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侵权吗——真人真事影视作品改编授权争议探析

发布时间:2018-11-28

文 | 杨小青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11月17日晚,徐峥凭借《我不是药神》拿下第55届金马影帝,这无疑增加了《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的火爆程度。随着该部电影的不断升温,其电影的原型人物——当年的“药侠”陆勇,也随之广为人知。但是日前,陆勇通过长微博发表的一份声明,称《我不是药神》电影的拍摄未经过他的授权,而且电影中的某些片段与事实不符,损害了他的形象,他将依法维权。该声明一经发出,便引起了广大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其实一直以来,关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引起的法律纠纷从未断过。

——2004年,张宝发翻拍电影周璇,当时是其儿子周民进行授权,但周民说好是要把《金嗓子周璇》拍成一部遵照历史的作品,但制片人张宝发却要把《金嗓子周璇》拍成《蓝色生死恋》似的偶像剧。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后周民撤销了对张宝发的授权委托。

——2006年,电影《霍元甲》大火。霍元甲的孙子霍寿金起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等单位侵犯了霍元甲的名誉权。

——2011年,电影《竞雄女侠秋瑾》上映,秋瑾的亲侄孙秋经武认为自己也是秋瑾后人,制片方的授权主体赖启珊是假的,她的授权不具备效力,电影《竞雄女侠秋瑾》损害了秋瑾形象。

——2015年,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电影《亲爱的》全国热映,其电影女主角原型高永侠表示,影片虚构的下跪、陪睡内容令自己深受打击,欲起诉制片方侵犯其名誉权。

归纳起来,目前司法实践中,因真人真事的影视剧引起的法律纠纷,目前多是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提起诉讼的主体一般是故事原型本人或者其后人,提起诉讼的原因多是制片方并未事先获得相关人员的授权,且其改编创作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与故事真实情节不符,侵害了故事原型的名誉权。

那么问题来了,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是否要事先取得故事原型或其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制片方在真人真事影视剧改编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下面就关于这两个问题,着重论述一下。

一、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是否应当事先取得授权?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还是有一些争议,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作品,制片者应事先获得故事原型的授权。理由是,故事原型对其亲身经历的故事享有法律规定的隐私权、名誉权及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制片者再进行影视创作及拍摄时应当尊重故事原型的这些权利。且广电总局在《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明确,“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因此他们认为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作品,制片者应事先获得故事原型或其亲属的授权。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故事原型自己过往的经历本身并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除非其通过自传的方式将自己的人生经历通过文字或者其他方式记录下来。而且有些故事原型的故事经过新闻报道,已经成为公共领域的素材,目前著作权法对基于此类素材进行的创作并没有什么限制性规定。广电总局在《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有关规定的初衷,也是为了避免以后产生法律纠纷,并不是从法律层面做一限制。有鉴于此,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作品无需取得故事原型的授权,但是要注意不能侵犯故事原型的肖像权、隐私权以及名誉权。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基于真人真事拍摄的影视剧在创作和拍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故事原型的肖像和隐私,为了避免日后引起法律纠纷,最好能事先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更为关键的是,基于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事迹改编的电影如果未提供其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该电影就无法备案,这将会影响到影片的拍摄和上映。

二、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应当取得哪些人的授权?

上文提到,广电总局关于《电影剧本(梗概)备案须知》规定“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可见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其授权主体要么是故事原型本人,要么是故事原型的亲属。实践操作中,如果故事原型还健在,一般都是取得故事原型本人的授权;如果故事原型已经逝世,那么就应当取得其亲属的授权。至于亲属的范围,广电总局并没有明确界定。那么我们该如何把握和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根据该规定,如果电影的主角是历史人物或已逝的知名人物,那么此时应该获得这些近亲属的授权。实践操作中如果故事原型已经故去,制作方最好获得其直系血亲后代的认可,以避免原型人物的后人之间发生纠纷,上文已经提到电影《竞雄女侠秋瑾》的授权主体就曾发生过争议。

三、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应当取得哪些授权?

