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合规管理(三)特定非金融机构主要反洗钱合规义务
发布时间:2026-06-09
文 | 郭青红 吴怡 汇业律师事务所
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法》以及下列反洗钱合规义务渊源的规定,依法履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合规义务。
一、开展反洗钱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1、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2、根据风险情形采取一项或者多项强化尽职调查措施

经强化尽职调查后,从业机构认为存在洗钱高风险情形的,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方式、金额或者频次,限制业务类型,拒绝办理业务,终止业务关系等洗钱风险管理措施。
三、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记录包括客户身份信息、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中获取的资料、业务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记录在业务关系终止后,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四、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五、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1、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按要求对下列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1)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由其办公室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
(2)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3)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2、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
具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进行自律管理
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接受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督管理和指导,执行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规范,开展履行反洗钱合规义务的自律管理。
七、履行保密义务
特定非金融机构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八、遵守禁止性合规义务
1、房地产从业机构
(1) 不得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
(2) 不得向身份不明的客户销售房屋或者提供经纪服务。
2、会计师事务所
(1) 不得在客户阻挠、妨碍、拒绝配合或存在其他客观上无法完成尽职调查的情形下,仍与之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
(2) 不得对存在较高洗钱风险情形的客户(如来自高风险国家、涉及外国政要等)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
(3) 不得在客户、业务关系存在洗钱嫌疑或涉及较高风险情形时,采取简化的尽职调查措施。
3、律师事务所
(1) 不得在当事人使用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疑的身份证件,且经进一步核实仍无法确认其身份时,仍提供或继续提供法律服务;
(2) 不得在洗钱风险增加等情形发生变化时,仍对当事人继续采取简化尽职调查措施;
(3)不得在怀疑当事人涉嫌洗钱,且继续开展尽职调查可能导致泄密事件时,既不停止继续调查也不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4、公证机构
(1) 不得在因当事人阻挠、妨碍、拒绝配合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尽职调查时,仍办理、继续办理公证或提供公证服务;
(2) 不得在采取强化尽职调查后,认为洗钱风险超出自身风险控制水平时,仍办理、继续办理公证或提供公证服务。
5、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
(1)不得为身份不明或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
(2)不得在客户、业务关系或交易存在洗钱嫌疑或涉及较高风险情形时,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
6、符合备案条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1) 不得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得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受益所有人信息;
(2)不得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或不实的受益所有人信息。
外国公司不得将其在本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备案。
九、社会组织的反恐怖融资合规义务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社会组织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反恐怖融资合规义务。
1、定期开展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基于社会组织恐怖融资风险状况,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2、参加反恐怖融资培训,提高对恐怖融资风险的认识;
3、加强内部控制程序和财务管理措施,完善内部治理,提高自身业务和资金的透明度,防止被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利用;
4、在境外开展活动时应关注相关地区的恐怖活动及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与境外非营利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采取合理措施,确认境外非营利组织的身份、业务、资质和信誉状况,评估其是否有能力将资金用于公益目的,防止被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利用进行融资;
5、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6、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7、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发现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配合开展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