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跨境投资每周新规(2026)Vol.3
发布时间:2026-05-27
文 | 胡琰珽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汇业公司法和跨境投资委员会、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委员会为了保持对专委会相关专业和行业领域立法进展的关注,定期发布新法速递(Weekly update),供内部和外部参考。
目录
一.外商投资法相关发布
(一)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二) 海关总署公布《关于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司法相关发布
(一)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二)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三.医药行业相关发布
(一)上海药监局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
一.外商投资法相关发布
(一)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类型:部门规章
主管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6年1月13日
生效日期:2026年4月1日
【主要内容】:
1.海关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状况分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常规企业、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
2.高级认证企业和认证企业是中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等,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Source: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1/15/article_2026011508415067166.html
(二)海关总署公布《关于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
名称:《关于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联运(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6年1月20日
生效日期:2026年1月27日
【主要内容】:
对于货物载运方式为集装箱载运,且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的联运模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申请。
Source: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6-01/21/article_2026012109050749493.html
二.公司法相关发布
(一)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名称:《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6年1月20日
生效日期:2026年1月20日
【主要内容】:
1.明确设立总额度5000亿元的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分两年实施,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民间投资中长期贷款,涵盖设备及原材料购买、技术和数智化改造、厂房改扩建、店面装修、经营周转及餐饮住宿、养老托育等消费场景拓展。
2.总体实施方案有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加大风险补偿力度,适当提高分险比例等趋势,要求各部门完善金融监督管理机制。
Source:
http://jrs.mof.gov.cn/zhengcefabu/phjr/202601/t20260119_3982163.htm
(二)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类型:部门规章
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年1月23日
生效日期:2026年2月1日
【主要内容】:
1.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两年一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进行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2.国家发改委通过鼓励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研发与项目实施,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将当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信息,将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Source: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601/t20260123_1403413.html
三.医药行业相关发布
(一)上海药监局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
名称:《上海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办法》
类型: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管部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年1月16日
生效日期:2026年3月1日
【主要内容】:
1.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应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中药制剂包括固体,半固体,胶囊剂,酒剂、酊剂等。对首次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市药品监管局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研制及配制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验。
2.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通过上海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信息系统,提交备案资料,并对备案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3.明确影响制剂质量的备案信息需要变更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备案信息系统提交传统中药制剂变更备案资料,提出变更备案。若不影响,医疗机构可通过备案信息系统自行更新相应备案信息。
Source:
https://yjj.sh.gov.cn/zx-yp/20260116/e5f794f83cbd49ef9ae05ad75545fc01.html
*作者:胡琰珽、夏欣萌、朱朗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