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最新监管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02

文 | 黄春林 合伙人   尹剑梅 汇业律师事务所

2019年11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信办通字[2019]3号,下称“《规定》”),从市场准入、新技术安全、内容合规等角度详细规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合规要求,《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中,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团队结合最新监管及行业实践,解读《规定》主要内容及企业合规要点。

一、 市场准入合规

《规定》第六条再次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及《互联网视听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提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的许可包括但不限于:

1) 开展经营性(具体包括直接面向用户收费以及通过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间接获取利益)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属于经营性信息服务,应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2) 经营性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属于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一种,依法应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 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电商、教育、培训、金融、旅游等类型的直播类音视频不属于网络表演,进而无需获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 开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符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类目的,属于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依法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4) 此外,提供时政类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或提供主持、访谈、报道类网络音视频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实践中,部分零售企业在自建电商网站内提供推介和介绍其产品或服务有关的音视频(例如走秀视频、活动视频、微电影、访谈视频等),因其可能满足经营性、节目性等特征,进而触发上述市场准入许可问题。考虑到在当前法律政策及许可实践下,外资无法获得上述许可,因此存在无证经营的法律风险。按照行业通行实践,汇业黄春林律师团队建议,企业可以与相关持牌机构合作,将音视频存储在第三方服务器,并在自有网站内通过页面框架集等方式调用第三方视频内容,以降低无证经营法律风险。

二、 新技术应用合规

随着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以下统称“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融合,新技术越来越多的被运用在网络音视频领域,如之前广受社会关注的ZAO换脸APP。为了回应技术发展的监管要求和社会关切,《规定》对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而制作、发布、传播音视频信息服务提出了系列合规要求:

1) 安全评估要求:基于新技术新应用上线(或调整、增设)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具体的评估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新闻舆论属性、社会动员能力、信息内容安全风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等。

2) 明确标识要求:利用基于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在此之前,《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同样要求利用新技术自动合成新闻、博文、帖子、评论等信息,应以明显方式标明“合成”字样。

3) 内容限制要求:不得利用基于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音视频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持牌机构发布的音视频新闻信息。

4) 鉴别处置要求:应当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

5) 辟谣机制要求: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用户利用基于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及时采取辟谣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 内容审查合规

信息内容合规一直是中国互联网监管重点及法律风险高发地,不仅涉及政治违规(例如地图地区)、涉恐涉暴、不良影响等。就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合规要求方面,《规定》明确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内容发布审查、信息安全管理等内容管理制度,落实用户实名认证并对信息内容承担责任。

除《规定》外,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还应当符合《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及《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等规定。

为了避免企业法律风险,汇业黄春林律师团队建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征,制定《网络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指引》,内容应当包括审查机构及职责、内容发布审查与外部审计、日常巡查和技术过滤机制、审查标准细则、违规内容处置机制、违规内容留档机制、政府调查配合与应对、内部人员奖惩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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