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合规指引

发布时间:2020-02-18

文 | 黄春林 合伙人 刘月莹 汇业律师事务所

2月12日,作为《电子商务法》配套规则之一,商务部发布《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细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信用、规则、争议解决等公示合规要求。

本文中,汇业律师事务所黄春林律师团队结合近期立法趋势、监管要求及行业实践经验,详细解读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公示合规要求,建议企业尽快启动专项合规审查。

一、 信息公示的网络渠道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及市监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规定,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次《办法》再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与其主体性质相符合的公示义务。

对应的网络渠道,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网店、自营电商网站、APP、小程序及公众号等所有网络渠道。实践中,部分企业认为平台网店、APP及小程序等无需履行信息公示义务,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一方面,本《办法》不仅明确了平台应当为平台内网店提供信息公示的技术接口,还规定了其催告公示之责任;另一方面,之前执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相关处罚案例。

二、信息公示的适当位置

如何理解《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首页显著位置”,因不同的技术特征和网络渠道,实践中存在一定的理解困惑。在此之前,市监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为“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而本办法中,进一步细化规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初始页面”,该种解释更加符合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技术特征。

实践中,我们建议,参照目前行业实践标准,企业应当在APP首屏、小程序/H5的初始页面、公众号的底部导航栏、分享链接的链接底部等位置公示信息。

此外,本《办法》还进一步明确,若企业设置专门的网页区域(例如平台内店铺信息公示页)或者有效网页链接进行公示的,该区域应当标记为“公示事项”,且应当位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初始页面方便公众查找的位置。公示区域内容包括多项的,还应当对公示内容进行分类,并对每个公示事项列明主要事由、时间以及期间等内容,并以方便阅读及检索的方式排列展示。

三、信息公示的完整内容

结合《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等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公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四、信息公示的岗位及制度

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并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信息公示事宜。

企业应当根据主体性质、商品属性、网络渠道等特征,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信息公示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向公众进行信息公示的内容、频度、公示方式、公示责任以及信息公示渠道等事项;

(2)信息公示相关文件、资料的存档管理;

(3)信息公示管理部门、职责、流程、渠道;

(4)公示信息内审机制;

(5)公示信息错误应急预案;

(6)未按规定公示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等等。

五、 相应的罚则和案例

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信息公示不合规的法律责任。企业信息公示的内容和形式不合规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约谈。情节严重,需进一步采取措施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出具书面行政整改意见,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记入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档案。

在此之前,《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网络安全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也相应的规定了企业公示信息不合规的法律责任。

在执法实践层面,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上海帕言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郁青餐饮有限公司等因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等合规公示信息被监管机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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