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12

文 | 凌霄 合伙人 何博 汇业律师事务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此次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了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或“新三板市场”)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以下是对《通知》的背景介绍及相关重点内容的解读:

一、 《通知》出台的背景

《通知》的发布实施意味着个人投资者转让新三板股票税收政策的落实。此前市场相关人士基于国发(2013)49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称“《股转系统有关决定》”)的相关规定,普遍存在着新三板二级市场交易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认识。前述《股转系统有关决定》第六条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而对于个人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入和卖出沪深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收益,长期以来未征收个人所得税。基于此,市场参与者普遍形成了下列共识:新三板市场原始股转让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级市场投资者交易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各地税务机关对《股转系统有关决定》中“原则上比照”的表述的有不同的解读,造成各地财税征收政策具体实施存在较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对市场参与者的信心造成了不利影响。直至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从而对新三板市场股票交易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提供了明确的意见。近三个月后,作为对前述政策意见的回应,《通知》得以正式出台,为个人投资者转让新三板股票税收政策划定了统一的执行标准。

二、 《通知》的具体内容

1、 非原始股转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通过对《通知》上述条款的解读,投资者通过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挂牌后定向增发取得的股票以及二级市场交易取得的股票转让所得,均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非原始股性质的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均按照非原始股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原始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规定,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原始股根据《通知》定义,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 《通知》的具体方案

1、 分阶段明确不同税收征管机关

《通知》规定,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同时《通知》规定,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这也是将新三板原始股交易个人所得税比照上市公司限售股交易的税收管理政策执行的表现。

2、 《通知》关于已征收税收溯及效力的处理

《通知》指出,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这意味着在此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已经主动缴纳或被税务要求缴纳个税的,无法要求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3、 明确区分原始股与非原始股的要求

为配合《通知》项下的税收管理,《通知》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以便于税务机关进行区分和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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