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消费积分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8-07-10

文 | 黄春林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当前互联网经济中,一种被商家广泛使用的用户忠诚度计划是,用户消费(或满一定额度)后即可获赠一定的积分(下称“积分”),用户可以用获赠的积分在线兑换商品、抽奖,或者抵扣消费,部分网络平台还支持积分通兑或积分金融。

但实践中,由于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积分监管法规,积分的诸多法律问题还存在较多争议。本文中,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根据与多个监管部门的沟通情况,就积分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简要交流分享如下。

一、关于积分的法律性质

关于积分的法律性质认定,直接决定着积分的监管体系及法律适用问题。几种较为常见的观点为:

1. 积分应参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由文化部体系管理。

这种观点的理由很简单,积分的技术属性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最为接近,且目前我国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管理规定较为成熟,部分地区通管局持此种观点。但实践中,积分参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监管并未得到文化部确认,同时也与积分的根本目的冲突,具体详见后文分析。

2. 积分应认定为虚拟货币由人民银行体系管理。

这种观点认为,在积分交易、兑换、金融等场景下,积分因具有了法定货币的支付、增值等功能,这对现有金融秩序具有较大影响,所以应当按照虚拟货币由人民银行体系监管。

但是,目前人民银行没有专门的虚拟货币准入、发行、交易有关的管理规定,而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也明确将比特币的性质定位为“虚拟商品”而不是“虚拟货币”。

3. 积分应认定为虚拟财产无需特别监管。

尤其是在新的《民法总则》出台后,明确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权,这一观点更为盛行。按照此观点,既然积分是用户的虚拟财产,那么用户就有权自行处分(包括兑换、交易,或者用于金融增值)。作为平台,也可以根据法不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自由从事积分有关商业场景运营。

二、关于积分通兑通用

(一)积分是否可以通兑通用

如前所述,积分是否可以通兑(积分之间互相兑换)通用(可兑换第三方商品),取决于积分性质的认定。若积分被认定参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则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等规定:

(1)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由文化部审批后方可运营;

(2) 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

但显然,这与积分的根本目的相冲突,将极大的限制积分的使用场景,最终其回馈用户、提高用户忠诚度的目的难以实现。

一旦积分不被认定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则其通兑通用不存在法律障碍。实践中,目前也存在平安万里通、万达非凡等积分通兑通用平台。

(二)通兑通用是否会被认定为网络支付

如前所述,目前人民银行没有专门的虚拟货币准入、发行、交易有关的管理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积分通兑通用就不会触发人民银行的其他监管机制。

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在通兑通用商业场景下,若积分具备了网络替代支付功能,且通兑通用平台经手了商户资金或实质提供了商户资金结算的,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等规定,通兑通用平台存在被认定为非法从事网络支付的可能性。

(三)通兑通用平台是否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网络商家为自有用户提供消费积分发放、商品兑换等服务而建立自有积分平台的,属于销售附随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行为,无需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但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积分的通兑通用平台(例如平安万里通、集分宝等),根据商业模式不同,可能会分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B21或B25项增值电信业务,分别应当办理EDI或者ICP经营许可。

三、关于积分兑换的商品

如前所述,消费积分发放是一种销售附随行为,或者是一种变相促销行为。那么,积分商城里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可以不用满足普通销售中的产品质量担保或标签标注等要求呢?

笔者认为消费者利用积分兑换商品,不同于一般的销售附赠产品行为。如前所述,积分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虚拟货币”的现金价值,或者属于消费者的虚拟财产,消费者利用积分价值兑换商品与用现金购买商品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积分商城里的商品或者服务,仍然应当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强制性要求。

退一步讲,根据《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等规定,附赠的商品也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关于利用积分抽奖

为用户提供多样化的积分使用渠道,鼓励用户利用积分参与抽奖小游戏,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商家提高用户体验的重要手段,但其中的法律问题也较多。主要的合规要点包括:

(1)应当明示使用消费积分抽奖的条件、方法和期限;

(2)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进行虚假抽奖或者操纵抽奖;

(3)奖品的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4)开设使用消费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要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最高限额;

(5)提供给用户抽奖、消耗积分的游戏若具有联网功能的,应当取得网络游戏上线运营许可(版号)及备案。

五、积分与商业贿赂

商家根据用户消费情况,向用户提供具有现金价值的消费积分,是否存在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法律风险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消费积分明显满足“财物”的性质。在米其林中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中,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米其林中国公司通过向零售商发放积分的形式,使零售商增加轮胎的采购和销售量,进而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获取交易的机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该案在社会上影响广泛反响。

不难看出,在此类案件中,监管机构采取的实质审查模式,即消费积分的发放是否具有排挤竞争的实质目的。为此,笔者建议:

(1)积分发放的对象,应当以终端消费者为主,应当避开对销售选择有控制力的经销商、采购部门人员等;

(2)合理处理消费积分发放的财务记账方式,明确是发放计提还是消费计提模式;

(3)尽量避免消费积分可以提现或者变相提现。

六、积分与传销

此外,部分商家借积分之名,行网络传销之实,存在较高刑事法律风险。在此类案件中,其基本特征为:

(1)以合法的电商、微商、二维码交易为幌子;

(2)消费积分成为传销组织等级体系的主要衡量标准;

(3)消费积分的获取方式除了来源于自身消费奖励外,还来自于其发展的下线的消费奖励,以及按下线人头计提的消费积分;

(4)消费积分可以直接用法定货币购买,也可以直接回兑为法定货币。

积分在用户忠诚度建设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是经过实践充分检验的商业模式;积分通兑通用为用户积分使用提供了更多的渠道,有利于盘活用户沉淀价值,提高用户体验。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积分监管规定,相关法律性质界定及行为规范还存在较多模糊地带,这也给企业推进网络积分计划带来了一定挑战。这就需要我们企业更加慎重,强化积分运营有关的合规审查,防范可能的民事、甚至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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