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产品标签标识的合规要求

发布时间:2016-07-11

文 | 刘冠男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本文主要就展示产品标签标识的合规要求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规定》、《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均对相应类别产品的标签标识作出了特别规定。

那么,展示产品是否需要遵循上述规定加贴符合要求的标签标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循本法。”因此,界定展示产品是否适用上述法律法规,最核心的问题是探讨展示行为是否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行为。如果展示行为属于销售行为,那展示产品理所当然应遵循相关标识标签法律法规,但若展示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对展示产品的合规要求又有哪些?

一、展示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

销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要约和承诺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销售行为的核心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须以要约和承诺的形式订立买卖合同;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展示过程中,展示区的产品一般是以“非卖品”、“本产品仅供展示”等形式出现,展示服务提供者的目的在于介绍产品或服务,吸引消费者去其他场所进行购买,而非就展示产品本身进行销售。在这种前提下,展示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15条规定,属于一种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展示行为作为一种要约邀请,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作为合同的一个部分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那自然也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合同法》第15条对要约邀请行为进行了概括式罗列,其中指出商业广告是一种要约邀请。那么,展示行为是否属于广告行为?

 

 

 

二、展示行为是否属于广告行为?

 

 

我国《广告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广告法调控的广告活动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地域范围,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是主体资格,必须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三是实施目的,必须以一定媒介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者服务;四是行为实施的特征,必须具有商业性质。

现实的商业活动中,比较常见的展示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企业内部的展示区;二是展会;三是商场展示区或O2O线下体验店。对前两类而言,商品展示作为一种推销、宣传手段,是明显的广告行为,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但对于第三类展示行为在实践中争议较大,若仔细分析也应属于广告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该行为完全符合广告法第2条所规定的四要件。尤其是其核心要件,即行为的目的性,上述产品的最终销售是通过网站或者其他途径缔结完成,展示产品不会进入销售环节,其所有权不会转移,而是作为一种宣传手段,向消费者发出要约邀请。

二是对于此类商品法律存在特殊规制,并不适用一般销售商品的规定。比如《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可以免予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20条也对展会中的“广告样品”作出特殊监管规定。

 

 

 

三、展示产品标签标识的合规要求

 

 

既然展示行为属于广告行为,对展示产品的合规要求应有别于普通销售产品,具体如下:

(一) 无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贴符合要求的标签标识

展示产品既已作为广告内容的一个部分,其标签标识理论上不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包括本文开篇所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规定》、《汽车产品外部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但不排除实践中个别执法部门对此有不同理解,仍会参考上述规定。

(二)可以加贴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标签标识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2条“本规定中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从上述规定中可类推,展示产品作为广告的一部分,若加贴印有生产国语言文字的标签标识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三)进口展示产品的其他合规要求

1. 免于检验检疫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可以免予检验。

2.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展会中的展示产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20条(摘选):”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