霉烂的不仅是番茄,还有什么?——“烂番茄”事件深度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8-10-25

文 | 傅朗律师团队 汇业律师事务所

10年前,孩子在吃三聚氰胺奶粉,我们在吃苏丹红鸭蛋、地沟油;10年后,我们花了更高的代价,却未换回餐饮企业的良知!2018年10月19日,上海中芯国际学校被曝学校厨房出现变质番茄和洋葱、食物加工日期造假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对校园食品安全的强烈关注。

一、“烂番茄”事件回顾

2018年10月18日,有家长在上海中芯国际学校家长群中曝光学生午餐。于是,家长们在群里要求更换供应商,改善孩子的伙食。

2018年10月19日,学校召开沟通会却引发更大不满,家长在学校后厨发现发霉过期食品。随后,家长拍照留证并报警,学校食堂被封锁检查,浦东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卫计委、张江镇政府共赴现场调查。

2018年10月20日,浦东市场监管局发布了通报。通报全文如下:

2018年10月22日,校方在学校阶梯教室召开说明会。家长们提出了包括更换供应商、追责、如何加强管理、为孩子安排体检等20余条诉求。

2018年10月23日,上海食药监、市教委发布《市食药监局和市教委关于上海市民办中芯学校食品安全问题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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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烂番茄”事件法律分析

此次“烂番茄”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傅朗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就本次事件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相关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分析如下:

(一)民事法律责任

本次事件涉及以下两方面民事法律责任:

(1)中芯国际学校VS家长、学生

通常,学校与家长、学生三方之间的关系,可类比为特殊的委托合同。从学生入园注册/报名入学时起,委托合同即正式履行。学校取得对学生的监护权。在该特殊的委托关系中,家长向学校支付学费、生活费等,其子女应享有接受学校教育、照顾看护,及安全用餐的权利;学校应承担照顾、看护学生,并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学校的招生文件、入学手册及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等,均可视为该委托合同的主体及组成部分,学校应全面、切实履行其承诺的教育及监管义务。

“烂番茄”案中,中芯学校在事前告知学生方食堂菜单的情况下,未按原定菜单内容提供餐食,已构成违约;而学校提供霉变食物,未尽到看护照顾义务。家长作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可依据校方相关承诺,及《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要求学校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部分学生因食用学校食堂的餐食导致身体不适,其人身权中的健康权受到侵害,家长亦可依《侵权责任法》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中芯国际学校VS上海怡乐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食堂承包商)

中芯国际学校与怡乐食公司之间存在承包法律关系。学校可依承包合同之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因相关餐食系怡乐食公司生产、提供,家长亦可主张怡乐食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怡乐食公司与中芯国际学校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二)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怡乐食公司生产及使用过期、腐烂食品,及私改标签的行为,视案件调查情况,可能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三)刑事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有毒、有害的食品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相关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刑事处罚。

同时,因食品安全犯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相关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回到“烂番茄”案中,怡乐食公司使用过期、发霉原材料制作学生餐食的行为,可被认定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在其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况下,将构成刑事犯罪。

此外,若查明其生产、使用的原材料包括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无需达到可致损程度即构成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专业律师意见

此次“烂番茄”案件的发生,将学校食品安全隐患再次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为减少直至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傅朗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对各方建议如下:

(一)TO学校

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基地,应肩负起更大社会责任,尤其应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 首先,学校应制定、完善食品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通过自查自纠及时排除隐患,避免使用过期/腐烂食物,并提高食物中毒事故防控能力。学校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建立健全食物中毒应急处置预案和操作手册,加强培训。

  • 其次,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管。学校食堂目前主要有社会化经营管理、对外承包及自营等形式。如学校将食堂外包经营,应制定、完善招标机制,对承包商的资质严格把关,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第一要务,与承包商签署书面承包合同,其中食品安全方面作为重要内容,更应严格、详细地约定,绝不能“以包代管”、“一包了之”。

  • 再次,学校应建立健全相互协作机制,引进各方监督。律师建议,学校应联同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解决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有条件的学校,更应设立专门的家长联合会,定期开展家长进校园活动,对食堂生产经营过程开展“可视化”监督活动,由家长对食品安全问题协同监督。

  • 最后,学校应充分发挥教育优势,增强师生员工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能力。通过课堂教学、知识讲座等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大力普及预防食物中毒等卫生防病知识,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如师生发现饭菜出现霉变等,可及时向学校管理部门反馈,学校应及时自纠自查、排除隐患。

(二)TO家长、学生

家长和学生作为食品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群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 一方面,家长应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教授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

  • 另一方面,家长及学生应提高维权意识,对在食品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学校反馈。对于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固定证据;或向政府有关部门如市场监管局等报案,寻求政府救助;也可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的力量对校园食品安全进行监督。

  • 此外,对于已造成的损害,家长应及时追究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以此警戒学校严格注意食品安全管理,杜绝食品安全隐患。

(三)TO相关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承担起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责。尤其在发生公共安全事件时,更应增强自身的责任理念,加强监管,落实行政责任,承担起社会监管者的职责。

  • 一方面,相关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制定、完善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明确惩处方式,加大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罚力度。

  • 另一方面,对有关食品安全事故,不可拘泥于事后监管。食品安全尤其是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极易引发社会恐慌及舆论关注。主管部门应注重加强事前监管,以预防为主,做到定期、不定期对学校食堂进行安全检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抽查,重点要求就餐人数多、硬件条件较差的学校食堂进行问题自查,接受他查,并及时整改,杜绝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写在最后

引用思维补丁作者慧超的一段话,希望能让大家对“烂番茄”事件有更大的启发!

一个没有底线的社会环境,没有一个人能够坦然且长久地保持自己内心的“幸福感”。因为它太容易碎裂了,它太容易被戳穿了。

我们都清楚,真正的幸福,是直立行走,不是卑躬屈膝;是习惯性相信,不是习惯性怀疑;是坦荡地睁开眼睛质疑问责,不是闭上眼睛自我麻痹狂转锦鲤;是互助社会,而不是互害社会!

“烂番茄”事件,霉变的不仅是番茄,还有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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