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法律问题研究——以丰江电池股权转让纠纷为例

发布时间:2019-04-22

文 | 毕英鸷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很多新三板挂牌的公司都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以留住人才,推动公司平稳发展。但不论是市场行情的波动、还是员工离职等状况的出现,为了维持资本,新三板公司都不得不面临股份回购问题。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关于广州丰江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江电池”)与离职员工张继红股权转让纠纷的终审判决,此纠纷历时2年终得以解决,虽不是首例新三板股权转让纠纷,但此案中明确了股份回购的合法性、新三板挂牌与上市的区别,对今后新三板企业回购激励股份具有极高的借鉴意义。

案情回顾

丰江电池的股份于2016年5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在此之前,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措施,本次涉案人员张继红为股权激励对象,受领股权的同时与公司签订了《股权激励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约定,股东离职后,其所受让的激励股份及其产生的收益,公司按照每股净资产金额的50%购回,并在其离职之日起1个月至两年内全部支付,公司上市或整体被收购除外。2017年7月4日,在广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丰江电池与张继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丰江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显示,2017年10月13日,张继红持股数量为681600,持股比例1.1297%,张继红确认现持股681600股中657600股为丰江公司奖励所得。不久后,丰江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诉讼,主要诉请:

1. 收回张继红持有的合计657600股激励股份。

2. 返还持股期间的股份收益合计32.88万元。

争议焦点

1. 《股权激励管理规定》的效力

由于双方关于股权回购的事宜都是通过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予以确认,所以《股权激励管理规定》的效力问题就显得相当重要。

本案中,张继红称其未见过《管理规定》,且正文内容和签字页为拼接而成,无法形成整体文件,对《股权激励管理规定》不予认可;但张继红本人确认在职期间听说过《管理规定》存在,并确认签署页上本人签名的真实性,该签署页抬头也有“股权激励管理规定”字样;丰江电池也提供了《管理规定》原件及有张继红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内有本人自愿遵守《管理规定》的内容)。

由此可知,张继红虽可能未仔细阅读《管理规定》,但已签字确认,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管理规定》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四十四条,《管理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成立并生效。《管理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即丰江电池回购离职员工张继红的激励股份于法有据,张继红应依诚信原则及时履行约定义务,配合丰江公司回购股份。

2. 新三板挂牌是否等同上市

《规定》约定,丰江电池上市或整体被收购的情况下,股东离职后,股权可以不被回购。因此,在本案中,上市的概念解析十分重要。

丰江电池称,其所谓“上市”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非在新三板挂牌,张继红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认为在新三板挂牌也属于双方约定的“上市”。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案中丰江电池的企业类型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即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新三板挂牌和上市有着十分明确的区别。

3. 股权收益是否应返还

丰江电池根据《管理规定》关于股东离职后,其所受让的激励股份及其产生的收益,公司按照每股净资产金额的50%购回的相关约定,要求张继红返还其持股期间获得的股权收益。张继红认为激励股份是公司对其所作贡献的认可,持股期间的收益理应由其所有,不应返还。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相应取得分红等权利,故在股份回购之前股东取得的股份分红系基于股东身份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同时股权激励是员工在完成一定业绩后的奖励,所持股权的收益是依公司决议获得,且已分配完毕。若强行要求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管理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中收回持股期间收益部分,违反了《公司法》规定且违背公平、诚信原则,不予确认,该部分无效,判决张继红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转让激励股份、驳回要求返还持股收益的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总结

综上所述,新三板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措施后,在股份回购方面,主要有以下问题。第一,关于激励股份回购约定不明,在进行股份激励时,为了维持资本,双方多会就股份回购作出约定,一旦约定不明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必然引起纠纷,根据《合同法》规定,约定生效须双方以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合意,书面形式的须双方签字确认,同时意思自治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第二,关于“上市”概念不清,进行股权激励时,为了更好的激励公司员工,双方多会约定公司上市,股份可不被回购,“上市”概念必须明确,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是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新三板挂牌仅是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是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不以交易为主。双方应严格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厘清“上市”、“新三板挂牌”的法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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