【主要内容】
1.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运用未分配利润,或者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合法分得的本外币利润等多种方式扩大境内再投资,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库。
2.实施工业用地“20年弹性年期+依申请续期”制度,出让年期到期后仍符合产业导向的,可通过协议方式按原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价格续期。
3.对于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进口注册证产品转入本市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减免注册体系和生产体系现场核查。
Source:
https://fgw.sh.gov.cn/fgw_kfjjfz/20260105/a3de17bf83234feba56fc74281e0afc5.html
二.公司法相关发布
(一)市监总局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
名称:《企业注销指引(2025年修订)》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0日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30日
【主要内容】
1.公司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全体清算组成员签署后报股东会确认。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清算报告确认,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清算报告确认,须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2.企业在完成清算后,应当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企业,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
3.对于存在依法应在税务注销前办理完毕但未办结的涉税事项的,企业应办理完毕后再申请注销。
Source: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djzcj/art/2025/art_1b0f53c66d4c4daf893f7220a394ac7b.html
(二)市监总局发布《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
名称:《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6年1月4日
生效日期:2026年1月4日
【主要内容】
1.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
2.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
Source: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djzcj/art/2026/art_b4e9437ef7fe410fb95ac407b85a8675.html
(三)上海市监局发布《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名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年1月7日
生效日期:2026年2月1日
【主要内容】
1.新增条文明确,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但不满足不予处罚情形,也不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时,可以在满足相应程序要求下予以减轻处罚。
Source:
https://scjgj.sh.gov.cn/007/20260107/2c984ad69b92b854019b978c5856172b.html
三.争议解决相关发布
(一)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类型:司法解释
主管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0日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
1.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管辖协议无效。
2.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管辖法院,但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地域,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能够依法确定管辖法院,一方当事人仅以未明确约定具体管辖法院为由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Source: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5241.html
(二)国务院发布《商事调解条例》
名称:《商事调解条例》
类型:行政法规
主管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26年1月6日
生效日期:2026年5月1日
【主要内容】
1.当事人之间在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产生的商事争议适用商事调解,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
2.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满3年或者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及满足其他条件的,可以担任商事调解员。
3.商事调解不公开进行。
Source: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1/content_7054049.htm
四.医药行业相关发布
(一)药监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名称:《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年1月6日
生效日期:2026年1月6日
【主要内容】
1.除特殊情形外,拟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原则上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至少一方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同剂型无菌药品商业化生产经验。
2.对再注册周期内未上市放行过商业规模批次的品种,持有人拟委托生产的,应当先按照国家药监局《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报程序》中关于长期停产药品复产的相关要求组织恢复生产。
3.委托双方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拟办理委托生产相关许可事项的,需根据适用情形至有关机关新办或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
Source: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60106115318178.html
(二)药监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名称:《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审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年1月7日
生效日期:2026年1月7日
【主要内容】:
1.鼓励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的原研药及仿制药在境内申报,对于符合要求的可纳入优先审评审批范围。
2.申请人可对临床急需的境外已上市药品就境内外临床数据利用情况、优先审评审批事项及附条件申请事项,申请I类沟通交流,并提交支持临床急需的资料等,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开展临床试验或可豁免临床试验。
Source: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pggtg/ypqtggtg/20260107152912184.html
*作者:胡琰珽、夏欣萌、朱朗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