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售后回租与抵押借贷之异

发布时间:2018-08-16

文 | 文嘉 律师   全俊林 律师   王梓入 律师 汇业律师事务所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首次引入融资租赁交易模式,至今已近40年。在此期间,融资租赁业务虽历经波折,但自2004年以来高速发展已成趋势。2014年最高法发布的法释【2014】3号文件,首次明文确认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模式的合法性。但近来笔者发现,在法律实务中,部分法律从业者竟依旧不能区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将二者混为一谈,严重阻碍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现笔者依己浅薄之见,从法律视角将二者异同论述如下: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当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中的供货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时,即是我们常说的售后回租模式。而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提供财产作为贷款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付

一、法律关系不同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一般至少涉及三个主体(供货人、出租人、承租人)及两个合同(买卖合同以及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看似只涉及了两方,是因为供货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人,所以售后回租仍然是融资租赁。而抵押贷款,建立的是更为简单借贷的法律关系,一般只涉及有贷款合同和从属于贷款合同的抵押合同。

二、债权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同

在售后回租中,双方建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后,出租人其主要权利义务在于向承租人购买标的物,支付对应价款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然后再将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有获得标的物价款,继续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及支付相应租金的义务。在抵押借贷中,贷款人主要义务是发放贷款,借款人则是负有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提供足额抵押物担保的义务。

三、债权人对租赁物/抵押物享有的权利不同

在售后回租中,标的物虽然在买卖前和租期内都有承租人实际占有,但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出租人,出租人让渡的是标的物的使用权,承租人只因租赁关系享有该标的物的使用权。而抵押借贷让渡的是现金,抵押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仍归属于原所有者,设置抵押只是使债权人享有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四、合同违约以及租赁物的处理方式不同

在售后回租中,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经催告后,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救济方式的选择性较多。而在抵押贷款中,若借款人违约,抵押权人除非与抵押人协商一致进行抵押物处置,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抵押物的优先受偿,其救济途径明显不如售后回租多。

五、租赁物/抵押物灭失后的效果不同

在售后回租期间,租赁物灭失,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或解除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抵押贷款中,如抵押物灭失,则需由抵押人重新提供担保财产。

从以上售后回租及抵押借贷的不同点来看,两者还是比较容易区分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售后回租与抵押借贷混淆的情况呢?根据笔者处理的售后回租的法律实务案件来看,主要还是在于售后回租的滞后制度建设,从笔者办理的案件来看,最容易引起售后回租与抵押借贷混淆的融资租赁业务领域在于机动车的售后回租。故笔者借机动车售后回租来简要分析一下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混淆的症结所在。

在机动车售后回租领域,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车辆,再将从承租人处购买的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为简化交易流程,租赁车辆往往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车辆抵押给出租人并办理抵押登记,又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待支付完毕所有租金后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有人认为这是“把自己的东西抵押给自己”,所有权和抵押权人发生混同,同属一人,完全自行矛盾了;这也是部分人得出“名为融资租赁实为民间借贷”症结所在。

但实际上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仍然是以交付为节点,登记仅仅是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车辆的所有权的转移,出租人与承租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并不能以车辆登记作为所有权的转移标志。对于登记权证中抵押的问题,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这种交易模式也是“无奈之举”。若在售后回租模式下采取承租人将车辆过户给出租人,待承租人支付完毕租金后再过户给承租人的方式,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都会面临以下问题:

一、立法层面和统一登记制度的空白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关于所有权和抵押权混同制度,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9条肯定了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权并办理抵押的交易模式,但是基于当前我国特有的机动车登记制度,无法在登记的公示效果中明显体现出“授权登记”、“融资租赁登记”等字样,抵押登记统一为“抵押权人”字样。而将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并授权承租人办理抵押登记从而避免承租人擅自处分车辆、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车辆,是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模式融资租赁业务在当前法律框架内实现所有权保护及风险控制的核心手段。在统一完善的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第三方登记平台也尚未对融资租赁登记进行区分登记的情况下,选择授权承租人将车辆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实属“无奈之举”。

二、交易繁琐、车辆违章、交通事故等问题

租赁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每一个客户至少涉及两次车辆过户,产生两次交易税费,交易过程也会更加繁琐,不利于业务的拓展。而车辆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在没有统一完善的登记制度之下,承租人车辆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将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使用涉及的相关刑事案件,出租人都会面临作为名义上责任主体的问题。

综上,从机动车售后回租业务来看,与抵押借款混淆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动产租赁登记制度方面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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