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肺炎疫情对融资租赁行业合同履行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02-18

文 | 毕英鸷 合伙人 文嘉 律师 汇业律师事务所

2020年开年以来,新型肺炎疫情之凶猛,分布广泛、影响深远,为了防止新型肺炎疫情蔓延,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包括封城在内的一系列强有力的控制疫情的措施。新型肺炎疫情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并对部分行业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不可避免地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发展。在此,笔者简要谈谈此次疫情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便融资租赁公司及时应对,防范风险。

从法律层面看,本次疫情对融资租赁企业、承租人影响最大的便是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笔者也主要围绕此方面做一些简要的分析。

一、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能否直接适用

关于不可抗力,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关于情势变更,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向媒体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笔者认为本次疫情具有突发性,非一般人能预见,到目前为止,疫情确切的传染源、致病原理及治疗方法等尚不明确,属于无法避免与克服的客观情况,法工委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从整体来看并无不妥,但是这并不能完全覆盖现实中的情形,如果直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可能无法妥善解决实践中因疫情影响所产生的各种纠纷,应当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适用公平原则下的情势变更规则;纵使疫情已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具体的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以当然适用关于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则。

另外,参照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从这里也可以知道,在过往司法实践中,个案处理过程中,应当根据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对承租人影响程度的不同具体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进行处理。不能直接适用不可抗力规则进行抗辩。

二、承租人能否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主张减免租金或违约责任

1.原则上承租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减免租金

融资租赁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支付购买价款(融资款)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由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交易模式,其根本特征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融资款,交付租赁物;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在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时,合同目的便已经实现。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此规定,即使租赁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情况下,除非双方有约定,否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同时,租金的支付实际上属于金钱给付义务,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陷入履行不能的状态。

总之,承租人支付租金不以使用租赁物为前提。当前根据各地延迟复工、交通管制等防疫措施,导致承租人暂时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不影响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即承租人难以疫情为由主张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则。另外,即使承租人得以主张不可抗力,也仅是免除暂时无法履行或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不会得到租金减免的效果。一旦主张解除合同所导致的后果就是返还租赁物,笔者相信这是双方都不愿意的解决方式。

2.承租人是否可以情势变更规则主张调整合同内容、减轻责任

如上所述,实际上出租人在合同签订伊始就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在此种情况,因疫情原因,暂时不能使用租赁物,无法阻却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原则上承租人难以适用情势变更规则,要求延期支付租金、免除违约金。但是,实际上,根据防疫措施,承租人有可能处于隔离状态或者银行暂未开业导致承租人暂时无法按时支付租金,构成暂时的履行不能,此时,承租人可主张情势变更规则,请求法院认可其延期支付的行为、免除延期支付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情势变更赋予当事人的是请求权,承租人认为出现情势变更情形时,应当向法院提出相应的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因未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作出变更、解除合同、减免违约责任等请求,而被认定为不符合情势变更适用条件,不予支持的先例。当然,承租人也可以以此为由主动与出租人进行协商,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相应调整。

三、建议

1. 及时与承租人进行沟通,若承租人确受到了疫情影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租人无法就损失扩大部分进行索赔。

2. 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所处行业、地区、资金状况、履约状况等,主动与承租人协商变更合同以缓解承租人短期压力,如:延期支付、免除部分违约责任、调整违约金等。

3. 及时维权,难免有部分承租人借此次疫情为由,恶意拖延,逃避合同义务,面对此种,出租人应当及时发函,保存固定证据,为诉讼作准备,及时止损。

四、结语

即使根据众多学者、法律工作者的探讨,此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并不意味着承租人可以随意适用,以逃避合同义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即承租人通过使用租赁物获得收益,从收益中支付给出租人租金,在这种特殊时期,建议出租人综合考虑,积极采取措施,双方积极协商共克时艰,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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