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实施对优化营商环境之三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9-11-01

文 | 王璐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进一步发展,中小微型企业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已意识到品牌价值的重要性,对注册商标的需求日益增长。同时,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时间缩短以及注册成本大幅度降低,注册商标已变得非常便捷便利。也正因此,多年以来为数不少的市场主体瞄准商标的市场价值,专门从事以傍名牌为目的大量恶意抢注商标、或(与)以转让牟利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上述这些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商标管理秩序,对整体的营商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次的修改决定,涉及修改的条款共六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以及第六十八条),集中在针对打击恶意注册商标行为以及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惩罚力度方面。经过第四次修改的商标法(下称“新《商标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新《商标法》将对优化营商环境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相关亮点梳理如下:

亮点一:从源头打击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增强商标使用义务

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新商标法从源头强化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功能,提高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质量,对规制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贯穿至商标注册和商标保护的所有阶段。需要强调的是,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虽然前移到了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阶段,但权利人亦有权在异议程序、无效宣告等程序以他人“恶意注册”为由提出异议、无效宣告。也即,即使争议商标已注册成功,也有可能因恶意注册为由被宣告无效。

亮点二:加重商标代理机构审慎执业的法定义务

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新《商标法》第六十八条新增:“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因恶意的商标注册行为和恶意提起商标诉讼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申请人/权利人,也包括商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两个亮点中对于如何判断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以及商标代理机构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幅度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0日审议通过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就此进行了相应的细化与量化,为审查和执法提供了较为明确的依据及操作层面指引。上述《规定》将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

亮点三: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赔偿惩罚力度

为加重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为对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着重做了如下修改:

1.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惩罚性赔偿从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2. 对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对于权利人的法定赔偿额度从最高三百万提高到最高五百万。

3. 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于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般应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材料、工具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并且进一步规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即拒绝“裸装商品”经过处理后再次进入市场扰乱竞争,有效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

据有关数据显示,中国每年有效商标注册量连续16年位居世界第一,已是商标申请第一大国。截止2019年6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为2274.3万件,同比增长35.3%,平均每5.2个市场主体就拥有一个有效商标。近年来在全国大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此次新《商标法》及配套规章的施行将在知识产权领域为市场主体创造更为公平、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对培育、激发、保护、稳定市场主体的活力起到积极、有效的推动,并为新一轮商标法的全面修改奠定坚实的基础。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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