这其实是真人真事影视剧改编授权范围的问题,应当取得哪些授权,就要关注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哪些权利。

首先,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可能涉及到故事原型的肖像权。凡是用到肖像,或者从别的媒体上引用照片、影像资料等,也应经过本人同意。电影《亲爱的》事件中,影片片尾使用其故事原型高永侠肖像就没有获得本人同意,因此遭到了故事原型的质疑。

其次,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可能涉及到故事原型的姓名权和隐私权。因此,片头片尾提示应要对方同意,比如“根据某某某的真实故事改编”,应征得故事原型或其亲属的事先同意。另外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情节,也应当征得故事原型或其亲属的同意,以免对其生活造成影响。

再次,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可能涉及到故事原型的名誉权。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为了影视剧的上映效果,都会在真人真事的基础上加入一些虚拟情节,以优化影视剧的观看效果。对于这些虚拟或者杜撰情节,如果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名誉,最好也事先征得故事原型或其亲属的同意,以免将来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制片方如需要虚构情节,可事先与故事原型或其亲属沟通,用列举的方式列明要虚构的情节或者事先界定一下改编的底线都可以。整个剧本改编过程中,也要注意与授权人多沟通。如果方便的话,剧本完成后最好也请授权人审核确认。

四、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改编的限度有哪些?

由于很多原因,实践中取得故事原型或其亲属授权还存在着诸多困难,因此大部分基于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并未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这种情况把握不好就很容易引起名誉权纠纷。有鉴于此,制作方在影视剧的改编制作中尤其要注意改编的限度,以免将来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故事改编的限度,目前并没有很清晰的界定,只是以不侵权作为改编的底线,具体要在具体的案件中予以把握。笔者也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梳理,尝试从正反两个角度进行总结,期望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方面,法院认为,作为故事原型或其后人应具有足够的尊重和宽容,应允许艺术家有较大的艺术创作自由和空间。在霍寿金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等公司侵犯霍元甲名誉权的案子中,法院认为电影《霍元甲》系取材于真实历史人物的故事片。所谓故事片,其主要特点是虚构性、表演性。故事片区别于纪录片,其追求“艺术的真实”而不是“历史的真实”。因此,单纯地以历史中“真实的霍元甲”为标准去评价艺术化了的人物形象,显然不符合故事片的创作规律。另外,文艺作品对于发掘、阐释、传播霍元甲作为一代武术家的事迹与精神,传承民族文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客观上也使霍元甲及其后人领受更多的声誉。因此,霍元甲的后人应具有足够的尊重和宽容,应允许艺术家有较大的艺术创作自由和空间。法院认为,电影《霍元甲》中虚构的一系列情节属于文艺创作中的表现手法、表现技巧,不能简单地用“歪曲历史”的结论来评价。即使在相同的史料条件下,塑造人物可以有不同的方式,至于表现手法的巧妙还是拙劣,则是文艺批评和探讨的范围,而非法律问题。

另一方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法院以历史人物为题材进行商业影片拍摄,应充分尊重历史人物之后人的感受,照顾到其合理的情感利益,并尽可能地避免给其造成不良影响。在电影《霍元甲》名誉权侵权一案中,法院认为电影《霍元甲》属于以虚构为主要表现手法的故事片,其采取了增强故事的可信性的许多处理方法,如前言、尾声包括孙中山题词等内容。因此,《霍元甲》与“戏说乾隆”、“宰相刘罗锅”等一系列艺术创作作品不同的是:后者对于一般公众而言容易辨识为纯粹的娱乐故事片,与历史上真实的乾隆和刘墉关联不大;而前者则部分给人以“正剧”的印象。本片片尾“本片取材自真人真事,但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的陈述亦内容含糊,一方面宣称“取材于真人真事”,另一方面又称“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因此,影片将“真人真事”与“虚构的故事”糅为一体且未明确说明,客观上容易造成霍氏后人及部分特定群体将影片与“真实的”霍元甲一一比对,并得出“歪曲历史”或“毁损名誉”的结论。客观地说,影片在故事情节的虚构方面尽管不具有违法性,但在“灭门”等情节的处理上,确实难称妥当。

此外,电影《亲爱的》原型高永侠认为电影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主要理由是电影中的某些情节比如女主角李红琴给别人下跪,受到殴打和辱骂,为了找证人作证,和别人睡了一觉,最后又生了孩子,都是事实上不存在的事情,但是片方却在影片最后却播放了她的真实画面镜头,这会让别人觉得,这些事都是她真实经历的。虽然在《亲爱的》片尾中,播出了“本片根据真人真事改编,部分情节并未真实发生”。但是笔者认为,这不足以免除制片方的侵权责任。因为片尾中如果播放高永侠的真实镜头,而且就整部电影而言,观众根本无法区分哪些情节是真实的,哪些情节是虚拟的。从这个角度而言,片方的提示义务并未充分履行。

随着电影《我不是药神》的大火,以真人真事改编的影视剧将会迎来春天,随之而来的也将会产生更多的法律纠纷。总的来说,制作方在影视拍摄制作前最好能取得故事原型或者其亲属后人的授权,即使拿不到授权,也要在故事改编的时候把握好限度,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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