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吴冬律师就“机上安全谁监督”接受上海电视台采访

发布时间:2019-07-16

近日,一自称“国航监督员”的乘客,以“监督举报其他乘客违规使用手机”之名,大闹国航头等舱的新闻引发各界广泛关注与讨论。微博认证为“编剧”的用户李亚玲在个人微博上称,其12日在乘坐国航飞机时,该乘客曾大声斥责乘客,态度极为恶劣。随后,在其举报下,飞机上的几名乘客在航班降落下飞机后接受了调查工作,被迫滞留7个小时。2019年7月14日,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冬律师受上海电视台 “夜线约见”栏目邀请,就“机上安全谁监督?”发表专业法律观点。

主持人就新闻中备受关注的“监督员”身份是否真实存在?航空公司是否设置了该岗位?这究竟是怎样一种身份?等问题询问吴冬律师的观点,吴律师表示在一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会有一些社会监督员,但“监督员”的职责更多地是对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监督,从而帮助企业进行改进和提升服务,而非针对乘客。且一般情况下不会在现场执行其监督职责,而是事后进行反馈。

吴冬律师认为,尽管在此事件中,所谓的“监督员”和打电话的乘客都存在不妥的行为,但是其行为的危害性尚未达到《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中的“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程度。若是在乘坐飞机的过程中,遇到类似的情况,吴律师建议乘客应当在第一时间与机组乘务人员进行联系,由乘务人员依据其职责出面进行处理。

吴冬律师还提到,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飞机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客舱秩序,应且只能由机组工作人员负责完成,即使是所谓的“监督员”甚至是航空公司的总裁在此航班上,都不能越俎代庖对飞机上乘客的违规行为直接进行处理。

在此次事件中,虽然机组工作人员都一直在与该名“监督员”进行沟通,但是却碍于其身份,对其颇有顾忌,出现畏首畏尾的情况,未能依法履行其职责。吴冬律师认为,当在飞行过程中发生类似情况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六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

此外,此事件中备受争议的还有相关乘客在飞机落地后,接受相关调查和做笔录,被迫滞留7个小时,并事后收到了警方的“警告”。通过目前媒体上发布的一些视频可以发现,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该“监督员”在言语上非常激烈,且在客舱内随意行走;其指责乘客在滑行阶段打电话,但其自身在飞机一落地就开始打电话,并通知机场公安控制与其发生的冲突的乘客,这些行为涉嫌利用了其身份的特殊性,事后她却未像其他乘客那样受到警告,这也是为何社会公众认为机场公安在处理此事件上存在偏颇,且不具有说服力的原因之一。另外,此事件警方处置时间长达7个小时,显然超出了合理时长。国航应当就此事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我国在2018年1月,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了《机上便携电子设备(PED)使用评估指南》,并授权各航空公司制定各自的规范,但是各航空公司关于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使用规定不一,且并非所有规定都通俗易懂,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出现模糊空间、难执行的情况。吴冬律师建议各航空公司应明确标准,以方便公众理解为前提,简单明了,以便于航空旅客能够更好地配合和执行。

今天(2019年7月15日)下午2点39分,国航通过其官方微博账号“中国国际航空”称事件当事人一方为国航一名因身体原因休养的员工,此次是个人因私出行,并非国航监督员。并表示,国航将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客舱秩序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改善旅客出行体验。

吴冬律师,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有二十余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为众多外资公司和知名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合资、收购、经营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过多起备受业界关注的航空运输案件,有的还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和公报案例。吴冬律师经办过的重大非诉法律项目有:为东航股份公开发行103亿元公司债券和1800亿海外韩元债、5亿新加坡元债以及500亿日元债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东方航空收购上海国际机场宾馆日方股权项目、白猫集团与和记黄埔10亿元标的合资增资项目、统一企业收购上海汇源项目、光明食品集团向美国宝洁以18亿元出售上海吉列公司股份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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