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19-10-25

文 | 朱丹宁 律师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是国务院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全文分七章共七十二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证等内容。《条例》主要对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明确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原则及方向。

知识产权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资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一直是衡量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虽然《条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具体保护制度需通过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但是从其中的原则性规定中,我们仍然可以体会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风向标和发展趋势,对企业在今后的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均存在相应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也存在类似的规定。例如,《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2019年9月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外国企业诉国内某运动器材公司注册商标侵权案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是上海首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但在现行有效的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中,还没有相关惩罚性赔偿的条款。为了弥补该缺失,完善知识产权全领域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相关立法将加快进行。目前《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草案已经明确了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1-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将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1万元到100万元,提高为10万元到500万元。” 

二、提升知识产权审查效率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是我国创新发展战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双重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相关信息,目前商标审查周期已经压缩到6个月以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稳定在22个月左右,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目标是确保未来五年商标审查周期压缩到4个月以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其中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一半,同时继续加大力度打击专利非正常申请以及商标恶意注册的行为。

三、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8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商标抢注和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研究制定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有关规定。”

为了响应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的主体实施者将被列入失信名单。

根据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对于商标抢注和恶意注册行为,亦将被列入信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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